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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拖欠貨款:拍賣行切勿縱容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5-07 09:56:34 | 文章來源: 東方早報

將違約資訊公之於眾

邱寶昌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

對待這些不付款的採取什麼樣方式?我認為對競買人最後成為買受人主體,資信情況以及身份做一些調研,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此外,在競買協議中第一條還要增加一個條款,如果不支付價款的話,我們將不支付或者違約的資訊,有權在相應的時間和相應的範圍進行披露。如果通過合同的話,必須引起對方注意,我建議用黑体字、大號字,競買協議第一行是幾號字,它就要幾號字,你如果違約就允許我把違約資訊披露。我們把資訊在企業內部,也可以向行業組織告知,這樣的資訊是道德手段、社會評價的手段,往往比法律更寬泛、更有利,可能影響到其他經營活動。

我建議拍賣協會應該為拍賣企業,特別是文物藝術品企業、達標企業、文物藝術品拍賣成員單位做一些實實在在的幫助,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支援,這樣通過兩種手段,一方面通過法律讓違約者承擔更高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通過資訊收集、披露讓失信人違法成本更高,這樣才能保證競買人不敢違約。

國內現狀及西方範例

竇莉梅

上海商學院副教授

今天我講的主題是“拍賣結算失信的現狀及拍賣企業如何控制客戶信用風險”。我講三個方面,分別是結算失信的現狀、原因及如何控制信用風險。

結算失信的現狀。據中拍協拍賣市場統計年報統計,2011年,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1000萬元以上(含)藝術品在落槌成交後,在統計週期內,從成交件數來看,234件未結算,佔總成交件數40.28%;未完全結算86件,佔比為14.80%。從成交額來看,58.81億元未結算,佔總成交額43.16%,未完全結算25.94億元,佔比19.04。從2010年度到2011年度,結算率(件數)從58.09%下降到45%。從專場來看未結算率基本在40%以上。

主要的原因是:首先,非理性的競買行為。休謨講人類的情感分為兩類,一類是平靜的情感就是情緒,另外猛烈的情感會引起人們的衝動。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強烈的刺激作用在人的大腦兩半球引起的興奮會迅速地向四週擴散,或者使大腦兩半球轉入普遍的抑制狀態,情緒會無節制地暴亂起來,就容易接受一種佔據優勢的情感方向上的變化,逼迫競買人快速做出購買決定,但是超出了購買能力,産生後悔心理,從而拒付。

其次,拍品本身引發的拒付。買的時候認為東西是真實的,拍完後有各種各樣的傳説,無法證明真實性,或成本太高等原因,買家不會顧及保證金高低和信用帶來的風險而拒付。拍賣行的“拍假”行為,讓競買人怒而不付。拍賣行的做法通常分兩種,一種是把委託人資訊給競買人,競買人自己去找委託人,但是拍賣行可能處於保護委託人而不披露委託人資訊,競買人有苦無處訴,覺得委屈就拒付。

第三,我從成本的角度講。從機會成本考量,西方經濟學家保羅·米爾格羅姆已經證明了,買受人是不是要支付,看他即將面臨的損失是多少,如果支付,將可能帶來巨大的負利潤,如果拒付,其損失為一部分資産,如保證金。競買人的選擇就是希望損失最小化。較低估價的競買人可能參與拍賣,但是拒付可能性增大。從經營成本來看,經營成本的拒付行為,佣金是買方支付拍賣行的剛性成本;保證金不是一個真實的成本,只有當拒付發生時,才轉化為真實的成本;根據佣金收入繳納一定比例的增值稅、在保險費用基礎上的增值稅都是買方的成本;從交易成本來看,由於估價資訊的不對稱,為了最終達成契約産生的一切費用,只有購買人有利可圖才參與。此外還有其他費用,如外來專家鑒定費用、法律保險費、廣告費等都屬於買方支付的費用。於是高額的佣金、增值稅、關稅、保證金、交易成本及其他費用疊加起來的高昂成本,可能致使競買人會拒付。

最後,還有其他原因,如公司破産、民族情感,甚至沒有任何原因而拒付。

對拒付,如何控制風險?

減少拒付行為的探索。一方面,如果控制競買人的資質和競價的人數,是不是可以減少拒付行為?比如選擇預算夠高、估價夠高的人參與。這樣來做可能的結果是,讓更少的人共用商業資訊,提高安全性,降低較低估價競買人參與的意願。可能會降低參與拍賣的隨機性和非理性,減少拒付行為。但是拍賣行無法精確且成功地選擇出最合格的競買人,通過提高保證金,避免拒付行為是拍賣行的一種設想,也有可能兩敗俱傷,即降低參與率,降低成交。另外,如果增加競買人參與人數,是不是可以使價格趨向合理,從而減少拒付行為?較低估價的人,通過貼水拍賣和競買人內部串買,可以促使他積極報價,競價程度加上固守謀約可能減少拒付,由此,我們認為如果設計一個好的拍賣機制,可能是提供解決拍賣中結算失信的技術支援。

同時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的規則約束。首先制定詳細的預防措施。學習蘇富比拍賣行的八條規定,現在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在真假問題上有瓶頸,獲得好的拍品也有困難,對賣家實施嚴格規定可能難以辦到,從賣方把關,排除瑕疵的做法是從源頭上保護競買人,為那些缺乏專業知識的競買人排除了一個主要的潛在不利因素。其次,對售後結算行為的詳細規定。為買方制定詳細的付款期限和費用收取標準。再次,對未完成結算情況的規定,拍賣行制定詳細的後續服務、追討和處置權的規定。可以通過任何渠道、任何行動向買方收取所有應收金額。第四,拒付以後的補救措施。拍賣行沒有義務調查投標人支付能力,也不能強迫支付。我們可以從西方拍賣行那裏借鑒售後的倉儲、留置權、訴訟權利和私下交易的詳細規定。

除了規則之外,我覺得信任機制也很重要。信任意味著事先已經意識到了風險與可能性的存在,而不是人們對熟悉的東西保持穩定所持的一種想當然的態度。吉登斯認為信任是“對一個人或一個系統之可依賴性所持有的信心”。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需要信任,中國拍賣行業從1986年廣東恢復到現在,已經走過27年,我們總説20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現在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是市場行為,複雜性逐年增長,不能夠單純依靠熟人圈子,加之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不確定性特點。現在,我們拍賣業的仲介拍賣公司、買方和賣方,包括週邊環境如政府政策、公眾等,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採用過去熟人圈的方式,並不能把所有風險避免掉,而是要依靠拍賣系統,其中專家系統是最重要的,專家坐擁知識、技能從而控制話語權,信任發生在對專家系統,而不是對單個的某個人的信任,而且不能盲目、病態、氾濫的心理去信賴專家,施信者和受信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成本,但是由此而産生不信任的態度,那麼為了證明自己不信任的正確性的成本和風險會更大,從而脫離了整個拍賣系統。

信任以法律作為保障,簡單的熟人圈子裏,法律和信任不可分割,如果你不信任就意味著挑戰法律;如果系統變得複雜,風險不再由集體承擔,而是分擔到單個個人上。所有拍賣中發生的問題,全部罪責歸結到拍賣行,其實就是利益相關者的個體沒有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成本使然,所以説付出信任就要接受即將面臨各個風險的可能,有這樣能力和預期準備。信任是以法律為基礎的,相互之間彼此獨立的力量共同對拍賣行業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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