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進步的中國

服務為民——中國醫療體制改革

發佈時間:2021-01-06 15:55:00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呂依依

中國醫療體制改革,簡稱醫改。1994年,國務院決定在江蘇鎮江、江西九江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試點,為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探索經驗,由此揭開醫改序幕。醫療體制改革的目標是為了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目的是為了確保每個人包括弱勢群體都能享受到政府的醫療服務。

改革背景

計劃經濟體制下,醫療衛生體系定位明確,中國醫療衛生創造了一系列輝煌,在醫療服務、預防保健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農村和城鎮的醫療服務也在這時全面展開,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大大增強。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影響以及“政事一體化”的管理,我國在醫療技術,服務水準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問題。

改革事記

1993年——公立醫院在3年中對藥品的批零加價太高,19935月,衛生部副部長的殷大奎明確反對醫療服務市場化,質疑"醫院是不是掉到錢眼裏"市場化改革仍是醫改主線。反對市場主導即被認為是"思想保守,反對改革"

1997年——醫改十年中國衛生費只覆蓋20%,中央作出《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在堅持市場化的基礎上改革衛生管理體制。包括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資支援衛生事業;改進和加強藥品最高限價管理,成立國家藥監局。

1998年——全國城鎮職工醫保改革的開始,也是中國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開始。醫保改革主要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並穩定劇變中的職工隊伍。在很大範圍內,將公費醫療制度轉為醫療保險制度,由政府全包轉向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結合。

20002月——地方醫院率先實行"完全市場化"醫院改制,得到國家的認可和鼓勵。國務院發文《關於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鼓勵"各類醫療機構合作合併"。醫療事業基本實現政府資本完全退出。然而,儘管擁有改革的契機,但並未著實實施改革。

20007月——由於藥品市場價格虛高,國家開始在個別地區試點採取藥品招標採購制度,要求公立醫院只能採購在招標中中標的産品。各地成立招標辦,國家開始對醫療機構實行分類補貼政策,進一步拉大城市與醫療機構之間的距離。

2001年——《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試行2001年版)》下發至各省市自治區,意在實行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然而,價格做導向直接引發藥品品質的問題。中國藥品在檢測規範和標準上的紕漏,導致藥品安全沒有保障。

2003年——隨著SARS疫情在全國蔓延,中國開始反思公共衛生體系的漏洞。"政府主導派"認為醫改困局在於近二十年來政府對衛生醫療事業的主導不足、撥款不足。國家應向衛生部撥出更多資金支援醫院。醫改應堅持醫療衛生事業的公共品屬性。

2006年——國務院頒布《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堅持社區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注重衛生服務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堅持政府主導。同時,醫療衛生市場依舊混亂。

2008年——《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涵蓋了不同機構、包括截然相反的意見與方案。"政府主導派"認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實行均等化,明確強化政府責任。

20091月——新一輪醫改方案正式出臺,並提出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體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均等化,實現"重治療""重預防"轉變的前提。時年,《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也相應出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正式實施。

2009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加大獎勵性績效工資比重,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

20101月——衛生部要求各地推行"先診療,後結算"模式。然而直至2013年,受醫保報銷水準等限制,仍然無法全面推行。同年,國務院發文鼓勵社會資本辦醫療機構,但具體實施中,民營醫院仍面臨稅收、土地審批、人才流動、區域規劃等困難。

201011月——以基本藥物制度為核心的綜合配套改革的"安徽模式"成為正面典型。然而一旦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取消藥品加成,切斷了以藥補醫機制的利益鏈條。

2011年——政府強制降低藥價及診療價格,要求醫療機構以"零差價"銷售基本藥物,並推行政府主導下的"基層綜合改革",包括醫院管理體制、藥品招標採購配送制度、人事制度、分配製度、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然而政府補貼仍不足以解決"以藥養醫"問題。

 

2012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發佈新版《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公佈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儘管基本醫保制度城鄉醫保覆蓋面擴大,達到95%以上,個人醫療支出佔衛生總費用的比例下降。但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仍處於絕對上升中。

 

2013220日——國務院規定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原則上10元左右,以"收支兩條線"方式管理,並以績效考評取代以往"與處方掛鉤"的工資分配模式。然而由於中國醫生收入水準遠低於世界大多數國家,診療費作為醫生陽光收入的重要部分,難保"灰色收入"的完全杜絕。

改革進程

中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城鄉分離的,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發展過程。在城鎮,先後經歷了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城鎮醫療保險改革和試點階段,全國範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等階段;在農村,伴隨著合作醫療制度的興衰,努力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工作,進而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多樣化進行探索與完善。


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第一階段(1978~1998):醫療保障改革試點。

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一些企業和地方就已經開始了自發地對傳統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醫療費用定額包乾或僅對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報銷,以及實行醫療費用支付與個人利益掛鉤的辦法等,這些改革實踐的持續發展也為職工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礎,呈現出一種由公費醫療制度向適度自費制度的過渡。

為了進一步解決醫療保障領域日益突出的問題,1984428日,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積極慎重地改革公費醫療制度,開始了政府對傳統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階段。

(2)第二階段(1998):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

1998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這一文件的發佈為標誌,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進入了全面發展階段。

我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城鎮職工身體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實施以來,制度覆蓋面不斷擴大,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3)第三階段(1999~2006):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

第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擴容。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就不斷擴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蓋人群。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發佈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並規定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做出了《關於鐵路系統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方案引導鐵路系統職工由原來的勞保醫療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轉變。

第二,醫療救助體系的開展。2005年之前,我國還沒有全國範圍內的醫療救助制度。2005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20054月民政部、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佈的《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後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意見》指出,要認真選擇試點地區,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意見》還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我國一直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勞動法》第75條指出“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還提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保險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我國較早進行補充醫療保險試點。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三是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

(4)第四階段(2007):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

“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大方向的決議是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提出“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經開始探討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並在2005年進行了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設計工作。同時,一些由地方主導的試點也在陸續展開。

20074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並明確2007年將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一兩個市,進行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啟動,2008年總結試點經驗、繼續推廣,預計到2009 年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中國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歷史作用;這一曾備受世界衛生組織推崇的制度,經歷了異常坎坷的興衰歷程。今天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正開展得如火如荼。回顧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存在於特定歷史時期的制度,將有助於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並最終為構建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參考的經驗。

第一階段(1978~2003)農村合作醫療發展改革進程。

早在20世紀40年代,陜甘寧邊區就出現了具有衛生合作性質的醫藥合作社。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農業合作化的不斷升級,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發展。

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村開展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産的基本經營單位,集體經濟逐漸解體;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的合作醫療失去了主要的資金來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進與普及合作醫療時,也存在著形式主義、一刀切等問題,使得一些人把合作醫療當成“左”的東西而全盤否定。再加上合作醫療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等問題,導致合作醫療大面積解體,瀕臨崩潰。

(2)第二階段:(2003年至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改革:

200210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3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正式施行,規定:“國家鼓勵支援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從此有法可依。

20031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的《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要求“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採取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2006年1月10日,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等7部委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充分肯定,認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水準、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