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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專家鑒定與兩利原則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7-12 09:59:32 | 文章來源: 收藏投資導刊

近日,故宮博物院發出聲明,稱在職、離退休人員參加社會文物鑒定等公務性活動時,都應獲得故宮博物院的書面授權。凡沒有書面授權的,均屬個人行為,其後果由本人承擔,故宮博物院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述聲明發出後,在社會上産生了強烈的影響,有媒體表示,這是對那些熱衷奔走于各種鑒寶活動的專家們踩了剎車。

故宮所作的聲明,其實並非首例。早在去年,陜西省文物局即已決定本局系統的文博專業人員,不能參加有關社會上的“鑒寶”、“尋寶”活動。更早在2006年,國家文物局就對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的專家提出明確要求,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以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身份執行文物鑒定任務或開具鑒定證書。

上述規定反映了各級文物管理機構對文博專家參與社會文物鑒定活動的擔憂;所採取的制止措施,也與近年來文博專家參與鑒定活動愈演愈烈有關。電視“鑒寶”節目不斷,專家四處走穴,最為明顯的是,現今在故宮周邊有一批商業性質的文物鑒定機構,所列專家名單,均是故宮在職及退休專業人員。這種帶有明顯商業色彩的“鑒寶”活動,出於經濟利益,專家們也難以獨善其身,保持專業、客觀、中立的原則,造成各種虛假的鑒定層出不窮,近年所暴露出的“金縷玉衣”、“漢代玉凳”事件,只不過是眾多案例中的極端現象罷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鑒寶”活動舉辦之時,具有“故宮”或其他國有文博單位專業頭銜的專家,是廣告中著力宣傳的字眼,可見“故宮”的影響力實在不能小看。不過,這種利用故宮的頭銜,實在是有侵權的嫌疑。故宮是中華民族所共有的文化遺産,作為故宮或其他國有文博單位的從業者,顯然不能利用這種資源為個人謀取私利。馬未都也認為,不僅是故宮博物院,所有國有博物館的工作人員,都不能透支單位信譽。因此故宮的措施是合理的、及時的,筆者對此表示支援。

但是簡單的制止也不是問題的解決之道。隨著國家經濟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準日益提高,廣大民眾對於中國傳統文化的認同感日益強烈,如今文物藝術品收藏熱的興起,正是這種認同感的真實反映。因此,民間日益強烈的文物鑒定需求,其要求顯然是合理正當的,應當予以理解和支援。如果政府主管部門及各地文博單位僅僅採取堵截的辦法,也難以完全達到效果,怎樣合理的為社會提供文物鑒定服務,也應當是各級文博部門面對的問題。早在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中,就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方面的諮詢”。可見,為社會大眾提供文物鑒定服務,不僅是廣大收藏者的迫切需求,而且也是文物管理部門的責任所在。

筆者認為,當前文博專家參與社會文物鑒定活動時,應當秉持公益的原則,除了參加必要的、公益性的文物鑒定活動外,對社會大眾舉辦文物鑒賞知識講座,宣傳文化遺産保護理念,指導民間合理合法的文物收藏等,同樣也是文物保護事業中的重要工作。商業性的文物鑒定並不是社會文物鑒定的唯一目的,在活動中也不宜使用所在文博單位的稱號,應當堅持“責權分明”的原則,至少我們應當在商業性文物鑒定活動中保持應有的學術尊嚴。今年3月,國家文物局決定,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鑒寶類節目進行引導,提倡宣傳普及文物鑒賞知識類節目,限制文物估價類節目,禁止在節目中進行文物交易。這項措施是以疏導為基本原則,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同時也有利於滿足民間的收藏、鑒定需求,這顯然是項積極正確的措施。

最後,筆者建議國家儘早出臺有關規範文物鑒定的制度,通過法制進行規範管理,使得文物鑒定有利於民間健康的文物收藏活動,同時也避免各種亂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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