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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市場立法迫在眉睫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2-15 09:14:56 | 文章來源: 《中國文化報》

近年來,國內藝術品市場行情快速升溫,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藝術品日趨金融化和投資化。但是,與市場繁榮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有關藝術品交易和市場的規範、管理、監督卻明顯滯後,各種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不少投機者鑽法律的空子,欺騙買家和投資者,極大地擾亂了市場。所以,當前藝術品市場立法已迫在眉睫。只有健全完善與藝術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強有力的法律約束下,中國藝術品市場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

近幾年來,國內藝術品鑒定、評估可謂亂象叢生,不少知名專家為一己私利亂開鑒定證書,不負責任地開具虛假評估證書,不僅坑害了迷信專家的買家,嚴重者甚至使國家利益大受損失。2011年曝光的“著名文物專家為假‘金縷玉衣’開天價,地産商銀行騙貸6.7億元”就是典型案例。在這起案件中,我們的著名文物專家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他們是否也觸犯了法律?文物專家的“有償鑒定”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是否該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專家們是否該被界定為“詐騙同夥”?有關藝術品鑒定、評估的司法追究確實值得思考。

台北故宮博物院登錄保存處處長嵇若昕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曾表示:“不私下為民間文物鑒定、估價,這是一個國際博物館界的基本倫理。台北故宮絕對不會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如果有,一經發現,我們有明確法律和規章,將按照台灣有關公務員的相關法律等進行處罰、記過以至免職。”但在國內,目前有關藝術品鑒定、評估的法律法規卻顯得蒼白無力,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如果不儘早立法的話,相信類似事件今後還會接二連三發生。

拍賣公司的虛假宣傳近年來也屢見不鮮,因此引起的糾紛不斷。2010年收藏家郝驚雷狀告京城著名大拍賣公司虛假宣傳欺騙買家,拍賣公司在圖錄裏明確寫有“真品無疑”,但買家買回家後竟發現是印刷品,一氣之下將拍賣公司告上法庭。在最終鑒定結果出來後,該拍賣行自知理虧,馬上找到郝驚雷同意私了,雙方以退畫退款了結。但是,對類似欺騙性質的虛假宣傳,在藝術品立法上有必要制定出具體的處罰細則來,給予嚴加處罰。

筆者認為,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一套藝術品市場退出機制和禁入機制,對嚴重違規和缺乏職業道德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退出”和“禁入”的處罰。對屢屢故意欺騙坑害買家和投資者的從業人員,一經發現,要施行“市場禁入”,甚至終身不許進入藝術品行業。其實在國內股票證券市場,早已有了類似相關的具體法規,但眼下藝術品行業還沒有這樣一個“退出和禁入”機制,有了這樣一把“尚方寶劍”,才能對缺乏職業道德的單位和個人産生真正的威懾力,否則光靠自律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

2011年,國內藝術品金融試驗遍地開花,但是有關藝術品金融的審批、門檻、交易規則、異動處理都屬空白,最終使行情大起大落,投資者損失慘重。所以,建立一套藝術品金融的法規體系日顯緊迫。什麼樣的作品可以上市?發行價的依據是什麼?什麼異動情況下應該停牌?對操縱行情的莊家怎麼跟蹤處罰?這些都應該事先有對策。

在高通脹後,藝術品成為一大投資對象,不少銀行和基金也進場大買藝術品。很多天價拍品都是銀行、藝術品基金在埋單。多年前,劉春華的油畫《毛主席去安源》當時是被深圳的一家銀行買走的,而2011年拍出的4.25億元的齊白石《松柏高立圖》據傳是被一家上市公司掌控下的私募基金高價買走的。筆者認為,銀行購買藝術品這件事,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有具體的管制。銀行購買藝術品也好,或者建博物館贊助藝術也好,都要有風險調控才行,絕不能逞一時之快,毫不吝惜地拋出5億元、10億元去充大頭。此外,對銀行和藝術品基金也應該有法規上的約束,畢竟隔行如隔山,銀行對藝術品真偽了解有限,貿然進入很可能跌大跟頭,到頭來損失的是老百姓的血汗錢!

與藝術品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需要健全和細化,如對惡意串通、操縱市場、幕後交易等如何界定和處罰?行業監管機構的權力究竟有多大?在市場投機氣氛較濃的情況下是否應該建立“企業保證金”制度?這些都值得研究探討。

《韓非子》雲:“法敗則國亂。”對一個國家如此,對一個行業也如此。近年來,國內藝術品市場蓬勃迅猛發展,但立法的滯後拖了市場的後腿。有健全的法規,藝術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才有保證。否則,缺少規矩的新興行業將面臨巨大“瓶頸”的制約,難以獲得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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