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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多地宣判適用《民法典》首案

發佈時間:2021-01-05 16:41:07 | 來源:北京青年報 | 作者:記者 李鐵柱 趙加琪 統籌/蔣朔 | 責任編輯:李昭

高空拋物致人受傷誰擔責 打羽毛球被擊中眼睛訴球友能否獲支援

全國多地宣判適用《民法典》首案

  北京朝陽法院適用《民法典》宣判首起“自甘冒險”案庭審現場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後的首個工作日,記者發現,全國各地法院宣判了多個《民法典》實施後的首案,其中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宣判了首例適用《民法典》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件;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後高空拋物首案;北京朝陽法院適用《民法典》宣判首起“自甘冒險”案。

江西

傾倒硫酸鈉廢液污染水源

企業被判承擔懲罰性賠償金

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被告海藍公司生産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産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雇請李某賢將30車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了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周邊約8.08畝範圍內環境和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洞口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礙了當地1000余名群眾飲用水。

法院認為,被告海藍公司生産部經理吳某民非法處理公司生産的硫酸鈉廢液,其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法院判決被告海藍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檢測費、鑒定費共計285.36萬餘元,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金17.1萬餘元,同時判令被告海藍公司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第1232條(新設法律規範)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案件。

以案説法

有力威懾故意污染環境行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開始施行。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表示,《民法典》規定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這對於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案件具有明顯的遏製作用。過去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侵權,對於侵權人僅僅讓他們賠償損失、修復環境等,懲罰力度並不夠,現在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就可以對這些違法的行為形成有力威懾。

此外,懲罰性損害賠償對於受害人也是一種安慰和補償。

北京

老人打羽毛球受傷訴球友

法院駁回其全部訴求

年過七旬的宋老先生在公園與人相約打球,卻被球友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受傷,宋先生以身體權為由將球友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昨天,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

據悉,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宋老先生、周先生與其他四人在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比賽過程中,宋老先生被周先生擊打的羽毛球擊中右眼。事發後,宋老先生在周先生陪同下到醫院就診,此後,宋老先生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並住院治療四天。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宋老先生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余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宋老先生將周先生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共8000余元。

而被告周先生對此不予認可,稱宋老先生已經七十多歲,當天受傷前,宋老先生已經連續打球50分鐘,參加了三場比賽,其應知道自身身體條件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及其風險。且事發時,周先生位於場地的中後場位置,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宋老先生從事羽毛球運動應認定為《民法典》中規定的“自甘冒險”,周先生對宋老先生受傷的結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擔責,駁回其全部訴求。

此案是北京朝陽法院適用民法典判決的首案。

以案説法

從事羽毛球運動認定為“自甘冒險”

法院認為,關於原告行為是否構成自甘冒險,《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為突出的風險即為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

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

自甘冒險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正式確立的新規則。《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冒險規則的適用情形,規定其適用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且僅適用於因參與者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並不能與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定同時適用。

廣東

小孩高空拋物致行人驚嚇摔倒

家長被判賠9萬餘元

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後高空拋物首案。合議庭經評議後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2512.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在自家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被告樓下時,被告黃某家小孩從35樓房屋陽臺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報警後,庾某被送入醫院治療。次日,原告親屬與黃某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侵權事實後雙方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系被告家小孩從陽臺扔下。協議簽訂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於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後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萬餘元。

以案説法

高空拋物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

《民法典》吸收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精神,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

《民法典》的實施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責任,如果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此前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進一步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責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