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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市場亂象叢生 是否根在鑒定(圖)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3-16 09:46:37 | 文章來源: 北京商報

在各行各業開展誠信經營的今天,拍賣公司是否也能夠以“誠信”為自己的奮鬥目標?在《拍賣法》“不保真”條款之下,這個目標恐怕很難實現。失去了信譽的拍賣公司,到底是什麼?僅僅是商品的銷售平臺嗎?這個結論拍賣人士很難接受。在今年“兩會”上,不少文化界代表、委員表示,希望《拍賣法》能夠重新修改。

贗品橫行:

“61條”15年仍殘缺

我國《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一免責條款,應用到藝術品交易領域,被簡單明瞭地解讀成了“拍賣不保真”。

法有明文,“不保真”的底氣格外足。幾乎所有的拍賣公司都會嚴肅認真地事先聲明一番:“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其代理人應當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據記者了解,早在1996年,文物藝術品拍賣時間不長,《拍賣法》就出臺了,為文物藝術品拍賣設計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然而,“拍賣不保真”這一免責條款,“一個小小的口子,讓拍假禍水由此洶湧而入,淹沒了整個拍賣業,使《拍賣法》完整的設計毀於泡影”。多年從事玉器研究的北京東方大學傳統文化研究院院長李彥君説。以保護當時新生拍賣行業成長為初衷的條款,因如今的贗品橫行,廣受詬病。

“修改《拍賣法》,拍賣公司就可以保真嗎?在沒有可能實現終極權威鑒定的情況下要求拍賣保真,根本不現實。”北京匡時拍賣公司總經理董國強表示。

董國強分析,藝術品的特殊性決定了要求拍賣公司保真遠遠超出了其能力範圍。“中國古代藝術品作偽的歷史很長,即便是最權威的專家也不可能保證自己完全不出差錯,所以,要求拍賣公司保證一張數百年的古畫或者瓷器一定是真的,這是超過了拍賣公司能力以外的責任。”以去世50年的齊白石為例,親眼看到齊白石畫畫的人大都不在人世了。對於其生前作品,不可能有科學依據判斷一定是真的。即便是專家説,也僅僅憑經驗證明。“中國藝術品的鑒定是採用‘目鑒’,也就是用肉眼來看。這樣得出的結論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科學性的。”對此,北京榮寶拍賣公司常務副總劉尚勇表示。

追本溯源:

鑒定標準成眾矢之的

採訪中,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藝術品拍賣,贗品橫行,根在鑒定機制不完備。“鑒定是一種權力,沒有人賦予我們這樣的權力去認定一個文物的真或者假,而且即便我們做出了鑒別,也沒有法律來承認這個結果。我們的結果也不一定會得到大眾的認可。”拍賣公司如此辯解。

“所以,我們對所拍藝術品的鑒別只能稱為‘評估諮詢’。也就是説,拍賣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去把藝術品真偽的事情搞清楚。但是,這一過程太難了,只能做到盡可能搞清楚而已。”劉尚勇表示。

藝術品鑒定問題的複雜性,並不是今天才有的問題。以中國文化的流傳方式,鑒定堪稱一個歷史悠久的難題。據中拍協相關負責人介紹:“文物藝術品的真假問題,從宋代開始爭議就特別多,一直到現在,歷代都在爭論。藝術品鑒定方法主要有3種:第一是專家目鑒。但是再資深的專家都難免打眼;第二是文獻佐證。但是很多著作從誕生之初就開始有爭議分歧。比如《石渠寶笈》剛發表的時候,就有人對其中二三成的作品有疑慮,這樣的情況怎樣去確信?第三種是科學儀器鑒定。但是即便能鑒定出是清朝的紙墨,那麼又能鑒定出是誰畫的、什麼時候畫的嗎?所以説,這3種方法都無法確定保真,那麼又憑什麼讓拍賣公司來保真呢?”

除了技術的問題以外,企業性質也決定了拍賣公司不應該承擔鑒定真偽的責任。

“拍賣公司是仲介機構,從根本上來講,是不具有鑒定真偽責任的。”董國強説:“拍賣公司跟商店不一樣,所以也不能對其有同樣的要求。拍賣公司接到東西,也要進行鑒別,但是這種鑒別僅僅是為了維護他的聲譽,儘量不出現大的失誤。”

文物藝術品“真偽難辨”,拍賣行“沒有權力”,收藏者“渴望權益”,圍繞文物藝術品鑒定可謂矛盾重重。那麼,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是否需要一個處於中間位置、有效協調各方的鑒定體系?

“中國缺少的不是鑒定機構,而是缺少一個擁有鑒定權力的、權威的鑒定機構。這個機構被法律賦予權力,也同時對法律負責。”劉尚勇一語道破了中國文物藝術品鑒定的真正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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