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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藝術發展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3-12 11:08:33 | 文章來源: 美術報

書法古來屬傳統文人士大夫之書齋雅玩,嚴格意義上,乃上流社會之專利。隨著封建社會的崩潰、解體和科舉制度的廢除以及書寫工具的改革,在人們眼裏不乏神秘感的中國書法終於逐漸走下神壇,轉向大眾化、平民化,走向千家萬戶。這是時代潮流和歷史規律使然,也是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文字的發明創造和歷代的書法成果,理應為更多的人們使用和受益。而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昌明,毛筆日常書寫工具被硬筆、電腦相繼替代之後,對於書法的社會群眾基礎而言,無疑是一次釜底抽薪。今日之知識階層不再將書法作為一個文化人的必要修養,而只是作為一門選修課看待,在於可有可無之間。以至於當下很多莘莘學子甚至文壇碩儒、政府高官,雖然滿腹經綸,學歷堂皇,然書寫水準差強人意,士子精神江河日下。書翰已然分家,文墨難以並重,實在無法與古來文士相提並論。此亦時代之特色乎?

近年社會流行一首歌,名曰《愛情買賣》,述説的是人聲噪雜物欲橫流的市場經濟時代,人們對山盟海誓的真摯愛情遭遇錢權攻勢下隨意背叛的憤怒追問和人間真情難以喚回的無奈感嘆。從愛情的角度而言,當代人缺什麼?缺的顯然是對神聖愛情的捍衛和道德操守的堅守,這是社會和人生價值觀念發生重大改變甚至錯位之後的必然結果。人格操守的提升與科技的發達和物質的文明並未同步,同步的反倒是對物質追求慾望的進一步擴張和膨脹。近30年以來,天災人禍不斷,奇談怪論紛呈。生存壓力的加劇和人生的無常、生命的脆弱,無論是普通百姓還是高層人物,都會時時感覺到一種無形的威脅,理當擁有的安全感被不期而至的危機感所取代。隨之而來的自然就是享樂主義的沉渣泛起和玩世不恭思想的死灰複燃,這無疑是當代人在不知不覺中共同祭起的一把魔力之劍,其迷惑性和殺傷力委實不可等閒視之。

曾幾何時,書法作為文人修身養心之道,大抵是不屑于和金錢為伍的。如今,書法成為一門專業,經濟價值的追求,似乎已經成為書法人的終極目標。此天意乎?人力乎?在我看來,倒貌似有些“天人合一”的根由。之所以有此一説,蓋因當下社會一切以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先導,無論是從國家的大政方針到單位個人的具體舉措,無不如此。眾所週知,只有天、地、人三者之間的高度和諧,才是人類得以安居樂業的根本保障。曾經的物質貧乏和生活困頓,既是天災所致,也是人禍使然。兵火戰亂、自然災害、階級鬥爭、政治運動等等的綜合作用,使得中華民族積貧積弱,封閉落後,百姓生活苦不堪言。但現代工商業的發達,在給人們帶來豐裕的物質享受的同時,也隨之造成了精神上更大的荒蕪。對物質生活的過度追求成為一種新的社會潮流,什麼都講求超前,追求短週期、快節奏、高效率。如果説這是順應“天時”,似亦沒錯,時代風氣如此。但人類對物質的追求必然是以向大地的攫取為前提的。平心而論,當下的生活水準較之以往,已經大有今非昔比之感。內蒙古作家張阿泉在給張掖作家黃岳年的讀書筆記《書林疏葉》一書的序言當中曾不無感慨地説道:“生態學提醒我們:最彌足珍貴的東西不是高樓大廈、黃金白銀,不是瘋長的GDP,而是綠色所代表的相對完整的生態系統;遠離出海口、人口密度低、沒有發達工業——正是這些貌似‘缺點’的‘優點’,使草原、濕地等純天然環境得以保存,遠離了喧囂和污染;我們的物質生活已經‘很好’,似乎沒有必要追求‘更好’。追求‘更好’就意味著向大地索取得更多,意味著僅存的肥美草原還將被黑魆魆的煤炭和嚴重超載的大型運輸卡車所野蠻摧殘……”這不正是當代社會所普遍缺乏的環境意識和人文關懷嗎?我們正需要這樣的反省和思考。

對於沒有穩定經濟來源和國家經費支援的書法人來講,要解決基本生存問題,惟一的出路顯然就是出賣自己的書法作品。因此説,書法作品既然演變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固然毋須厚非。但問題卻在於,在書法作品的市場流通過程當中,在很大程度上,並沒有真正循著藝術價值和市場規律的有機配合的道路行進,而是強勢對弱勢的一再排擠和打壓。以至於同樣是從事藝術研究和書法創作的,生存狀態和社會待遇迥然不同,甚至有天壤之別。即便是在藝術水準同等的前提下,也很難達到一個大致的平衡。有的人可以説根本就很難進入市場,佔有一點份額。書法作品的藝術價值和市場價格的嚴重脫節形成極大的反差,貌似逐步繁榮的藝術品交易市場實際上是在一種很不正常的狀態下畸形發展。

自然領域需要生態保護,而人文領域同樣需要生態保護。任何領域,對生態的破壞,其後果是不言而喻的。物質分配的嚴重不均和人格待遇的極端失衡,必然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而要有效維護生態平衡,則不僅需要強而有力的法律保障,更需要整個社會群體的道德自律。然而目前的現狀是,現有的法律法規本來就不夠健全和完善,很多新生事物的不斷涌現,總是使得國家立法遠遠滯後於日新月異的社會需求。更何況當下的某些特權組織和強勢人士往往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每每淩駕於國家法律之上,以公權力的實施者的身份對本來應該保護的對象進行有意無意的傷害,人為破壞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這些人敢於以身試法的根源一方面在於道德精神的淪喪,更多則在於特權思想的作祟和法律法規的有空可鑽。道德力量的約束固然有其局限,而法律法規更存在諸多漏洞和執行實施上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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