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1月6日中國攝影家協會(以下簡稱“攝協”)接到中國文聯轉來的舉報信,到攝協2010年1月11日發佈《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組委會關於取消桑玉柱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獲獎資格的決定》,可以説,調查、處理都相當及時,感覺上是適時平息了風波,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就《決定》自身而言,忽略了一個關鍵的問題,那不是這幾件獲獎作品不符合參選規定和要求的問題,也不是作為吉林攝協副主席、駐會副秘書長桑玉柱明知規定和要求卻有意違反的問題,而是,為何將自稱為“共同創作”的作品作為個人作品參評的問題——基於此,説他剽竊是準確的。
“共同創作”之説,是發生在因為舉報引起社會關注之後,此前,作為“共同創作”在正式發表的署名中也只有一人(非“桑玉柱”),並不是“共同創作”。欲蓋彌彰,現在出現了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從桑玉柱口中説出的吉林攝影界的“潛規則”——“共同創作”。如果説畫畫中的“共同創作”,可能還好理解,你畫這裡我畫那裏;攝影作品,尤其是一件風光攝影作品,如何共同創作?是兩個人一起共同按下快門?還是共同把持一部相機?如果這樣的説法發生在30年前,人多相機少,三五人一起出去就一架相機,來一個“共同創作”,可能還好理解。現在人手一架或幾架相機,你拍你的,我拍我的,為何要“共同創作”,這就不好理解了。
“共同創作”的“潛規則”,實際上是針對各種與名利相關的參評活動。其具體內容不外是官的名加在民的名之上,專業的名加在業餘的名之上,不幹事的名加在幹事的名之上。“桑玉柱事件”如果真是“共同創作”的話,那就是如此。為官的有本事,專業的有能耐,自己去拍,包括自己調焦距、自己按快門,何苦要不勞而獲,貪天功為己有呢?説到底是本事和能耐的問題。類似這樣的事情,美術界也不乏其人其事,巧取豪奪經常發生在各類評選評獎的活動之中。尊重別人的勞動成果,尊重別人的智慧財産權,包括尊重學術的道德底線,應該成為每一個專業工作者必須遵守的專業倫理。攝影界出現這樣的“潛規則”,使得一些具有水準而且又善於起早帶晚和吃苦耐勞的攝影家“被規則”,實在應該引起攝協的重視。如果説,美術界在處理這類“潛規則”時難於甄別和處理,那麼,攝影界應該不太為難,因為這種“共同創作”實在不合情理。直接在各類參評活動中取消“共同創作”的作品,這既不礙于攝影藝術的繁榮與發展,又有利於藝術和學術的凈化,而“潛規則”則自行消散。
為了避免弄虛作假,類似這樣的文藝作品評選,應該與作品同時附有作者在智慧財産權方面的聲明。如果桑玉柱在當時投稿參評“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時就填寫了這樣的聲明,此後在收到舉報之後,就不可能出來一個“共同創作”的託詞,也不會出現當下眾怒難平的窘境。顯然,“金像獎”的評獎規則有疏忽。由此而談到美術界的各類評選活動,不僅是類似這樣的規則方面的問題也同樣存在疏忽,而且更有甚者有些據有權力者不僅利用“潛規則”,而且創造“潛規則”營私舞弊。所幸的是“桑玉柱事件”因為“硬傷”,幾乎用不著像攝協那樣辛辛苦苦去求證;假如這不是“硬傷”的話,説不清道不白又使得那些蒙事的人矇混過關,“被規則”的人則是啞巴吃黃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