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書寫的“素材”當做書法作品的內容,幾乎是最常見的誤解。書法有自身的形式和內容。倘若只以書寫的文詞為內容,書法豈不徒具外形?書法藝術的獨立性到哪去了?
把書法“素材”當做書法“內容”,在理論上是悖謬的,在實踐上無益。有關書法藝術的“內容”,我們且從古人大量文字中尋找啟示。歷代書論,蔡邕《筆論》、李陽冰《上李大夫論古篆書》、韓愈《送高閒上人序》等,談到書法的特徵,某家某派的風格,有數不盡的比喻。康有為《廣藝舟雙楫·碑評》開頭對幾種魏碑的評價:“爨龍顏碑若軒轅古聖,端冕垂裳。《石門銘》若瑤島散仙,驂鸞跨鶴。”其中論述書法造型的語言,僅止于比喻,而所有比喻僅止于書法藝術本身,沒有一種比喻同書法作品的文詞素材相關聯。古人早就懂得書法藝術的獨立性。
比之繪畫,在繪畫為形象者,在書法則為意象。繪畫的形象性離不開再現;對書法而言,“形象性”的比喻僅是基於直覺的暗示。以我的認識,克萊夫·貝爾把藝術定義為“有意味的形式”,用來解釋書法是恰當的。但書法藝術的“意味”要從它特定的形式去尋找,或者説書法特定的“形式”確定了特定的“意味”。“有意味的形式”能不能直接寫出文詞的意味?書法不能直接體現文章的哀樂。書法以點畫形成自身的規律,無力體現作品的文詞內容,絕非書法的“短處”,恰好是書法自有長處。《千字文》雖有韻而無詩意,張旭的《斷千文》如急風驟雨,汪洋恣肆,不因《千字文》語言的魅力,只為張旭狂草的高度使然。同理,趙佶的真書《千字文》、草書《千字文》,都是真、草書法的極致,無關《千字文》內容。書法作為“有意味的形式”,不承擔“闡釋”文稿的任務。換一位作者書寫,甚或本人再次書寫,必定出現另一種形態。
詩與書,一個言“志”,一個“心”畫,在表達思想、意志、情感的根本點上,達到了一致。詩的語句,以節奏為結構,在節奏中運動。有了節奏,詩的形式才有生命。書法也是有節奏的,“一波三折”中的“三折”就含有變化著的節奏。書法的一筆中可以有數不清的“折”。書法與詩,最深層的美可以歸到節奏,但書法家寫詩卻不與詩的節奏同步。從黃庭堅的《李白憶舊遊詩》、《花氣熏人詩》、《經伏波神祠詩》的書法藝術中不能找到與詩的內容的“一致性”,並且也不可能找到詩書節奏的“一致性”。詩的節奏與書法的節奏獨立自在,各自發揮特有的美質,合為完璧。書法家並不直接將詩的節奏融進書法,書法節奏因書法自身特點形成。書法家筆下的線條,一任自然運作,流露出來的情感、意境、黑白、節律,都與詩相通,與詩共鳴。詩的節奏、韻律從深層影響書法家的素質,所謂“潛移默化”。像“少小離家老大回,鄉音未改鬢毛衰”,“時人不識余心樂,將謂偷閒學少年”,我們從中體悟人生,遊樂人生,卻不能獲得知識。書法家對所書寫的文章、詩詞理解得越多越好,但書法藝術不能給人知識。
書法是不是一種文化?當然是。書法之所以成為文化現象,不是因為文字傳達的內容。書法的歷史,就其本質來説,應是書法風格的發展史,是為書法藝術純粹性所決定的。有一種説法值得商榷,即認為書法是“中國文化核心的核心”,我疑心這個命題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出自對書法的摯愛以至偏愛。依我看,書法説到底是一門藝術,書法代表的韻律和構造的抽象的原則,可以啟發和應用於繪畫等藝術,但並不因其特殊性而高於其他藝術或淩駕於其他藝術之上。
在漫長的歷史中,文字的書寫與書法的傳播從現象上看,幾乎是合二為一的事情,會不會因為如此難分難解,我們産生錯覺,把書法在文化中的地位誇張到不適當的地位呢?要按照事物本來面目探討問題,使認識接近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