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藝術界和法律界對書畫臨摹作品的著作權看法比較混亂,2001年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書畫臨摹作品的法律地位應如何確定,也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個案的處理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法律依據和判決結果甚至大相徑庭。本文從藝術自身規律和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出發,對書畫臨摹作品法律保護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書畫臨摹的實質和特殊性
(一)書畫臨摹的文字釋義
臨是照著他人的字畫書寫或繪畫,摹則是照著樣子描畫、寫字。臨摹字義為照原樣摹倣寫字或畫畫。古人云,“臨,謂以紙在古帖旁,觀其形勢而學之,若臨淵之臨,故謂之臨。摹,謂以薄紙覆古帖上,隨其細大而拓之,若摹畫之摹,故謂摹。”宋代張世南在《遊宦記聞》中寫到:“臨謂置紙在旁,觀其大小、濃淡、形勢而學之,若臨淵之臨。摹謂以薄紙覆上,隨其曲折婉轉用筆曰摹。”《漢語大詞典》是這樣界定“臨摹”一詞的:“照著書畫原樣摹寫。”《中文大辭典》解釋臨摹為:“俗謂照古帖學書曰臨摹。”由此可見,在臨摹過程中,臨摹者主觀上是在盡最大努力、盡可能地追求與原作一模一樣。《中國大百科全書·美術卷》中關於臨摹的解釋中説:“臨摹(Copy),按照原作仿製書法和繪畫作品。”
(二)臨摹、贗品與複製
臨摹是學習古典書法和繪畫技法的主要途徑。古代講究師承和門派,學習的主要途徑就是臨摹先生的作品。中國古典畫論的六法之一“傳移模寫”,説明瞭臨摹的重要性。一些由藝術大師臨摹的高倣真書畫在我國歷史上層出不窮。故宮博物院所藏如晉代顧愷之《洛神賦圖》,藝術水準僅“下真跡一等”,材質與筆墨都表現得天衣無縫。
書畫贗品是相對原作而言,狹義的贗品是指用來冒充真品的復倣品,帶有欺詐性質。書畫贗品由來已久,唐太宗李世民酷愛王羲之書法,因而唐代作偽王書的現象十分常見,魚目混珠。唐代的孫過庭在《書譜》中,也曾談到他故意假以前代縑帛,題以前賢名款為書而得到遺老們同聲誇讚的情況。唐宋以後,書畫和其他古董一樣,被廣泛作為商品出售。贗品書畫的製作不僅手法多樣,且帶有地區特色,如“湖南造”、“河南造”、“廣東造”、“蘇州片”、“揚州皮匠刀”等。近現代以來,著名的例子是張大千,他臨摹的古畫甚至騙過了當時眾多的書畫大家。近些年,隨著書畫市場的熱度升高,規模化、集團化、專業化的,純粹以造假牟利為目的的事件屢屢出現。行畫可能是如今最為突出的一個現象,世界許多藝術組織已開始關注並調查其是否侵犯相關的著作權。
複製的外延最大,涵蓋了以上二者。複製是從專業的角度對作品進行再生産,憑藉特定的儀器設備和技術手段,可以無需人工參與,對原作進行數量無限且基本一致的仿製。如博物館為了文物的保管、展覽的複製品。除此以外,還存在一種書畫複製的團體,日本二玄社、美國樂志堂、台灣戴勝山房是三家享有國際知名度的書畫複製機構。
從以上我們可以判斷,儘管三者的手法、技術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其主體追求的目的卻大不相同。大致可分為:臨摹的純藝術性強,贗品的商業味道濃,複製的藝術推廣作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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