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公眾怎麼樣看藝術,也可以在很小的地方出現。比方説,我們看展覽的時候,放在藝術品旁邊的標題,通常都有一個常用的形式,就是包括:一,作者,二,作品名稱,三,年代,有時候還有用什麼材料和藝術品的大小等等。這樣的編排,背後有沒有其他意義。第一,那麼強調作者,這看法是根據一種“作者論”,把創作者作為藝術的中心,藝術不是由社會多種外在元素構成的,而是很英雄主義的由個別天才創造出來;第二,作品名稱,就是把藝術根據某一種方法分類,也有一些假設,藝術品一定有一個故事、需要一個點題;第三是用年份、朝代的分類,一種很典型、傳統的藝術觀,用年份、朝代(就是政治權力的交替)來交待文化的發展。
我在1990年在香港大學的藝術館,造了一個小小的實驗,就是改變了他們的展品的標題,放棄了原來的標題,改放上了其他資料,例如“這是全藝術館最貴的藝術品”、“這是館長太太最喜歡的藝術品”。實際上,很多時候,什麼藝術品給放在藝術館裏,有其他的原因,可能跟作者、年代等完全沒有關係。大的如藝術館的設計,小的如藝術品的標題,都會強烈地影響著我們怎樣的看藝術。
學生常常問我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是藝術,我的答案往往是,問題不應該是“什麼是藝術”,而是“是什麼人界定藝術?”在我們的社會裏,某些人有特別大的權力,去界定藝術是什麼,例如大學教授、藝評人,仲介人如策展人等。很多時候這界定藝術的特權,又跟社會階層、權力有密切的關係。
如果你有機會到香港藝術館那裏看看,你會發現裏面大部份都是中國古物,如陶瓷玉器、水墨山水,對大部份的香港人來説,這些藝術完全不是我們成長過程中的文化經驗,更加不能呼應我們大部份人的文化需要。為什麼這些與跟民眾完全拉不上關係的藝術,佔領了我們藝術館的空間?因為策展人所接受的訓練中所謂的藝術,就是這些東西。還有藝術館的顧問、董事等,都是醫生、律師、商人等一類收藏家的富貴精英。特別是在殖民地的管治下,文化藝術從來就是精英有錢人的活動,藝術館就是這個權力和階級的具體展現。文化的建制,就是取得了演繹的合法性。如果文化演繹往往反映出當權建制的價值觀,這些當權建制的價值觀又是什麼?而演繹的意義在那裏?我們應否挑戰這建制的演繹?
在1990年,我在策劃了一個名為《找尋藝術》的展覽,展覽的構思,就是認為每一個人的家都是一個私人的博物館。我要求公眾把他們放在家裏,已經沒有什麼功能,但還是把它留下來觀看的東西,拿到藝術中心來展出。就是説,要看看他們覺得有價值、有意義去觀看的東西,是些什麼東西。當他們拿這些很個人的“藝術品”來展出的時候,他們還要寫下為什麼他們保留了這件“藝術品”,它的意義是在那裏?
最後,展覽走出來,我覺得是蠻有意思的。在展覽中我們看到很多我們一般人不會放在藝術館裏的東西。一個小孩拿來一個蠟燭,他很喜歡它,因為是他第一次在耶誕節抽獎裏抽到的禮物;也有女孩子拿來的梳子,是她的婆婆臨死的時候送給她的;也有盲人,他是幾年前才開始盲的,他還寄得他有一個很漂亮的勞力士手錶;有一位計程車司機,拿了一個用人民幣一分錢造成的鳳梨,送給了他當時的女朋友,後來他們結了婚,太太堅持一定要把這鳳梨拿到藝術中心來展出,因為她認為這是全世界最漂亮的藝術品。這個展覽的氣氛很好,很溫馨,也有很多通常不來看展覽的人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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