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11日二版刊發的《畫家抄襲攝影家?》一文,對畫家燕婭婭和攝影家薛華克的糾紛原委作了報道。據最新消息,燕婭婭畫展開幕後即因“壓力過大而病倒”,而薛華克也以“心煩”為由謝絕了媒體採訪,“抄襲門”暫告一段落。
近年來,畫壇爆出的抄襲事件屢見不鮮,當事人甚至一怒之下對簿公堂,但法院的判決結果往往無法止息爭議——
本報記者 王騰飛
抄襲糾紛應慎重立案
同樣因一樁智慧財産權案被弄得焦頭爛額的,還有渝籍畫家陳可之。在“高小華訴重慶陳可之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原審原告雷著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以下簡稱“高案”)讞有定論兩年之後,陳可之憶起往事,依然感慨萬千。他表示自己作為一名藝術工作者,“只想做自己的本行,安心創作,沒有更多的精力應付那些聲東擊西的起訴,被拖入無聊、無賴的折騰當中”。
在智慧財産權出版社近期出版的《影響中國的100個智慧財産權案例》一書中,“高案”赫然在列。同樣是因為兩件藝術品在構圖、造型方面的相似性而引起的著作權糾紛,“高案”的警示意義不言而喻。作為那場耗時兩年有餘的“馬拉松官司”的過來人,陳可之告誡後來者:“首先立案一定要慎重。智慧財産權庭不能想立案就立案,尤其是在最終的招標結果尚未確定的情況下。”“高案”導致他在中國三峽博物館“重慶大轟炸半景畫展覽工程”的競標中失敗,在陳可之看來,司法何時介入非常重要,法庭必須考慮到“某些別有用心之徒可能借起訴之名搞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律師函滿天飛”也是陳可之深惡痛絕的。他表示,在招標過程中,某些競標者將律師函分寄媒體和業內的專家、學者,“這種短期、下作的行為,對我構成了誹謗”,並導致重慶媒體在訴訟還沒有定論的情況下刊登《陳可之奪人之美》等報道,對他在三次訴訟中均得勝訴則只字不提。這些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極大地損害了他的聲譽。
科學儀器可鑒定抄襲?
從畫家的角度考慮,是否存在兩位藝術家在作品的構圖、造型、色彩等方面統統“想到一塊兒去”的情況呢?陳可之表示,如果是“命題作畫”,就像他們在招標中經歷過的一樣,因為大家都要進入一種預設情境,所以還是存在比較大的“想法撞車”的可能性。但如果是自由創作,應該説“無意撞車”是不存在的。
在陳可之看來,畫家絕非判斷兩部畫作是否存在抄襲現象的理想主體,畫家是帶有主觀情緒,隨意性很強的個體,所以完全採納某畫家看法的做法絕不可取。他表示相信科學儀器的鑒定結果。
“高案”給陳可之的教訓就是“當時完全可以先拿畫稿去公證”。“我們都沒有很明確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意識,包括競標程式也沒有(體現智慧財産權保護的理念),三峽博物館的招標文件上就表示在同一輪競標中獲勝的作品可以互相借鑒。”陳可之表示,如果畫家把自己的東西預先做過公證,就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重慶市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陳、高二人作品“在具體的表現手法和對細節的處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畫家也從專業的視角對燕婭婭和薛華克的糾紛進行了分析。她説,由於藝術家個性稟賦、手法技巧方面的差異,如果不是刻意地去模倣,兩部藝術品“逼肖”的幾率是微乎其微的;而如果真的是從照片上套下來的話(事實上這種做法並不少見),那就涉及到著作權問題,是法律該管的事情了。
相似到什麼程度算抄襲?
在“高案”之後,燕婭婭與薛華克的口水仗再次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梁劍兵撰文指出,“就作品立意角度看,兩者在創作意圖上基本一致;就作品構圖角度看,兩者在構圖上基本一致;就作品表現角度看,兩者在藝術表現力上基本一致;就光線、視角等元素看,兩者也基本一致。”因此,在有人主張為合作作品的情形下,“鋻於智慧財産權的本質是保護精神産品的成果,上述高度相似作品中的油畫有可能因為上述一致性,被認定為是照片作者與油畫作者的合作作品。”
“高度一致”能否作為判定抄襲的依據?相似到什麼程度算是“抄襲”,法律上有無可以遵照執行的量化標準?梁劍兵表示,在僅屬於作者本人的“複製權”條款中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繪畫複製照片在什麼程度上算是‘複製’?畫家的畫筆與畫布不是影印機,不可能如機器複印一般完全複製照片,因此,在法律上,作品複製侵權往往要對‘複製比例’進行司法鑒定,這種鑒定一般可以委託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法定鑒定機構進行。”
關於繪畫參考照片,藝術界也有成例在先。上世紀70年代從美國興起的“照相寫實主義”藝術流派,利用攝影成果做客觀、逼真的描繪,其創作模式與理念對我國美術界産生了深遠影響,羅中立的成名之作《父親》就頗受其啟發。而據業內人士透露,陳逸飛的《水鄉》系列,則從攝影家王剛峰的作品中獲益良多。以照片為藍本進行“二度創作”,已是業內通行的做法。網友張箭弓在部落格中表示,“油畫創作時間長,不可能從始至終都是現場作畫。照片可以幫助在工作室繼續加工。”他反思道,要養成采風的好習慣,“因為實地采風,會得到照片上感受不到的東西。”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顧問杜兆勇分析道,從薛華克在部落格中不無得意地表示“她是必輸的。我們的版權法中已有太明白的條款了。而且幾年前我勝過3場版權官司,對手都是黨政單位,連央視三套都提出調解了”,就可見此人深諳著作權訴訟之道。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不盡完善之處給了某些“潛規則”運作的空間,而攝影作品和油畫作品之間存在價格鴻溝也是不爭的事實,所以當博弈中的一方要求隨行就市遭到對方拒絕時,當他(或她)有足夠的能力傷害對方時,所謂“身懷利器,殺心自起”,昔日的“朋友”反目成仇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律師觀點
都是潛規則鬧的
圍繞侵權是否成立有幾個關鍵點需要判斷:一是如果碰巧是攝影家和畫家就一個素材進行創作,因為攝影和繪畫所使用的工具不一樣,表現手法也不一樣,一般各自的作品不會都相像。但如果是畫家燕婭婭所説的“合作”,那麼這種“合作”意味著怎樣的一種約定呢?就會成為本案的第二個關鍵點,即薛華克的攝影作品是否曾經授權燕婭婭使用。從薛華克展示的攝影作品來看,拍攝年代從1992年到2005年的都有,燕婭婭居然能得到這些跨越許多年度的攝影作品作為油畫創作的素材,可見他們之間如果沒有一種約定,顯然是不太可能出現現在這種情況的。結合薛華克打官司無往不勝的光榮履歷來看,儼然一刀筆精通、吏道純熟的現代“宋押司”,恐怕不是一句所謂“我從未與她有關於我作品的任何版權售賣協議”就能否認了這種約定的。而且也是絕對瞞不過行家的法眼的,結合市場行情,不難參破其中玄機,一幅上等的攝影作品才什麼價錢?一幅上等的油畫什麼價錢?市場經濟,誰比誰傻?第三個關鍵點則是現在我國的著作權人的“反著作權法化”,此點幾乎是我國目前著作權保護最為黑暗的一面,即現實生活中許多著作權人,以演藝界的藝員最為典型,藝員們為了演電影、上電視,不但根本不敢提什麼表演者權,甚至要爭相服從潛規則。從很強勢的攝影家薛華克和比較弱勢的畫家燕婭婭的“合作”來看,局外人很難知道他們之間的關於合作的約定是什麼“規則”。
著作權法最關鍵點在於要能夠保護最弱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創造性,也就是“識英雄于未遇之時”。著作權保護現在已經走入困境,都是潛規則鬧的。因為這種潛規則使圈裏每一個人都變成更兇惡的反著作權法的人,著作權法已經成為他們手裏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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