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提高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
提高到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2%
本報訊(記者
繆志聰)日前,江蘇省政府發文調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統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範圍,並將徵收標準由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稅額的1%提高到2%,同時取消地方教育基金的徵收。
據悉,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和教育費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根據江蘇省政府辦公廳2003年下發的通知,主要用於中小學佈局調整、危房改造等改善辦學條件和彌補公用經費不足,特別是要重點用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不得用於發放教師工資、彌補財政赤字或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從今年2月1日起,江蘇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範圍將統一為該省境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標準提高到2%意味著納稅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要增加一個百分點,支援地方教育事業。
同時,省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在職職工,“三資”企業的中方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等個人將不再繳納地方教育基金。此外,從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費附加徵收範圍也由原來江蘇省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統一為江蘇省境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中國教育報》2011年1月3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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