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答刑事訴訟法修改
活動描述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將於3月8日(星期四)16時45分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將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3月8日(星期四)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中國網實時報道,敬請關注!
2012-03-08 16:21:47
- 何紹仁: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記者會現在開始。今天記者會的主題是刑事訴訟法修改。
2012-03-08 16:35:20
- 何紹仁:
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聽取了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下午,各代表團正在審議這一重要法律案。為了方便大家進一步了解草案的有關規定,特別邀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先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先生來共同回答大家關心的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問題。我們先請郎主任講幾句。
2012-03-08 16:40:20
- 郎勝:
記者朋友們,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國副委員長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作了説明。刑事訴訟法是我們國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廣大公民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一部法律規範。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較大的修改,到現在又過了十多年。從這些年的實踐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制度、程式、職權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夠適應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2012-03-08 16:40:41
- 郎勝: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隨著各方面情況的變化,刑事訴訟法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大會提出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是進一步加強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我們國家民主法制進步的一個重大舉措。因此,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很重要的議題,意義非常重大。
2012-03-08 16:40:55
- 郎勝:
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同事李壽偉先生來到會場,和記者朋友們一起研讀這部法律草案。同時我們也很樂意回答記者朋友們的問題。謝謝。
2012-03-08 16:46:11
- 何紹仁:
謝謝郎主任,請大家提問。
2012-03-08 16:46:25
- 中國日報和中國日報網記者:
謝謝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國日報和中國日報網的記者。我們今天注意到,和二審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對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三種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範圍做了進一步限定,但三種限定的範圍又各自有所區別。從去年刑訴法開始修改之後,這方面的改變一直是社會關注度非常高的,請問條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對社會關注的一種回應,立法原意是什麼?另外為什麼修改之後,三種強制措施各自的限定範圍還是各不相同?
2012-03-08 16:46:35
- 郎勝:
這位記者提了一個很專業的問題,我也很欣賞你能對我們歷次的法律草案看得這麼細,提出了這幾部法律草案之間的差別。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的限制。在審議過程中,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需要,反覆權衡研究以後,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2012-03-08 16:52:09
- 郎勝:
在今天提供大會審議的修正案中,大家可以看到,按照現在的修正案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只限于兩種情況,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除了這種例外情況,其他的情況都需要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這樣的規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會對廣大人民群眾或者廣大人民權利的保障的重視。當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會結束以後,網上出現了一些説法,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剛才所説的這種例外情況,就是所説的拘留後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礙偵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2012-03-08 16:52:28
- 郎勝:
即便是這兩種犯罪,如果不是有礙偵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須立即通知家屬,現在修正案裏都做了規定。我需要説明的是,拘留一般情況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我想我回答了這位記者的問題。
2012-03-08 16:58:06
-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6:58:19
-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網站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是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網站的記者。有一個問題請教郎主任,我們注意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否代表了我國在刑事司法體制中確定的沉默權制度,但是我們同時又注意到,又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這兩個規定是否有矛盾,我們應該怎麼樣理解。謝謝。
2012-03-08 17:03:11
- 郎勝: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剛才這位記者提出來,這個規定和犯罪嫌疑人應該如何回答有沒有矛盾。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我們刑事訴訟法一貫堅持的精神,因為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裏就有嚴禁刑訊逼供這樣的規定。為了進一步防止刑訊逼供,為了進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這樣一種現象,這次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樣的規定對司法機關是一個剛性的、嚴格的要求。至於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是從另外一個層面,從另外一個角度規定的。就是説,我們的刑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了問題,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程式法,要落實這樣一個規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問題的話,你就應當如實回答,如果你如實回答,就會得到從寬處理。這是從兩個角度來規定的,並不矛盾。
2012-03-08 17:03:32
-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03:57
- 光明日報和光明網記者:
謝謝主持人,光明日報和光明網的記者提問。我的問題還是和採取強制措施以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有關。我們注意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的時候曾經規定,通知家屬的時候應當把採取強制措施的場所和原因告訴家屬,但是我看了今天上午拿到了三審的版本,發現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這幾個字都刪掉了,這就有一個矛盾:一方面我們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原則上是要通知家屬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訴家屬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是在哪,這樣操作起來是不是就有一定的困難?請郎主任回答這個問題。謝謝。
2012-03-08 17:04:05
- 郎勝:
正如剛才這位記者所説的,在原來的稿子上寫的是原因和場所應當通知,採取強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但實踐當中,案件的情況非常複雜,當事人的情況也很複雜。當然,他需要知道我的事情是不是已經通知了家屬。在通知的時候情況不太一樣,有的情況下,比如他已經請了律師了,那麼就不需要説通知律師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你在通知的時候還需要告訴家裏人替我去委託個律師。所以通知的內容非常多,每個案件的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裏都一一作出規定。應當説,現在做了通知家屬這樣一個原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就都包含了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羈押的場所。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一個人犯罪,有了犯罪線索,當時根據這個犯罪線索來通知,但是事後隨著案件的進展,隨著進一步的偵查,可能一開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後來的又不一致,因為可能隨著偵查罪名發生了變化、案件的情況也發生的變化,所以為了適應各種複雜的情況,法律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這一規定,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通知。
2012-03-08 17:04:41
-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09:31
-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
這一稿的修改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覺得有比較大的進步,但是他們比較關注的是這些條款在實踐當中能不能得到落實。他們有幾個擔憂,比如在監視居住期間如果發生執法人員違法的情況,有什麼救濟的途徑?比如律師如果想見當事人,可是見不著,他們又有什麼可以申訴的途徑?最後想再問一個問題,律師們其實也希望能夠有在場權,在偵查期間的時候就能夠有在場的權利,而不是之後才見當事人。請問這次修改為什麼不能把這個納入?謝謝。
2012-03-08 17:09:48
- 郎勝:
法律制定以後,如何保證法律真正得到實施,這不僅是剛才這位記者提出的關注點,其實也是我們廣大人民關注的,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以,在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後,法律的執行變得更為突出,這是我們大家的共識。怎麼保證法律的實施,除了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地依法辦事以外,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同時加強各個方面的監督,都是十分重要的。當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規定得更堅實,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剛才提了兩個問題:一是在監視居住的過程中發生了問題怎麼救濟。在這次立法過程中專門研究了這個問題,法律修正案中明確規定,監視居住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同時對律師辯護、提供法律幫助作了規定。一方面,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幫助;另外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從這些方面,從制度設計上來保證這樣的一些法律制度能夠有效地實施,或者防止在實行過程中出現違法的現象。
2012-03-08 17:10:07
- 郎勝:
至於律師在履行自己的職權過程中,如果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這次在加強當事人的辯護權、維護律師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方面,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做了許多規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比如申請回避,比如閱卷。但是有一條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他的權益受到侵犯,有關機關違反法律的規定阻撓他行使這樣的權利,這次的法律中專門規定,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專門對這些程式作出了規定,來保障律師能夠順利履行職責。
2012-03-08 17:10:34
-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10:58
- 中央電視臺和中央網路電視臺記者:
我想請問郎主任,我們知道刑法這些年來可能通過修正案等不同的方式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通過這些補充使得刑法體系和一些法律機構上得到了不斷的完善。但是您也提到了,15年來刑事訴訟法一直沒有修改過,我想問的是在這15年過程中,刑事訴訟法這樣的發展,到今天這樣的修改應該達到一個什麼樣的目的?最後我們的目的是在哪?謝謝。
2012-03-08 17:11:09
- 郎勝: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刑法的修改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他們的節奏不太一樣,為什麼不一樣?刑法作為實體法,它更多的是針對社會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的問題及時作出反映。比如説,我們的刑法是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訂的。1997年以後,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斷的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新的挑戰。比如説,在1997年制定刑法的時候,我們有些問題沒有預見到,有一些問題即便預見到,我們缺乏對這種問題認識的經驗,比如刑法修改後不久就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出現了一些新的犯罪是我們過去沒有面臨的,沒有見到過的。這些犯罪出現了,它要求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迅速作出反應來維護社會秩序。
2012-03-08 17:14:41
- 郎勝:
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8年對刑法作了修改補充。當然,除了1997年金融危機,還有最近遇到的世界性金融危機。除此之外,在這短短的幾年裏面,我們迅速地進入了工業化和資訊化時代,有些犯罪是在過去的時候無法認識的,比如在資訊領域方面的。再比如市場經濟從剛剛開始創建,90年代初,一直到現在我們發展得比較完善,有好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犯罪,在當時我們也缺少對這些犯罪的規律性的認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些犯罪出現以後就要迅速反應,所以這些年當中一共制定了八個修正案和一個決定,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和補充,從實體上把一些禁止的行為加以明確的規定,把一些需要懲治的行為加以明確規定。但是程式上,相對來講需要比較穩定,就是出了問題怎麼處理,它需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被大家熟悉的程式,老百姓知道在什麼情況下自己應該去告狀、在什麼情況下應該按照什麼程式去走。
2012-03-08 17:14:58
- 郎勝:
當然,在這些過程中,由於我們國家發展快,我們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法制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更高。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循序漸進地、從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地對現有程式加以完善,當然這兩者在程式上也許是不一樣的,但是目標是一樣的,就是最終追求司法公正,來維護社會的穩定,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謝謝。
2012-03-08 17:15:21
-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19:42
- 新京報記者記者: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就是關於非法證據排除。這是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次把非法證據排除寫入草案。在2010年的時候,“兩高三部”已經出臺過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但是公開資料表明,目前可能大家還沒有看到一例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請教郎主任,對於法律通過以後,對於這個條款的實施情況您怎麼看待?謝謝。
2012-03-08 17:19:51
- 郎勝:
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同時也強調了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説,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是其中應有之意。但是作為一項制度,或者説作為一項訴訟制度,我們的法律過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剛才這位記者提的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但是他提出他收集的資料中沒有看到一例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我想説的是,作為其中應有之意來説,實踐當中,在我們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整個過程中,對非法的證據進行一些排除,我認為是經常進行的。這次把它作為一項制度在法律中明確下來有著重要意義。當然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下來以後,必須要有一系列的程式加以保障,所以這次在刑事訴訟法中對非法證據排除,既強調了公檢法各機關的義務,同時也專門規定了在審判階段具體的程式。因為審判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當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認定事實,在這個階段定罪量刑,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這是最重要的階段,專門對這個程式作出具體的規定,便於操作。
2012-03-08 17:20:13
- 郎勝:
當然正像剛才記者説的,這項制度是總結了2010年以來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當然,一個新的制度的建立,一個新程式的規定,怎麼能夠落到實處,我想也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也需要有一個從不熟練、不熟悉到可以熟練運用和掌握的過程。我想,這個制度在法律規定以後,對整個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引導或者引領作用,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也需要不斷的總結這方面的經驗,使這項制度最終能夠有效地,或者説是能夠很好地落實。謝謝。
2012-03-08 17:28:08
- 何紹仁:
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28:25
- 南方都市報記者:
我想請問郎主任一個問題,我們注意到,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裏面增加了第188條,説到“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我們很關心這個問題,什麼叫做“正當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當理由?這是新增設的法條,我們想請問一下立法意圖是什麼?謝謝。
2012-03-08 17:28:32
- 郎勝:
證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訴訟的參與人。證人在訴訟當中起著重要作用,當他的證詞對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關係,對他的證詞,控辯雙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實,法庭經過綜合考慮,認為這個證詞至關重要,就需要證人到庭來作證。接受當庭的質證,這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我們要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我們每個公民要享有安居樂業的生活,同時我們也要為這個社會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履行我們應盡的義務。所以公民作證,了解案情的人對案件情況作證是他應該履行的義務。我剛才提到了,當出現證詞至關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對這個證詞又存在很大爭議的時候,法庭可以決定這個證人出庭,控辯雙方,比如檢察機關和律師也可以申請法院要求某位證人出庭。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應當履行義務,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證。
2012-03-08 17:28:57
- 郎勝:
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有的證人會出現特殊的情況,即我們講的,正當的理由。正當理由可能會很多,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我就不好回答説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實際上,正當理由就是我們常人判斷他的這種理由是正當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斷了,他來不了,或者説那天他有一個特別重大的事項,使他無法離開,或者説那天他真患了嚴重疾病,根本就起不來床,這些都可以,作為常人,作為一般的人來理解都應該視為正當理由。但是在具體的個案上,就需要根據個案來判斷,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的時候,不能故意的為逃避這種義務而找種種藉口不出庭。因為如果這樣的話,訴訟就難以繼續進行,可能犯罪就難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正義就難以伸張,司法公正就難以實現。所以,每個公民都有這樣的義務,當他故意拒絕履行這種義務的時候,就需要強制他來履行,怎麼強制?這次法律專門做了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到庭。謝謝。
2012-03-08 17:31:33
-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32:02
- 紐約時報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我們注意到,在新的修正案當中提到,一些重大的犯罪行為,包括影響到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在警方通知的情況下,他們能夠被警方在一些指定的居住處關押長達六個月。既然這些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那他們為什麼不被關押到那些正式的拘留場所去呢?第二個問題是所有這些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調查過程中能不能有律師在場?
2012-03-08 17:32:11
- 郎勝:
我想你説的因重大犯罪被警方關押長達六個月,指的可能是監視居住,是不是講的這個情況?因為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如果是這個情況,首先聲明,第一,這不是關押。你們可以看一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監視居住是對罪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雖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嚴重,但是逮捕不適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婦,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也不適宜對她採取嚴厲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撫養人,比如家裏有一個年幼的小孩兒,沒有別人可以撫養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麼這樣的人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讓他離開家庭,可以採取監視居住,不要逮捕他。四是根據案件的有些情況,採取監視居住更適宜的。五是已經逮捕了,他的羈押期限屆滿了,那麼就需要把他放出來,不要再繼續羈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説的是監視居住的話,監視居住其實是逮捕的一個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輕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輕的強制措施。
2012-03-08 17:32:36
- 郎勝:
另外,剛才我已經説過了,無論是逮捕,還是監視居住,都應該通知他的家屬。無論是逮捕還是監視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師的辯護。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除了在偵查階段以外,他們的律師會見是可以隨時進行的。在偵查階段,也可以會見,但是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不存在你説的得不到律師幫助的問題。謝謝。
2012-03-08 17:39:55
- 何紹仁:
謝謝。請繼續提問。
2012-03-08 17:40:04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國際線上記者:
從去年九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開始徵求意見,我們注意到,除了一些網友提出一些想法之外,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很多意見,並且寄送給法工委。想請問他們提出的這些意見焦點是哪些方面?是否有些意見被吸取和採納?謝謝。
2012-03-08 17:40:16
- 郎勝:
在立法過程當中,吸收人民群眾廣泛的進行參與,問計於民,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證立法品質的一個基本的要求。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修改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一直在關注、研究、收集這部法律在執行當中存在的問題、面臨的挑戰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2009年開始起草修正案草案稿的時候,就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這些意見不僅包含公檢法這樣一些司法機關的意見,也包含專家、學者、律師界的意見,也包含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2012-03-08 17:43:40
- 郎勝:
今天王兆國副委員長在説明中也提到了,在這幾年,本屆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80多件,人次2000多人。在整個起草過程中,實際上刑事訴訟法涉及的問題比較廣泛,社會的關注度也比較高,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意見,正像剛才這位記者所説的,有很多專家學者,也有一些熱心的群眾直接向立法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很多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對每一條意見都進行了梳理,包括網路上提出的意見,都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剛才問我説焦點是什麼,應當説,比較關注的、比較一致的觀點在這部修正案中都充分地加以反映了。由於修正案的內容比較多,包括一條“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七個方面,應該説這些都是各界反映意見關注的關注點。謝謝。
2012-03-08 17:43:53
- 郎勝:
謝謝。請繼續提問。
2012-03-08 17:44:07
- 檢察日報記者:
我想請問一下郎主任,這次我們看草案中設置了一個公訴案件和解程式,同時又嚴格地限定了它的範圍。想請問一下,這樣的規定是基於怎樣的考慮?還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我知道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要修改很多法律草案,為什麼會把刑訴法草案提交給大會審議呢?謝謝。
2012-03-08 17:44:17
- 郎勝:
按照規則,一名記者只提一個問題,你提了倆,我回答你第一個還是第二個?要不然對其他記者不公平。
2012-03-08 17:45:19
- 郎勝:
我就回答第一個吧。正像你所説的,修正案中提到了當事人和解的問題,即公訴案件和解的問題。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自訴案件是有和解規定的,對公訴案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公訴案件從公訴的角度,主要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追訴。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也看到,在很多情況下,有的時候有一些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我們通過一些比較平緩、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反覆研究,這次修正案就把自訴案件和解的程式的那項制度引入到公訴案件中來了。畢竟這是新設立的制度,在引進來的時候還需要審慎把握,因為我們過去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所以無論從理論上到實踐上,都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2012-03-08 17:45:39
- 郎勝:
如何體現審慎?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範圍要嚴格的限制。限制在哪兒?第一,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這樣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説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的那樣一些犯罪,而是民間糾紛引起的。第二,這種案件本身情節相對來講不是很嚴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比如殺人、重傷,那也不能和解。只是一些相對來講,對人身的傷害、對財産的破壞、對財産的侵佔,相對來講比較輕的案件。所以限定在民間糾紛引起的這一類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案件。還有一些由於主觀過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判處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種例外,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即便是過失也不能和解,這反映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嚴的要求。講清了這個範圍,我想大家就都能理解了,在民間糾紛這樣一個範疇內,在過失行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被告人真誠的悔過,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得到從寬處理,但並不是不處理。
2012-03-08 17:49:12
- 郎勝:
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輕微的案件出現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錢買刑,雖然犯了罪,但是趕快賠償。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從嚴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須是真誠悔過的;二是被害人對他確實是諒解了;三是社會上的反映,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了及時的修復。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考慮從寬處理,並且從寬處理並不是不追究,也無非就是從輕減刑這樣來處理。謝謝。
2012-03-08 17:49:46
- 何紹仁:
謝謝。請繼續提問。
2012-03-08 17:50:03
- 台灣旺報記者:
想請問郎主任一個問題,這次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逮捕執行24小時內要通知家屬。我們知道,有很多臺胞和臺商在大陸進行投資,未來兩岸在通報上是不是也一併適用這樣的規定?請郎主任作一下説明。謝謝。
2012-03-08 17:50:15
- 郎勝:
在刑事訴訟中,涉嫌犯罪的如果是臺胞,同樣適用法律關於通知家屬的規定。
2012-03-08 17:50:36
- 何紹仁:
謝謝。請繼續提問。
2012-03-08 17:56:48
- 德國世界報記者:
我想問的問題是關於死刑復核,在修正案當中也提到了死刑復核,但是為什麼迄今為止也沒有聽到相關的比如去年你們對多少個死刑案件進行了復核這樣的報告?在這方面你們會不會增加透明性,減少死刑?
2012-03-08 17:57:00
- 郎勝:
減少死刑,這是我們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我們對死刑一貫採取非常慎重的態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減少了13個罪名的死刑,佔現在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的復核是我們另一個在實踐當中控制和減少死刑的一個措施。我們國家實行兩審終審制,但是對死刑案件,在兩審以後即便判處死刑仍舊不能執行,仍舊需要經過最高法院進行核準以後,經過核準裁定以後才能決定是不是要執行死刑。即便這樣,核準死刑後還要在最高法院發佈了死刑執行命令以後才可以執行。對這樣一個程式的設計,進一步反映了我們對死刑問題上的慎重的態度。你剛才所説的,能不能進一步增加這方面的透明。我想,我們去年刑法明確的減少死刑罪名,這次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上進一步完善了死刑的復核程式,反映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死刑嚴格控制的這樣一個態度。謝謝。
2012-03-08 17:57:36
- 何紹仁:
謝謝。請繼續提問。
2012-03-08 17:57:58
- 香港明報記者:
我的問題還是關於這三類人,就是涉及國家安全、涉及恐怖主義犯罪這幾類嫌疑犯,如果他們被拘留,還可以不通知家屬。我的問題是,法律界還有一些擔憂,就是擔憂這項條款會被濫用,會被擴大化。還期待有更多的細則規範和界定什麼樣才是危害國家安全。謝謝。
2012-03-08 17:58:12
- 郎勝:
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首先再聲明一下,你還需要再認真地看一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你所説的拘留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犯罪不是三種,是兩種,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至於什麼叫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刑法有明確的規定,刑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專門有明確的規定,恐怖活動犯罪也有明確的規定。另外,在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決定裏面也專門對恐怖活動的定義作出了規定。我想,這些規定是明確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實踐當中是能夠掌握的。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像這種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極個別的例外情況。一個是,犯了這種罪,如果不妨礙偵查,那麼也都需要通知。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通知。另外,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第三,這種措施是是臨時的、緊急的措施。
2012-03-08 18:01:05
- 何紹仁:
謝謝。請繼續提問。
2012-03-08 18:01:36
- 中國經濟網記者:
我想請問,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債券、股票還有基金等列入了可凍結財産範圍是基於哪些考慮?在實際執行中會不會遇到一些問題?謝謝。
2012-03-08 18:01:46
- 郎勝:
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我們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凍結、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是有規定的。實際上從追究犯罪的需要出發,對犯罪的一些財産進行凍結、查封、扣押都是需要的。這些年來,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隨著人民財富的增加,財産已經不是過去所説的就有點存款和匯款了,存款的形態變化了,有的變成了基金份額,有的變成了一些股權,財産發生了形態變化。但是在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時候,如果贓款贓物等已經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同樣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在固定一些證據的時候,如果這些證據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那麼也同樣應當查封、扣押、凍結。所以為什麼做這樣的修改,主要是根據財産形式的變化作出的新規定。至於在執行過程中會不會有什麼困難,我想,總的來講,法律一經公佈,我們的司法機關就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去辦。但是,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一些困難,那麼遇到了困難怎麼辦?還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解決、去克服。
2012-03-08 18:02:07
-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8:02:48
- 香港大公報、大公網記者:
我想請問郎主任,這次修改後的刑訴法第42條,對俗稱的律師偽證罪作出了同案偵查機關回避的規定,在草案二審的時候得到了相當的肯定,但是仍有法學專家認為出於程式正義、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的考慮,在訴訟進行過程當中不應該追究律師的偽證罪。請問為什麼這次沒有吸納這個建議?謝謝。
2012-03-08 18:03:18
- 郎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刑事訴訟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的參與人、當事人也都必須遵循這樣的原則。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偽證都需要進行追究,因此我們的刑法裏專門有好幾條這樣的規定,比如對證人、鑒定人作偽證怎麼辦,對辯護人、律師作偽證怎麼辦,對其他任何人作偽證怎麼辦,對司法人員作偽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也確實有一些律師擔憂,如果有了這樣的規定以後,在現實當中會不會出現司法機關輕易的,或者是比較隨意地對律師採取審查手段或者措施,這樣的情況怎麼解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門對此做了一個特別的規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師能夠很好地履行他的職責。如果律師出現了這種情形,那麼同案的偵查機關不得對他進行偵查,以此來保障律師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執業的環境。有人提出來,還要在本案件終結以後再啟動對他的偵查,這是一種意見。但是現實情況很複雜,有的時候情形很嚴重,在這種情況下,他已經無法再履行律師職責了。在有些情況下,需要馬上就展開偵查,那麼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對這條意見沒有採納。
2012-03-08 18:05:31
- 郎勝:
但是,規定律師涉嫌偽證的案件,由本案偵查機關以外的其他偵查機關辦理,可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2012-03-08 18:05:54
- 何紹仁:
謝謝,本場記者會到此結束。 謝謝大家,謝謝兩位嘉賓。
2012-03-08 18:10:40
圖片內容: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記者會現場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記者會主席臺
- 現場工作人員正在調試錄影機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主持記者會
- 中國日報和中國日報網記者提問
- 光明日報記者提問
- 出席記者會的國外媒體記者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回答記者提問
- 主持人何紹仁邀請記者提問
- 中國經濟網記者提問
- 出席記者會的記者們
- 郎勝副主任回答記者提問
- 檢察日報記者提問
- 郎勝聽取記者提問
視頻地址:
- http://mp4.china.com.cn/flv/olderDatazb/olderDatalh/2012-03-08_1331215753.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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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記者會現場
中國網 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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