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開徵地方教育附加
按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
本報訊(記者 賴紅英
朱智廣)日前,廣東省發佈了《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凡是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均要按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使用範圍具體包括:普及和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完成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任務和目標的地區,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於發展基礎教育事業;改善經濟欠發達地區辦學條件等,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項目支出,按因素法進行分配。
《中國教育報》2011年3月2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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