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在媒體上看到一條來自國外的考古報道,報道的內容和中國有的一比:有點一樣,更有點不太一樣。
這條報道源自4月20日《英國電訊報》,標題是《英男子把考古當愛好,發掘文物總價值達50萬英鎊》。該報道有點長,被我濃縮版之後的大意是:英國68歲的男子比斯利2003年辭職後,將大部分時間用來尋找古文物。一週挖三天,每天挖6小時。迄今大約發現總價值50萬英鎊的文物。其中,他最大的一筆文物收入,是把250個古羅馬硬幣,以10萬英鎊賣給了大英博物館。
我看到這個報道後,第一時間的感覺是:這怎麼可能?第二時間的感覺是:這怎麼不可能?
這怎麼可能?是説這種私人挖寶的做法和文物買賣行為,在我們中國是違法的。中國在2002年新頒布的《文物保護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這就是説,地下頭和水下頭的文物都是國家的,它們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不是哪個人心血來潮,扛把鎬頭,拎把鐵锨,就能隨便蹽到田壟地頭撒丫子挖,刨出個銀鎦子、金元寶、玉如意就歸己有什麼的。
這怎麼不可能?是説這條法規我們不少國人知之甚少,乃至迄今還有許多人以為,地下的文物,誰挖到歸誰,水下的文物,哪個先撈到歸哪個。像我就遇到過一些拿著剛挖出來的文物,找我來給鑒定鑒定的人。有的説是挖坑種地時刨出來的,有的説是建築施工時推土機推出來的。他們這些人中什麼階層的都有,不少還受過高等教育,是有頭有臉的主兒。但也大多不懂法,起碼不知道還有這麼一條禁挖的法規。這種情況下我如果給鑒定,那我就是知法違法,涉嫌的事兒就大了。我能做的是勸他們如數上交,別無他法。這就和國外不一樣了,國外的不少土地是私有的,私有土地裏的文物歸屬也順帶有了私人屬性,非但挖得,挖得了還有權支配,買賣由己。
在中國,非但地下水下的文物是國家的,所有的發掘也都是國家行為。在國外,考古發掘這樣的事情,國家做得,民間基金會做得,私營考古公司也幹得,私人興致來了,把自己搞成業餘考古愛好者,整幾下子也不是不行。你像早年埃及的不少重大文物發現,什麼帝王谷啦、什麼法老墓之類,有不少就是業餘考古愛好者甚至探險尋寶人找到和挖出來的。中國早年發現的北京人化石什麼的,也多少沾點這類國外基金會資助的性質,不少文物也就被出資者以各種藉口弄了出去,不再還回來。
説起來,中國的文物保護早在民國的時候就立了《古物保護法》,到了1949年以後地下文物的國有化性質更加明確,挖掘變成了國家出錢的國家行為,需要層層審批到國家文物局這樣的最高管理當局。但能不能批准還在兩説,適合不適合發掘,開不開禁,那還要看是不是有利於文物保護。私人再敢挖寶,一旦被逮著,就是進“笆籬子”蹲班房地幹活了。可一旦不露餡,就能鹹魚翻身,就能土包子開花,就能蓋樓置車養二奶姘小三勾搭小四了。所以頭些年,社會上一直流傳著“要想富,去挖墓,一夜變成萬元戶”的説法。這種説法到現在也沒有除根兒,反倒變成了盜墓産業鏈,有愈演愈烈之勢,國家出臺法規管,而又一時半會兒管不住。
話到這裡就該打住了,最後還要像學生寫作文需要扣題的是,中外挖文物,到底有啥不一樣?在我看來,不僅在於有沒有法規,能不能挖,誰能挖。更重要的還在於人家國外挖,是循法而行,依法而挖。可我們不少國人是不懂法地挖,不知法地挖,以為不挖白不挖,挖了也白挖,不挖是傻瓜。還有一小部分國人是知法犯法地挖,明知故犯地挖,頂風作案地挖,抓不著就沒白挖,你執法不力我就往死了挖。
囉嗦一紙挖文物了,最後用兩句話作別:外國有法可依,中國有法難依;外國私人可以挖,中國私人真不能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