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法》2008年第12期大講堂欄目刊發的張旭光先生《草書味道的多樣性(節選)》一文,對於當今草書藝術的學習、創作和研究來講,深刻體味、深入把握、汲取借鑒優秀的草書經典法帖,擴展、創新草書藝術的語言,拓寬草書藝術的表現空間,繁榮當代草書藝術創作,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理論實踐意義。問題是,將書法藝術“作為一種沒有形象的符號的存在”的本體定性,有些輕率和武斷,也是有悖于書法藝術的本體的。這個問題關乎到書法藝術的本體定位、本質特性和審美特徵,很有值得斟酌和商榷的必要。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可以澄清對書法藝術特性和書法藝術形象的一些模糊認識,從而更好地把握書法藝術的本體特徵。因此,筆者不揣淺陋,不避冒昧和唐突,斗膽提出一孔之見,敬請張先生和書藝方家不吝賜教。
張先生在談到唐代張旭《古詩四帖》的草書“味道”或藝術魅力(特徵)時,説了這麼幾句話:“張旭草書的大跨度、大空間的分割,有非常強烈的藝術感染力,書法作為一種沒有形象的符號的存在,要讓人感覺到一種震撼,這是極少人能做到的。”在談及學習傳統草書經典過程中,個體(草書的學習或創作者)的“通”、“化”能力的涵養和鍛造時,又説到:“書法太難,難在它沒有形象,距離自然太遙遠,太需要才華.”筆者反覆咀嚼,百思不得其解,總覺得張先生將書法藝術“作為一種沒有形象的符號的存在”的本體定性,是缺乏根據的,既有失書法藝術的客觀實際,也有悖于書法藝術的本體存在。説輕一點是對書法藝術的形象性和特殊性的認識模糊,説重一點就是對書法藝術從本體意義上予以徹底的否定。
首先,從藝術的一個普遍的共性和書法藝術的獨具個性來看,稍微有點藝術常識的人都知道,創造藝術形像是一切藝術最起碼的一個普遍共性,任何一種藝術都有表現在特定藝術形式中的藝術形象。“特定藝術形式”很重要,因為大千世界有形象性的東西太多了,環顧週遭:紅男綠女、黃童白叟、花紅柳綠、鶯歌燕舞等等,到處都是形象的呈現,但卻不能説它們都是藝術形象,都是藝術,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它們沒有表現(或物化)在特定的藝術形式之中。藝術的形象必須表現(或物化)在特定的藝術形式之中,例如音樂的藝術形象被物化在音樂所特有的藝術形式之中,繪畫的藝術形象則被物化在繪畫所特有的藝術形式之中。音樂可以塑造高山流水的藝術形象,繪畫也可以塑造高山流水的藝術形象,但這兩種高山流水的藝術形象卻是完全不同的。最明顯的不同是人們對這兩種藝術形象的審美感知途徑不一樣,塑造藝術形象所運用的質材媒介不一樣,因此所獲得的審美感受也不一樣。即音樂的媒質是聲音,作用於人們的聽覺,訴諸人們以聽覺形象,從而給人們以聽覺美的感受;而繪畫的媒質則是色彩,作用於人們的視覺,訴諸人們以視覺形象,從而給人們以視覺美的感受。由此可見,任何藝術形象都離不開特定的藝術表現形式,任何藝術形式都要表現出特定的藝術形象,否則便不成其為藝術。書法藝術也概莫能外,作為藝術它同樣是運用特定的藝術形式技巧和傳達手段,來創造特定的藝術形象的。
具體説來,書法藝術當然具有“創造形象”這一藝術普遍共同的屬性,這是顯而易見的,白紙黑字,清晰可見。但若把這白紙黑字當作藝術來看,那就要強調這不是一般普通形象,而是表現(物化)在特定形式中的藝術形象。那麼它的特定形式(即書法藝術的形式)究竟是怎樣的呢?概括起來,最主要的一點就在於書法的藝術形像是以漢字為素材,以點畫、線條形態墨跡為媒質,對漢字的各類字體符號進行藝術想像和藝術加工而創造出來的。除此之外,當然還可以指出其他的一些特點,但都不是書法藝術的根本性質,無關書法藝術的宏旨。只有以漢字為媒介材料加工而成的藝術形象,才是中國書法藝術與其他藝術不相同的自身形式特點,才是它的本質特徵。
由於中國書法藝術是以漢字為素材,所以作為一種藝術來講,它在藝術形式上的特點就非常特殊。因為中國漢字是一種與世界上其他國家不相同的語言文字符號,而對這種文字符號的藝術加工竟然能構築出藝術形象來,這樣的藝術形式不能不使人感到神奇與獨特。但是,漢字之於中國書法藝術來説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漢字的各類字體符號為書法藝術形象的創造提供了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千姿百態的抽象造型基礎;另一方面漢字體符號又限制了書法藝術形象創造的取資範圍,使書法藝術形象的創造又受到一定的制約。無論進行怎樣的藝術想像與加工,直接創造出來的只能是漢字的藝術形象,而不可能是其他別的什麼事象或物象,這是由書法藝術的形式和所用媒質材料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其實,任何一種藝術,它只要表現為一種特定的藝術形式,難免不受到這樣或那樣的一定限制。比如,音樂的藝術形象只能表現為聲音,卻不能表現為視覺形象;繪畫是空間藝術,其藝術形象不能表現出時間的變化與延續,不能表現為聽覺藝術形象;文學藝術用的是高度抽象的語言文字符號的所指來刻畫栩栩如生的文學形象的,但文學的藝術形象必須經過思維和想像才能形成于閱讀接受者的腦海中……看來,每種藝術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都有它的局限性。唯其有限制而又能突破限制,揚長避短,把限制變成獨特的藝術表現長處,並能運用這種適合它的獨特藝術形式創造出獨具魅力特色的藝術形象來,這才叫藝術,才能顯示藝術家的藝術創造才能,這正如聞一多先生所説的“藝術家是戴著鐐銬跳舞的人”。對書法藝術所受漢字的限制而顯示出的藝術形式或形象的獨特性也應當作如是觀。各類漢字體符號的能指,在對書法藝術的創造予以一定的形質限制的同時,也為書法家提供了發揮其想像力和藝術創造力的廣闊天地。在書法作品的具體創作中,書法家之運用點畫、線條必須構築成公認的漢字體形象,而不能超越這種規定性,隨心所欲。然而,由於書法家藝術想像的大力發揮,卻能使枯燥無味的漢字符號富於審美韻味,使書法藝術的形象創造顯得變幻莫測、層出不窮。完整的書法藝術創作,都是由或多或少的若干數量的字體符號所組成,其間的分佈與聯繫就會産生疏密、大小、奇正、剛柔、枯澀、燥潤等等變化無窮的審美意味,這同樣可以發揮書法家的巨大藝術想像力和創造性。①
以上就書法藝術形式和藝術形象創造的特殊性分析可以看出,書法只要作為藝術的一種形態,毫無例外地要利用它特殊的藝術形式來創造特殊的藝術形象。具體到一幅書法藝術作品的形式構成和藝術形象構築的物質要素來看,書法藝術的形式構成是積點畫而成字,集字而成篇的,也就是構成書法藝術作品的三大基本要素:點畫(點畫、線條形態)、結體(字形結構)、章法(置陳布勢),它們也都是有形有象的,是當於目而有據的,它們天衣無縫地構成書法藝術的意境(形象),飽含豐富的審美資訊,具體、生動、可感。因此,不能把書法藝術“作為一種沒有形象的符號的存在”來看待,否則的話,就是在否認它的藝術形象的創造性和表現性,否定它是一種藝術形式,最終否認它是一種藝術。
其次,張先生之所以將書法藝術的本體定性成“作為一種沒有形象的符號的存在”,否定書法藝術的形象性,大概是因為他對於書法藝術形象的特殊性,以及藝術形象、藝術抽象、藝術具象等概念認識理解的偏差所致吧。眾所週知,書法之所以成為藝術,是因為它能創造書法藝術審美形象,以形象感人,陶冶、凈化人的心靈。那麼書法藝術的形象究竟是怎樣的?它具有什麼特徵呢?回答是書法藝術的形象不等於漢字體符號本身。因為漢字體符號只是作為書法藝術的建築材料,是塑造書法藝術形象的物質媒介。書法藝術形像是通過各類漢字體的媒介,利用“奇怪生焉”的毛筆,墨色的深淺,載體的滲化等物質材料的性能來塑造的,因此,書法藝術的形像是感性的、千變萬化的、千姿百態的、富有審美情感的,而字體符號的形態卻是理性的、僵硬的、固定的、約定俗成的,因而也是枯燥乏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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