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生教授則把觀念藝術重新解釋了一遍:“觀念藝術指兩種藝術,一種我們把它説成凡是當代藝術都是觀念藝術。觀念藝術的作品不重要,關鍵是觀念本身,就像最著名的觀念藝術是杜尚的小便器。另外一種則是概念藝術。概念藝術可以是文字的,或者只是通過一種行為表露出來,但是這個作品不再是觀念本身,而是製造了這個觀念被人們參觀時候的關照的特殊行為,這個是它的價值之所在。暫態發生的行為怎麼保護?1995年的為《無名山增高一米》就是個很動人的作品,他們留下了行為的痕跡——照片。”
賀衛方認為,基於其他藝術品的演繹和本身基於工業製成品的創作完全不同,現有法律框架內,應該嘗試爭得原作者的同意,演繹往往就意味著破壞原作的完整性。著作權屬於私法範圍,無論你做的作品需要多大程度的自由,當它與公序良俗抵觸,違反了公法,就像色情作品本身有著作權,但它是背離公法原則的。
對於案例裏付出勞動的助手D是否享有追訴權來分享利益?蘇力和朱青生觀點完全不同。朱認為藝術家相對經濟收入不穩定,很多時候需要把追訴權作為一種類似保障的制度以便一定程度上提高弱勢藝術家的福利,而蘇力教授則認為,這樣一來,個人間的訴訟往往會誘發逆淘汰,就算形成一定程度上覆蓋面廣的對藝術家的社保制度未必一定會有利於藝術的發展。這時討論已經延伸到公共政策制定領域了。
隨後的討論涉及對不同藝術觀的不同見解,藝術品升值的策略,藝術家的勞作是自發、自足的還是需要外界有相應的支付,繁榮的大眾化藝術與偏精英的藝術哪種內在價值更經得住推敲,藝術共同體內的默認行規對參與者到底能制約到何種程度,以及如何通過行規來保障一些法律可能無法觸及到的領域內的公正等。模擬法庭上糾纏的重點是智慧財産權的界定,基於現成物的再創作著作權糾紛,與觀念藝術中一些觀念本身就是以衝撞成文法互為表裏的問題等。現場的唇槍舌劍頗為精彩。
簡而言之,“觀念”一詞放到現有的欠完善的法律系統中難免顯得太過細微,作為酒神精神的“藝術”在這個場合中的失語,只能靠理性的法律來推動,使藝術的話語更為精細。近幾年,越來越多的糾紛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式,文化歷史名人遭遇的侵權案官司頻頻見報、屢見不鮮:魯迅肖像權案,虹影的K案糾紛,廣州美院學生創作的王小波全裸雕塑因遭到其家人的強烈反對而無法公展等。可見,人們開始學會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時隔八年的今天,作為原告的四川美院舉辦了第二屆“法律制度與藝術自由”論壇,依舊在為促進法律與藝術間的對話與互動做出努力。藝術創作到底應該以多大的自由為限,在私法範疇內,取決於獨創性的多少。藝術需要不斷發展,無論其形式還是內容,都已大大突破了我們固有的觀念和模式。我們應當預留出一定的法律空間,使新的藝術創作得以完成。對一些作品,如在場性,表演性,及演繹、觀念藝術作品等,還有待依靠司法的實踐與完善來規範。讓我們的法治倡導和包容多元價值,讓我們的年輕藝術家大膽嘗試新的作品,陷入困境的忒彌斯繼續在公平與正義間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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