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訂。
修訂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于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後起草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經四部,均以相應的年號作為區別。一般默認的憲法為最新版本,即八二憲法的2018年修正版。
共同綱領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且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卻為憲法的訂立奠定了基礎。
五四憲法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4章106條。被稱為五四憲法。五四憲法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憲法。〔3〕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
七五憲法
是一部有嚴重缺點、錯誤的憲法。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30條,被稱為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共4章60條。被稱為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我國當前現行憲法。
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頒布。並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進行了修正,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審議歷程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中國共産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舉行,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憲法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修改方式
憲法作為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國家組織和活動的總章程,是國家法制的自身基礎和核心,所以修改憲法方式的規定必須考慮憲法的穩定性。
憲法修改機關
根據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
憲法修改程式
為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
憲法解釋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
憲法的地位
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産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3.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4.憲法是最高行為準則;
5.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