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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族歷史 新中國成為56個民族的大家庭

發佈時間:2020-07-21 11:07:42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蔡彬

中國歷史上的民族歧視與民族隔閡,主要是統治階級實行民族壓迫政策造成的。在各朝各代,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的朝代公然將人按民族不同劃分為不同的等級,這滯阻了社會的發展和中華民族的進步。當歷史的腳步跨人近代的時候,中國和世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偉大的革命先驅孫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族共和”的主張,喊出了民族平等的口號,這是中國民族關係上極為重大的事件。但是由於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也由於資産階級本身的屬性,這些口號和主張,只有政治和理論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沒有也不可能真正得到體現,民族壓迫和歧視仍在進行。後來蔣介石甚至不承認在中國有多民族存在這一客觀事實。

中國共産黨登上政治舞臺之後,以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民族觀觀察和處理民族問題,高高舉起了民族平等的旗幟。在1922年黨的二大文獻中,提出了基於民族平等原則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政治主張;在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明確規定:“不分男女、種族、宗教,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其後的革命戰爭歲月,民族平等的原則一直相伴著中國共産黨人偉大的革命實踐。

毛澤東1939年在他的《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産黨》一文中寫道:“我們中國……共有數十種少數民族,雖然文化發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長久的歷史。中國是一個由多民族結合而成的擁有廣大人口的國家”。這客觀地表述了中國民族構成的實際,對各民族在國家中的地位給予了科學的肯定,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在中國共産黨人奪取政權的偉大革命實踐中,進行了解決民族問題的理論探索和具體實踐,這包括在革命根據地推行民族平等政策,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建立少數民族自治性質的基層政權。這些,都為新中國成立後正確解決民族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新中國成立後,天地為之一新。中國共産黨將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能動地運用於實踐,始終堅持和發展民族平等這一原則。縱觀這50多年的歷程,在民族平等方面有一系列里程碑式的舉措:

第一,徹底地廢除民族壓迫制度,實行各民族一律平等。通過社會改革,舊的民族壓迫、民族歧視制度土崩瓦解,使實現民族平等具備了政治前提。隨著舊的所有制關係的廢除和公有制的確立,新的民族關係出現,因為“人對人的剝削一消滅,民族對民族的剝削就會隨之消滅。民族內部的階級對立一消失,民族之間的敵對關係就會隨之消失”(《共産黨宣言》)。我國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確立並載之於法律,這是千百年來中國民族關係史上偉大的事件,標誌著中國各民族從此訣別了民族壓迫與歧視,跨入了嶄新的時代,各族人民以平等的地位、以主人翁的身份攜手並肩去建設新國家,開始新生活。

第二,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從政治制度上保障各民族平等。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它表明瞭各民族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宣告了各民族都有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這是對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切實保護。我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條件、程式、自治機關自治權的規定,也都體現了民族平等的原則。新中國建立後,一個又一個民族自治地方相繼屹立於中華大地。現在,中國的55個少數民族有40多個行使了自治權,1.06億少數民族的70%以上生活在自治地方。此外中國還設立了1200多個民族鄉,頒行了地方法規,保障散雜居地區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這種制度在世界上獨一無二。各民族的平等權利獲得了政治制度上的保障。

第三,進行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確立了不同人們共同體的民族歸屬。毛澤東明確指出:在民族識別上,“科學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區分哪個是民族,哪個是部族或部落。”經過20多年的工作,經過科學的分析並充分尊重本民族的意願,陸續確認了中國的56個民族成分,並確定了各民族的族稱。這為確認各民族在國家中的地位,為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創造了前提條件。民族識別過程也是貫徹民族平等原則的過程。各人們共同體不論人口多寡,社會發展程度如何,只要符合構成單一民族的基本特徵,便認定為單一民族。當時有的族群儘管只有一千多人,也認定為單一民族。在確定民族稱謂時,對那些帶歧視、侮辱性的稱謂予以更改。民族識別成為我們黨在民族工作上的一個創舉,而且規模之大,識別民族之多,調查地區之廣泛與深入,都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

我們黨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一貫採取尊重的態度。《共同綱領》和憲法中都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新中國成立不久,就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兩次大規模的少數民族語言調查。這在我國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過的。在普查的基礎上,幫助一些少數民族創制、改革和改進了文字。在黨和國家的幫助下,少數民族語文翻譯、新聞出版、語言廣播事業等都有了很大發展,充分體現和貫徹了民族平等的原則。

第四,在理論上提出了真正的民族平等。在民族問題理論上,民族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的平等之分。列寧在1919年起草的《俄共(布)黨綱草案》中指出:在民族問題上,“無産階級的政策決不像資産階級民主制那樣從形式上宣佈民族平等”。鄧小平在1990年談到民族問題時説:“我國的民族政策是正確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這裡使用“真正的”三字,並非泛泛之語,而是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的。這是對中國在改革開放中要堅持民族平等的莊嚴宣告,是對中國民族平等理論政策本質的揭示和強調,也是對國際上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在民族問題上對中國發難的有力回擊。

第五,在民族平等中高度重視少數民族的經濟社會發展。任何社會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經濟是社會的基礎,經濟權利同樣是其他權利的基礎。任何法定權利的確定和保護都是和一定的經濟權利相聯繫的。因此,要實行真正的民族平等,必須強化物質條件。正如周恩來1956年指出的:“如果少數民族在經濟上不發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新中國成立後,在重視少數民族政治權利的同時,十分重視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權利。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中,強調了“如果不把經濟搞上去,自治就是空的”。在改革開放中,國家針對歷史上形成的東西部發展差距,提出要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提出,新時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大力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經濟,並強調這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江澤民在這次會議上指出:“要千方百計地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民族間的發展差距,逐步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正在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將對在新的形勢下保障各民族平等權利産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我國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所採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措施、法律措施、行政措施,以及經濟措施。對少數民族各項平等權利的保護,根據對象和內容,採取了不同的方式,從而使對平等權利的保護形成了一個完整體系:

一是政治權利的保護。保障各民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各民族公民都能平等地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其中對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給予了特別的保護。比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為了使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進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規定,在代表名額的分配上,對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給予特別的安排,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選民人數可以適當降低。法律保護少數民族擔任公職的權利,少數民族人員競爭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務機構的公務員崗位時給予適當照顧。中國現有少數民族幹部280多萬人,分佈在黨、政、軍、司法、教育、文化、科技等各個部門。

二是經濟權利的保護。每一個民族都必須依憑一定的物質條件,有自己的經濟生活,才能生存和發展。對經濟權利的保護,就是對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的保護。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一直鼓勵和積極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生産,並採取了許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對民族地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調整産業結構,設立專項資金,實行政策傾斜,組織對口支援,推進改革開放等等。在經濟權利方面,保障少數民族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財産權利。著力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提高生活品質。20世紀80年代以來,持續進行了反貧困的工作,對貧困的少數民族提供幫扶和救助,使他們擺脫貧困,逐步走上小康之路。

三是文化權利的保護。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重要特徵,它和一個民族的歷史、情感、心理緊緊聯繫在一起,也是一個民族發展的內在動力。因此,文化權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國家採取措施,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在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政治協商會議上,除了提供漢文文件外,還要向少數民族代表和委員提供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等七種文字的譯本,並同時提供這七種語言的同聲翻譯;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發展少數民族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各項文化事業,培養文化人才,設立文化設施。保護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對那些珍貴的、瀕臨滅絕的傳統文化採取有力措施加以搶救、發掘和整理,使之得以延續,煥發新的活力,獲得新的生命,在新的時代發揚光大。同時保障各民族公民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大批少數民族的歌唱家、舞蹈家、音樂家和文藝人才茁壯成長。

四是接受教育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為了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國家採取多方面措施,設立教育行政機構,還舉辦了主要為少數民族服務的各類學校,如民族學院、民族中學等等。實行靈活多樣的辦學模式、辦學體制,在貧困和偏僻的地區設立寄宿制學校。用少數民族語文和通用語文教學。在大中專學校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降分錄取。這些措施發展了少數民族的教育事業,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人才,提高了各民族整體素質。新中國成立時,仍然刻木記事、結繩記事的民族現在也有了自己的大學生。

五是其他權利的保護。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涉及各個方面,還有如少數民族人身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婚姻家庭權利、健康權利以及保持和改革風俗習慣的權利等等都給予了全面的保護。以訴訟權利為例,法律規定,對不通曉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依法使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司法機關要為之提供翻譯。

文章來源: 國家民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