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解讀

時間:2012年3月8日10:30
嘉賓:中國法學會刑訴法研究會副會長 王敏遠
簡介:今年“兩會”期間,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刑訴法大修備受關注,人們期待它能夠在遏制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完善強制措施、保障辯護權等方面取得更大突破。為什麼要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正?修正案(草案)主要做了哪些修改?修改的原則是什麼?我們請著名法學專家王敏遠為讀者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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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解讀

活動描述

  • 時間:2012年3月8日10:30 嘉賓: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簡介:今年“兩會”期間,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刑訴法大修備受關注,人們期待它能夠在遏制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完善強制措施、保障辯護權等方面取得更大突破。為什麼要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正?修正案(草案)主要做了哪些修改?修改的原則是什麼?我們請著名法學專家王敏遠為讀者進行解讀。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各位網友大家好!這裡是中國網易健特約之“兩會”訪談。今年“兩會”,刑訴法大修受到了廣泛關注。針對今年“兩會”的刑訴法大修,我們今天請到的是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請他來給大家做一個解讀。同時我們也感謝新浪微網志和百度新聞對本節目的支援,也希望網友們通過新浪微網志實時與我們的節目進行互動。首先歡迎王老師做客中國訪談,請您跟網友們打個招呼吧。

    2012-03-08 10:23:22

  • 王敏遠:

    各位網友朋友們,大家好!

    2012-03-08 10:24:51

  • 中國網:

    我們首先一起回顧一下刑訴法修訂的整個歷程,您給我們總結一下在歷史當中總共有幾次修正,修正的內容都是什麼呢?

    2012-03-08 10:25:05

  • 王敏遠:

    我們討論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是1979年制定的。制定了這部刑事訴訟法之後,經過了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到了1996年的時候進行了第一次修改。96年應該説是一次大規模的修改,對於刑事訴訟從總則部分到具體的辦案程式和一些具體的制度,都做了大量的修正。這次又是在96年修改的基礎上,改革開放歷經了這麼多年,又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修改。

    2012-03-08 10:25:45

  • 中國網:

    可以説整個修訂的過程跟我國的法制建設是息息相關的。

    2012-03-08 10:27:05

  • 王敏遠:

    對。應該這麼説,我們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是我們法制建設的開創階段。在此之前我們在刑事訴訟上某種程度上是無法可依,1979年之後可以説是有法可依了。三中全會之後改革開放,我們國家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方方面面的發展,法制的發展也在穩步推進,96年的修改就是在那個背景之下進行的。96年之後,我們國家進一步地改革開放,法制文明的要求也進一步發生著變化。尤其是依法治國的方略確定,包括我們2004年的時候《憲法》專門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等,法制文明的發展對於刑事訴訟的要求也更多了,原來有些規定是不是符合我們時代的需要,以及我們司法實踐當中有許多的經驗和教訓需要總結,都要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來實現我們推動刑事訴訟法制進一步的發展。

    2012-03-08 10:27:20

  • 中國網:

    最近有一句話又熱了起來,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實在2004年的時候,中國修憲時已經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對於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有什麼影響?

    2012-03-08 10:29:26

  • 王敏遠:

    應該説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我們國家《憲法》當中的規定是一個特別好的標誌。這標誌著法制文明化的程度達到了一個很高的階段。我們知道,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時候是沒有提到人權保障的,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的時候並不是這麼説的,無論是制定還是修改《刑事訴訟法》,都提到了要保護被刑事追訴之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要保護權利這個意識是有的。之所以要規定辯護制度等等,都有一定的相關性。1996年之後,我們關於人權的意識在逐漸地發生變化,尤其是1998年,我們國家簽署了聯合國的《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公約》,簡稱“人權公約”。現在還沒有批准加入,但是簽署本身,我認為就是一個對於人權態度的變化。1998年簽署了以後,我們國內的法律還沒有直接發生這樣的變化,我們對國際公約的態度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了,簽署了。

    國內的法律就是剛才你提到的2004年我們的《憲法》,把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明確肯定下來了。這次肯定下來,在我們看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憲法》是我們國內的根本大法,《刑事訴訟法》也是要根據《憲法》而制定和實施的,所以《憲法》規定了這一條以後,它的價值就特別大。以前我們都是分散地、不系統地提到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比如被告人的權利,被害人的權利,訴訟人的權利,我們不提保障人權。這個人權是一個系統性的保障要求。現在我們可以這麼説,《憲法》規定了以後,依據《憲法》而制定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應當要貫徹這個精神。

    2012-03-08 10:29:48

  • 中國網:

    據我們了解,修正案將保障人權寫入到刑訴法的第二條,如此的修正,意義是什麼?

    2012-03-08 10:34:42

  • 王敏遠:

    在我看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這次在第二條關於刑事訴訟的任務中,專門增加了保障人權的規定,十分明顯。它的主要價值在哪呢?一方面我們知道,《刑事訴訟法》依據《憲法》而制定,因為《憲法》已經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能夠得到更好的體現。另一方面,我認為特別重要的一點就是把它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任務。以前我們講基本任務的時候是懲罰犯罪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這個也都是基本任務,但是沒有把保障人權突出出來的時候,顯然就是對應程度不夠。我們以前經常講的是刑事訴訟保護人民,保護人民的時候,這個概念是對的,但是太大了。保障人權是每個人的權利,無論你這個人是不是歸為人民的一部分,每個人都享有這個權利,這是人權的基本特點。也就是在刑事訴訟中這個提法特別具有價值,因為被刑事追訴之人,他們的人權最容易處於被侵害的狀態當中。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保障人權這項任務的時候,對職權機關就提出來了,你的任務不僅僅是發現、記錄、證實、懲罰犯罪,而且還在於保障人權。這個對於人權的保障,我相信刑事訴訟當中,人權的保障,這條任務增加的規定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2012-03-08 10:35:16

  • 中國網:

    接下來咱們再來強調兩個概念,第一個概念就是打擊犯罪,第二個概念就是保護人權。其實這兩個概念聽起來相輔相成,又是有點矛盾,您是怎麼理解這兩者的關係的?

    2012-03-08 10:38:12

  • 王敏遠:

    現在這些年來,應該説刑事訴訟當中跟以往把刑事訴訟作為專政,作為對敵鬥爭的武器,跟犯罪做鬥爭的一種方式,從這種單純的思維轉變為刑事訴訟既是解決犯罪問題的基本程式,同時它也是需要保障人權的——這個觀念確立起來以後,現在佔主導地位的意見都認為,我們應當把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來看待,這兩個任務不可偏廢,都是我們刑事訴訟當中的重要任務。我認為單一來説是很大的進步,但是如果我們把這兩個並重的任務看成可能是矛盾的任務,我覺得可能還要進一步的反思。為什麼這麼説?因為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它們本來不應該是矛盾的,表面上看起來有矛盾,我們説強調保障人權多了,尤其是保障被刑事追訴之人的權利多了,比如説對於他的辯護權規定了很多,以及有效辯護的強調,會使得追訴他的犯罪遇到很多困難,遇到很多障礙,因為有了辯護權在那裏。尤其是我們這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不得強迫他自證其罪,是不是也不利於我們的審訊順利進行?是不是不利於打擊犯罪?看起來好像有矛盾,但是我覺得這是要反思的一種想法。因為我們強調保障人權,它的目的不是為了影響打擊犯罪,不是為了解決犯罪問題,而是要強調用文明的方法,用科學的方法,用規範的方法來追訴犯罪。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保障人權就是這個意思。封建社會的時候刑訊逼供完全是野蠻的,用這樣的方法就有利於打擊犯罪了?不見得吧,那個時候可能冤假錯案更多。所以採用野蠻的方法、不文明的方法、質疑的方法可能更不利於打擊犯罪。在我看來,有利於保障人權的方法才更有利於準確地處理刑事案件,正確地解決犯罪問題,所以不是矛盾的,應該是互相促進的。

    2012-03-08 10:38:36

  • 中國網:

    這次對於《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有100多處修訂,您覺得這次修訂當中突破的地方有哪些呢?

    2012-03-08 10:43:35

  • 王敏遠: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面確實比較廣。我粗略地統計了一下,不是很準確,涉及到的條文可能有135條,修正案有110處,我們經常講110條,實際上110條這個概念並不是很準確,比如説修正案第102條是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專章有102條,未成年人訴訟特別程式有11條,就是102條當中包含了11條的內容,當這次提交大會的修正案討論的有110條內容的時候,意味著包含的真正涉及到的條文,我看到粗略的統計是有135條之多,而且其中大多數條文多具有實質性的含義,只有個別的條文是引用上的變化。比如説原來是根據第60條的規定,辦案期限還不夠的話,現在一個條文發生調整了,應該根據某條的規定,這種條文的變化不是實質性的,大多數的條文都具有實質性的含義。

    135條涉及到的內容既有對於原來條文的修改,也有原來條文沒有的補充,這樣的內容都很多,我認為涉及到了刑事訴訟的方方面面。從刑事訴訟總則當中的任務,我們增加了保障人權的規定,到了具體的刑事訴訟的三個最基本的制度: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制度,這些最基本的制度都有很大的變化。我們説刑事訴訟問題基本的程式也都涉及到了,從偵查程式到起訴,到審判;審判從一審到二審,到特別程式,死刑復核應該也是一種特別程式。還包括這次新增加了四個特別程式,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逃逸犯罪、貪官外逃財産的沒收程式、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式和刑事和解程式,涉及到的面相當廣,而且還有執行程式,刑事訴訟基本上是從頭到尾,從普通到特別都涉及到了,所以內容相當多。

    2012-03-08 10:43:52

  • 中國網:

    也更具體化、更細緻化了。

    2012-03-08 10:47:56

  • 王敏遠:

    對,是這樣。

    2012-03-08 10:48:14

  • 中國網:

    節目進行到這兒,我們收到了很多新浪微網志網友們的提問,有很多是關於刑訊逼供問題的,這個説案件審理當中的刑訊逼供問題和刑事訴訟法的不完善有很大的關係,這次修正案在這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如何避免刑訊逼供?

    2012-03-08 10:48:24

  • 王敏遠:

    通過網友的提問,我感覺問題看得很尖銳,提得很有道理。這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意圖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也就是剛才網友們提到的刑訊逼供問題。刑訊逼供問題從原因上來看,我們從現象上來説是比較簡單,就是採用野蠻的、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方法,因為對刑訊逼供,《刑法》規定是一種犯罪,使用犯罪的方法來破獲刑事案件。如果我們撇開那種最極端的刑訊逼供,比如是為了製造冤假錯案,我們撇開這樣的情況,通常出現的刑訊逼供都是為了破獲刑事案件,大量出現的都是這樣的刑訊逼供。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它的原因是很複雜的。我們經常能看到法律為什麼只是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為什麼不採取更好的措施?這個是有道理的。

    2012-03-08 10:48:53

  • 王敏遠:

    在我們看來,刑訊逼供問題的解決確定有三步曲:第一步,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和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時候,堅持的立場態度,對於刑訊逼供我們要嚴厲禁止,嚴禁進行刑訊逼供,並且應該把刑訊逼供作為一種犯罪來處理。這個立場很堅定,態度很鮮明,但是效果是不是很好呢?我們説法律上作為一種犯罪處理,難道效果還不好嗎?是不是要像嚴打一樣對刑訊逼供罪採取更嚴厲的措施,更嚴厲的處罰是不是更好呢?我表示懷疑。因為實體法的作用有限。所以我説第一步首先態度要明確,立場要堅定,要否定。

    第二步曲就是要從程式法的意義上,對於刑訊逼供採取更加有效的辦法。而程式法的辦法和實體法的辦法不一樣,實體法規定,進行刑訊逼供構成了刑訊逼供罪,要處罰它;程式法的辦法是指刑訊逼供,讓你沒有價值,沒有意義。所以我剛才説,通常的刑訊逼供是為了破獲案件,讓你破獲案件是沒有意義的。比如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據,我可以採用非法證據排除的方法予以否定,那刑訊逼供的價值還在哪呢?它的價值就沒有了,進行刑訊逼供的動機也就沒有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説程式法的手段,程式法的方法跟實體法不一樣。但是很有可能,我現在只能説是很有可能是一種更有效的辦法。我們當然從合理性上來説它也是更加合理的方法。實體法上我們否定了刑訊逼供,並且規定為犯罪。但是程式法上,如果我們沒有規定非法證據排除,刑訊逼供所得到的證據還可以用作指控犯罪的根據,那就會出現很荒唐的局面。採用犯罪方法得到的證據可以指控另一個犯罪,那個是不合理的。所以程式法跟實體法銜接上也應該規定。

    2012-03-08 10:52:10

  • 王敏遠:

    當然,這次解決刑訊逼供並不僅僅限于對於刑訊逼供發生了以後,通過非法證據排除這種方法,實際上刑訊逼供的解決,我剛才説了,程式法的第二步是要採取各種各樣的預防措施。我們知道,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涉及到的面很多,比如逮捕和拘留以後必須立即送交看守所,訊問必須在看守所裏面進行。我認為這是一種很好的預防措施,因為看守所的管理是比較規範的。儘管我們知道看守所裏面也會發生“躲貓貓”這樣的情況,總的來看,看守所經過這一兩年的整頓,我們所知道的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規範化相對來講有了很大的提高。這種要求必須在看守所審訊,拘留和逮捕以後立即送交看守所,就使得它有了一定的效果,當然也包括錄音錄影的要求。我們知道這次《刑事訴訟法》所提出來的,被拘留和逮捕的人,對他們進行訊問,如果是重罪的話,無期徒刑以上的,死刑的,就應當全程錄音錄影。對於其他的犯罪可以錄音錄影。顯然錄音錄影也是一種很好的方法。我們知道刑訊逼供這種犯罪跟大多數犯罪一樣,不好當著人幹的,他背著人做,因為有錄音錄影在那裏,可能也有一種很好的預防效果。所以從預防角度來説,這次也做了很好的規定。但是是不是充分?是不是足以解決問題?這個程式法我們説三步曲的話,第三步程式上要採取更加嚴密的(措施),能夠有效預防所有可能發生的刑訊逼供,現在看起來還有個過程,但是我們已經往前邁進了一步。為什麼這個沒有解決呢?舉個例子,如果律師在審訊時在場的話可能比較好解決,我們説有個律師在場,你還好意思動手嗎?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連律師一起打的情況,但是這种太罕見了。這個程式上會更加有效,但是我們説這是一個過程,現在已經往前邁進了很大的一步。

    2012-03-08 10:55:50

  • 王敏遠:

    這個三步曲我們現在處於第二步中比較紮實地往前走的這一步,是不是一定有效呢?我不敢這麼樂觀。因為我們對於立法和刑訊逼供之間的因果關係,可能不能過於簡單地來看待。如果我們看到刑訊逼供是複雜的因素造成的話,我們知道立法只是推動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因素,當然是不可缺少的因素,但是不是唯一的因素。我們知道,刑訊逼供為什麼會發生呢?它是和審訊破案這種偵查方式有密切關係的。當我們把審訊作為破案的主要手段,刑訊逼供的發生可能就很難避免,撬開他的嘴巴,可能就是審訊當中要想方設法達到的一個目的。那麼,偵查方式的轉變特別重要。

    2012-03-08 11:00:17

  • 王敏遠:

    再比如,我們對於如何才能達到證明要求、證明標準的認識,如果我們的觀念不發生變化,刑訊逼供可能相對來説治理起來也會困難。為什麼這麼説?我們知道,現實當中人們對於一次犯罪在法庭上被揭露以後,有其他證據證明了以後,被告人堅持聲稱自己無罪,如果要判定他有罪,審判者相對來説會比較含糊,哪怕其他證據很充分,很切實。儘管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沒有被告人供述,可以認定有罪,顯然把被告人的供述是放在比其他證據要低一等的地位上。但是現實中是這樣的,如果他不認罪,法庭要認定他有罪,會感覺到有點含糊。法定要認定他有罪,含糊的話,起訴方也是,他被送交起訴的時候他沒有認罪,看到其他材料都有了,但是他不認罪,這個是不是也含糊呢?起訴方要含糊的話,我們的偵查部門也就是説,其他證據即使都收集到的話,他還不認罪是不是也含糊呢?我們如果在現實當中發生沒有被告人供述,我們一樣認定他有罪,我不贊成用零口供的方式來作為我們的方向處理刑事案件。我們還是鼓勵他用法律的方式,像我們刑訴法修正案規定的,你要坦白的話是可以從寬處理的,這個我們還是主張的。但是不是要主張零口供,我們一定要主張,口供供述要自願性。但是這個自願性,如果他沒有做出來的時候,他不自願供述的時候,你也能認定他有罪,這個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不轉變,要解決刑訊逼供可能也有難度。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刑訊逼供的形成是複雜的因素,形成了之後我們需要綜合治理,立法和相關法律的修改是推動和解決它的一個有效的並且不可缺少的方法,但是不是唯一的方法。

    2012-03-08 11:01:46

  • 中國網:

    是的。我們也看到了很多網友關注證據制度的修訂。證據制度是公正審判和正確定罪量刑關鍵作用的步驟。他們問,修正案草案在完善非法證據的排除方面做了哪些規定?新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和條件是怎樣的?這是網友關於證據制度的一些提問。

    2012-03-08 11:05:54

  • 王敏遠:

    網友們關注到證據制度,我認為也是關注到了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當中一個特別核心、特別重要的一個問題。證據制度確實是一個貫穿于刑事訴訟始終的一個基本制度,剛才我們也提到過,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和強制措施制度。我們知道,刑事訴訟當中所要解決的犯罪問題或者案件事實問題,有時候我們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辦理案件,但是不見得非有犯罪,冤假錯案就是這樣的情況。所有案件事實的查清依靠的是證據,我們以往比較關注的是證據的真實性問題,我們特別關注證據的真實性,這個證據是不是真的,是不是可靠的?特別關注。至於合法性問題,好像就相對而言,如果要注意到這個問題,也是把它放到一個相對而言次要的一個位置上。

    2012-03-08 11:10:02

  • 王敏遠:

    事實證明,證據的合法性問題跟真實性問題,應該置於同樣的地位來看待。我們剛才説的,刑訊逼供,像這種非法的方法來收集證據的話,不僅得到的言詞證據往往極有可能是虛假的,而且所得到的所謂的實物證據也可能是不真實的,或者説不能用於證明案件的事實。在這個意義上,這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專門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我認為它的意義大在哪呢?就是一方面使得我們的證據制度科學性和人權保障兩個方面的因素得到了很好的結合,我們再也不能把證據的客觀性和證據的合法性割裂開來,應該視為一個整體,它是證據應該具有的基本屬性,我覺得這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應該説對於非法證據的排除,我們在此之前相關部門做過努力,我看到過做過這個努力。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後,199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就有規定,就是如果刑訊逼供查證屬實的話,刑訊逼供所得到的言詞證據要予以排除。但是那條規定在現實中我一直沒有看到典型的案例,怎麼實現的,我們看到更多的案例是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據一樣可以採用,或者是有重大的嫌疑就進行刑訊逼供,這個證據還是被採用了。這個問題説明瞭什麼?我們不僅要規定非法證據的排除,像這次的修正案草案所強調的一樣,這部修正案草案更有價值的地方在於哪個方面呢?它還規定了查處刑訊逼供的程式。就是説如果當事人提出刑訊逼供的控告的話,他提出我之所以認罪,這是因為對我進行了刑訊逼供。這個修正案草案專門規定了就是要查處到底有沒有刑訊逼供。而且這還沒有完,還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哪呢?他不僅要查處,而且把你得到的證據的合法性、舉證責任放在控方。你拿出這個證據來的時候,你應當證明它是採用合法的方法得到的,我沒有採用刑訊。比如説用全程錄音錄影的方式等等。用哪種方式我們先可以放下待會兒再討論,但是現在要求你來證明。這個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不一樣,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查證屬實以後才能排除,但這個刑訊逼供要查證屬實太難了,往往它是背著人做的,你都看不見,怎麼查證屬實?實際上使得這種排除基本上不可能。現在規定為了什麼呢?你不能證明你取證手段的合法,你這個證據就要被排除,這個意義特別重大。也就是説不僅規定了查處的程式,而且規定了程式性法律後果,你要是沒有證明程式的合法性的話,你應該確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我就是採用合法方式審訊的,沒有刑訊逼供,他的供述就是自覺自願的。有這樣的規定,我覺得這次的修正案,當然我們有待於實踐檢驗,我覺得應該會發揮積極的作用。非法證據的排除當然是不是徹底,是不是充分,我覺得還可以再考慮,但我覺得已經很好了。

    2012-03-08 11:12:32

  • 王敏遠:

    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時候,我們提出來,1987年我們國家就參加了《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酷刑公約》裏面就明確規定了,如果採用酷刑的話,就是用使人的精神和肉體痛苦的方法收集證據,不能認定為是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裏面有明確的規定,《禁止酷刑公約》採用的是禁止非法言詞的證據,我們這次的修正案草案更進了一步,不僅非法言詞證據要排除,而且用這種方法收集到的實物證據也應當排除,如果他不能夠予以合理地説明的話,不能夠補證的話,也應當予以排除。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是我們這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很好的亮點。

    2012-03-08 11:19:36

  • 中國網:

    剛才您也提到過律師,很多網友提到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問題,您怎麼看待呢?因為現在已經成為社會的焦點了。

    2012-03-08 11:22:53

  • 王敏遠:

    律師權利的保障,尤其是辯護律師和代理律師,我們看到更多的是辯護權利的保障,確實是我們刑事訴訟司法實踐當中經常被人關注的一個問題,也是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一個問題。網友們提的這個問題,我認為也是我們刑事訴訟當中,這次的修正案草案當中特別關注的一個問題。可以這麼説,對辯護律師的權利,我們首先應當要有一個正確的定位,他的權利都來源於——根源意義上來説是被刑事追訴之人的權利,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他是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也就是被刑事追訴之人的合法權益而履行的職責。無論我們講的為提出事實方面、證據方面有利於被告人進行的活動,收集這樣的證據,並且提出這樣的證據,還是發表他無罪、罪輕等等方面的辯護意見,他一切都是為了維護被刑事追訴之人的合法權利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説維護辯護律師的權利,根本意義上來説,維護的是被刑事追訴之人的權利。如果這個定位準確的話,我們就不會去指責,首先觀念上我們就要確定辯護律師在現代刑事訴訟當中是有特別的價值的,他是維權的,是使得我們的職權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當中,不至於恣意,不至於違法追訴犯罪,辯護律師維護的合法權利的話,就會發揮這樣的作用。有了這個定位的話,我們知道對於維護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多麼的重要。如果沒有一個辯護律師為被刑事追訴之人進行辯護的話,那會造成一種什麼樣的後果?那就是我們經常講的強大的國家機器來對付一個孤立無援的被刑事追訴之人,侵犯權利的現象如何避免?如何預防?如何應對?可能都是問題。在這個意義上,辯護律師的權利確實要特別得到維護。

    2012-03-08 11:24:35

  • 王敏遠:

    這部修正案草案從不同角度來考慮了辯護律師的各項權利。我們經常講的是會見難,這個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律師法》的一些規定,使得會見難這個問題得到了比較好的解決。以前會見就要經過辦案機關批准,現在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只有極特殊的、極少量的案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恐怖犯罪和特別大的貪污賄賂犯罪的,很少的案件會見要經過批准。現在就是持著三證,在不同的刑事案件當中,持有三證(律師證、委託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就可以會見,而且看守所要及時安排會見。這樣的會見,我們以前也叫辯護律師的權利,實際上更多的是被刑事訴訟之人的權利,他想見律師,律師也要見他,是雙方的權利,但是根源還是被刑事訴訟之人的權利。

    2012-03-08 11:32:38

  • 王敏遠:

    閱卷難也是這次被追訴的權利,以前是只能看一些法律文書,鑒定材料,是很少的材料,這個修正案草案規定,應該是所有的案件材料,在起訴階段就都能看到了。這個也是很有利於辯護的。因為我們知道,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以後,起訴以後送交法院的材料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是全案移送的。律師在開庭以前能夠知道案件情況的這種途徑和方法就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現在這個閱卷難的問題也得到了很好的解決。我們從正面上,不僅對律師的權利做了這樣的規定,而且我們還從另一個方面規定了追究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所謂的偽證罪,這次也做了相應的限制。這個實際上對於維護辯護律師的權利,我認為也會發揮積極的作用。這次做的限制是這樣的:如果要追究律師在辦案過程當中的偽證罪,要由異地的機關來辦理。也就是説,本地的機關不能直接追訴這個律師辦案過程當中的偽證罪,這個是很有意義的。因為我們知道,律師在刑事案件的辦案過程中,他最基本的職責是維護被刑事追訴之人的合法權利。他最常提出來的意見指的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或者不充分,或者適用法律不準確等等,從這些角度,從這些方面來提出他的辯護意見,而這些辯護意見經常會和我們的職能部門的意見正好對立。因為我們知道,案件移交起訴的話是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送交起訴的話,不僅案件事實清楚,證據事實充分,審判認定有罪應該是有相同的標準,而且適用法律準確這些都有。我們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了、證據事實充分,才送交起訴的,你認為我們不適用法律,不是跟我們對著幹嗎?辯護律師的職責好像天然就是跟職能部門對著幹的。如果由職能部門本地的辦案機關直接追訴偽證罪,就很容易導致意氣用事,錯誤追究辯護律師的刑事責任,因為對立的情緒在那裏。現在由異地機關辦理,顯然對於解決這個問題,預防這個問題有很好的促進作用,我認為會有很好的促進作用。當然,是不是充分,我們也可以根據實踐的檢驗。因為在立法的過程當中,我們知道有這樣的一種意見,應該可以這麼説,參與立法的這些學術界的人士,基本上是共識性的意見,就是説這一條很好,應該由異地機關辦理。程式上還要有一個前提,就是被刑事追訴之人,也就是律師,如果他服務的刑事被告人,他被判決有罪,而且這個判決生效以後你才能追究律師的偽證罪。因為如果你所辯護的那個人是一個無罪的人,辯護律師的偽證罪沒有根據了,沒有基礎了。只有在追究那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確定以後,才能追究辯護律師的責任。像這個程式限制,我們也期待著可以在今後的司法實踐當中能夠關注到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不是通過代表們的討論增加這樣的內容,我們不確定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但是即使沒有通過的話,我們也認為應該使辯護律師合法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維護他們的權利。

    2012-03-08 11:35:03

  • 中國網:

    有網友關注到了特別程式,也就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程式,為什麼這次這個修正案要加這麼一個程式?具體的內容有哪些?

    2012-03-08 11:40:12

  • 王敏遠:

    應該説這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共規定了有四個特別程式,其中條文最多的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有11條,像刑事和解程式就有3條,其他一般條文都不多,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條文特別多,有11條。

    我們知道,未成年人是身心都處於還不確定的狀態,還在發展過程中。以前古人經常説的有一句話叫做“一失足成千古恨”,這個千古恨對於一個未成年人來説是不是過於嚴厲了?如果他犯的罪不那麼重,如果他的主觀惡性不那麼深,如果他還可以處於比較好的改造狀態的話,對於未成年人是不是應該給予特別的設置程式和特別的關照和特別的幫助?當然這指的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實際上我們這次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針對的是被指控的未成年人,而被指控的未成年人不見得都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我覺得這個意思一定要確立起來,被指控的未成年人不見得一定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法院判定有罪之前,你不能認為他是有罪的,對於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因為未成年人他在遭遇刑事追訴之後,如果説被告人就是一個弱者的話,是一個弱勢地位的話,未成年人是一個更弱勢的地位。所以對他要規定特別的程式,與眾不同的程式,跟成年人不一樣的程式。為什麼呢?給他特別的保護,給他特別的幫助,這就是這個程式之所以要規定的價值之所在。當然我們能夠這麼規定,有很多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程式有了很好的探索和解決,從上海1982年崇明區法院就開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程式進行探索,如果考慮到我們國家1984年就開始的話,應該説很早了,到現在20多年過去了,全國各地很多地方,包括我們北京也都有為未成年人設立的相應的辦案機構,就是法院裏面設置少年法庭,檢查機關也有未成年人檢查處。

    2012-03-08 11:40:43

  • 王敏遠:

    我們剛才也談到這次這個修正案是這麼多年的經驗總結,未成年人訴訟程式是一個很好的標誌,確實有這方面的經驗總結。這個經驗總結裏面特別值得關注的有哪些?一個就是剛才提到的對他的辯護權予以特別的保障,對未成年人要實行強制辯護,也就是説他沒有維護人的話,要提供法律的辯護,未成年人我們説他因為是未成年,法定要有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就是對他們的身心進行保護。還要有適合的監護人在場,比如他們的老師,比如經過專門訓練的、對於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比較了解的人,這些都是特別的程式。除了這些程式之外,我們説未成年人如果最後認定有罪的話,還要實行一些特別的原則,比如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還執行特別的原則。除了這個原則之外,我們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如果這個犯罪不是很嚴重,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他的犯罪記錄要封存起來,除非是司法機關用於辦案的需要可以看這個記錄,這使得我們犯了不是重罪的未成年人,普通輕罪的未成年人,他重新回歸社會,他受教育、就業等等方面不至於受到很大的影響。

    2012-03-08 11:45:16

  • 中國網:

    很人性化。

    2012-03-08 11:47:05

  • 王敏遠:

    很人性化。是對他的權利保障,不至於一失足真的成為千古恨,他改造得好的話,很可能成為社會當中合格的成員。

    2012-03-08 11:47:26

  • 中國網:

    對他的身心健康也很有幫助。

    2012-03-08 11:47:41

  • 王敏遠:

    很有幫助。

    2012-03-08 11:47:51

  • 中國網:

    本次還調整了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什麼情況下可以採用這個程式呢?

    2012-03-08 11:47:58

  • 王敏遠:

    簡易程式1996年的時候就特別受到關注,我們知道,普通程式要歷經審判的完整過程,比如法庭調查、證人要出庭、其他的證據要出示、法庭辯論,尤其有的案件當中證據的種類很多,數量也很多,有的案卷可以有幾十本,這樣一個完整的程式我們講叫普通的案件程式,普通的審判程式。簡易程式指的是什麼?簡易程式指的是被告人認罪以後,在法庭調查環節當中可以省略掉沒有爭議的那些部分,調查的環節都可以省略掉,因為都認罪了。簡易程式設置一個最基本的理由,大家討論當中,就是説人都已經認罪了,案件事實也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他自己也都承認了,還要每一個證據都到法庭上來出示嗎?都要過一遍嗎?如果我們確定他的認罪是自願的,認罪的自願性能夠確定的話,而不是受強迫的,那麼這個必要性就沒有了。我們説從公正性是沒有問題的,既然是自願的,案件事實又清楚,證據又確實充分,他又是自願認罪的,公正性不會有問題,那麼公正性不會有問題的話,我們的效率是不是要考慮?所以簡易程式就是在這個基礎上考慮效率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當然,以前簡易程式適用的範圍比較窄,比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而這次這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於簡易程式擴大了範圍,比如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的所有的程式,只要是認罪的話,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所有的刑事案件,在認罪以後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簡易程式不僅僅是對於犯罪有了界定,而且對於程式也有了一定的完善,比如簡易程式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是獨立審判,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是合議庭(相對來説重的案件,五年以上,三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還是要採用合議庭)。再比如簡易程式公訴人不能省略,控辯雙方還是要有,認罪是認罪,但是到底是不是應該判重刑?15年是重刑,1年以上,3年以下是輕刑,對事實和證據不提異疑,是不是可以輕一點量刑?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式還是要出庭,不能像有些地方做的,一到簡易程式可能公訴人都不出庭了,這種不規範,在簡易程式的設定當中,除了範圍以外,規範化的要求也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2012-03-08 11:48:17

  • 中國網:

    此次這個修正案還明確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很多網友在問,什麼情況下證人才要出庭呢?而且很多網友説,對證人的保護現在是不是得到了一個很好的加強呢?

    2012-03-08 11:51:53

  • 王敏遠:

    網友提的這個問題,我覺得也是對於刑事審判公正性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我認為提了一個很好的問題。

    因為我們知道,審判不僅要公開,而且審判過程的公開意味著證據能夠公開受到質疑。在公開的法庭審判當中,證人證言的證據,如果因為證人不出庭,它怎麼公開呢?只是宣讀不能叫公開。證人説我看見了張三在幹什麼,具體是怎麼幹的,然後證人不出庭。你憑什麼?你看清楚了嗎?你當時在什麼地方?憑什麼你是能看清楚了的?經過質證的話,必須要證人本人出庭才能夠確定的一個問題。既然是這樣的話,我們知道證人出庭是公開審判的應有之意,是法庭質證的基礎。以前,我們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和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任何證據都要經過法庭查證屬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查證屬實的基礎,一個基本的程式是質證程式。但是我們那個時候對於證人要出庭是採用了某種意義上放任的程式設置,就是説證人出庭最好,因為也規定了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他要真不出庭的話,宣讀證言、查證屬實也可以用做定案的根據。顯然這個在現在看來,隨著法制的發展,對於法庭審判的規範化要求的進一步提高,對於司法公正的內涵理解,我們認為更強調的同時,我們發現證人出庭特別重要。所以這次修改的時候規定了,如果是控辯雙方對這個證人證言有疑義,並且法庭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話,那麼他就應當出庭。因為如果沒有疑義,證人出庭的目的是要接受質證,如果雙方都沒有疑義,那麼質證的必要性基礎也就不存在了。他們其中有一方有疑義,也就意味著他們都需要在法庭上對他們進行質證,用質證的方式來核實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這個犯罪的修訂特別好。我們從來不應該強調證人出庭率到底有多高,我們從來強調的是證人出庭的必要性是不是能夠滿足,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是比較好的。

    2012-03-08 11:52:54

  • 王敏遠:

    當然我們一方面要強迫證人出庭,法律規定,要強調證人出庭的必要性。既然有這個必要,就要強迫證人出庭,不能以他願意不願意(為準),他不願意是不行的。我們甚至可以對於不出庭(的證人),如果要求他出庭他不出庭的話,還規定了要予以處罰,強迫他。另外一方面要保障他的權利。我們講權利、義務要有一個相應的對等,只是一味規定他的責任和義務是不行的,所以這次這個修正案當中,也規定了對他的權利的保護。尤其是一些特殊案件,像恐怖犯罪案件等等,毒品案件,這個證人出來作證,他們的人身危險性會受到極大的威脅。所以我們的公檢法機關,對於他們的權利保障,可能也是需要特別加強。這次這個修正案我認為也關注到了這個問題,並且也規定了不同程度的保障措施。

    2012-03-08 11:56:52

  • 中國網:

    還有網友們關注的一個熱點就是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很多網友就問,這個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以前是怎麼樣的?為什麼這次要進行一個修改?

    2012-03-08 11:58:40

  • 王敏遠:

    關於通知家屬的問題,去年修正案草案在網上公佈以後,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之後,這是網友們特別關注的一個問題。很多網友提出來這是秘密拘捕,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當中的大倒退,我還聽到了這種説法。實際上這種説法有一定程度的誤讀。為什麼這麼説?我們先看看修正案草案是怎麼規定的。修正案草案從一讀的時候,就是第一次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候,它的規定是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他的家屬,這是一個原則,也包括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應該在24小時之內通知他的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以及被關押的處所。顯然這個原則的規定對於人權的保障是有積極意義的。同時又規定了,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重大貪污賄賂犯罪,在有礙偵查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家屬。

    2012-03-08 11:59:13

  • 王敏遠:

    網友説這個不是秘密拘捕嗎?我覺得網友的這個分析是對的,這就是秘密拘捕,但是説它是大倒退可能要分析。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這個和現在一樣。但是同時又規定了,如果有礙偵查的話就可以不通知,也是指的所有的刑事案件。現在只限定了三類案件,顯然是一種進步。它規定了就是,通知是原則,通知是常態;不通知,只有在極特殊、極少量的案件當中才可以以有礙偵查不通知,這顯然不是倒退,怎麼是倒退呢?

    2012-03-08 12:01:24

  • 王敏遠:

    當然,第二次送常委會審議的時候又發生了變化,發生了什麼變化呢?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仍然在有礙偵查的三類案件當中,三類案件也出現了調整,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和特別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原來是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在有礙偵查的時候可以不通知,而且僅限于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不包括逮捕。也就是説,以後再也不能説這三類案件可以秘密拘捕,捕不在裏面,拘留在裏面,這個顯然我認為又往前推進了一步。我曾經這麼解讀這個相應的規定,我現在仍然保留這個態度,怎麼解讀呢?一方面我們看到它往前進了一步,無論是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和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我們在通知家屬這個問題上都在進步,在往前走,限定了很少量的案件,而且現在逮捕不包括在裏面,這就是在往前進步。

    2012-03-08 12:02:20

  • 王敏遠:

    我們看到,這個往前進一步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在我看來沒有完結,沒有終結,還可以往前推進。比如,我們就提出這樣的設想,這三類案件予以特別的考慮當然有道理,因為這樣的案件通常是有共同犯罪存在,如果他真是罪犯的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特別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總有一個以上的同夥在那裏。你説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理解,就是同夥知道風聲怎麼辦,偵查沒有終結這個可以理解。但是如果長期不通知就不好理解了,即使這樣的犯罪當中,長期不通知怎麼理解?比如説一天24小時要通知,對於這個特殊案件是不是可以放寬到48小時,甚至是72小時?如果再長的時間我就認為時間太長了,通常的拘留可以達到14天。如果拘留這麼長時間都不通知家屬會發生什麼情況呢?我設想了一個情景,如果真的有同夥的話,他的同夥早就該知道了,一天不知道,兩天不知道,如果14天説這個同夥還不知道的話,只能説這個同夥很笨,這個案件很好破獲了,如果他還不知道的話,那麼長時間還不知道就笨死了,那還不很容易破獲嗎?很容易破獲。所以説這樣的同夥根本不存在會有礙偵查的情況發生。換句話説,如果連同夥都知道的話,他家屬不知道這合情合理嗎?不合情合理。所以通知家屬從這個意義上來説,我覺得,第一,不要把家屬看成是涉嫌犯罪的同夥,第二,一定要把它看成是一項權利,如果通知家屬是有利於保障權利的。第三,特殊案件特辦我們覺得可以理解,但是特辦應該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説,現在拘留相對逮捕是期限比較短的,也就是短時間的。但是指定居所的時間是比較長的,那個時間很長,指定居所是不是也存在著長期失蹤的問題?當然我們現在的修正案草案也規定了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通知家屬,但是這個“消失以後”的判斷權在哪呢?在辦案機關那裏,對於家屬來説還是處於未知狀態,失蹤狀態,所以這是不利於保障人權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在整個刑事訴訟的發展過程當中,現在處於的階段是往前推進了,首先我認為是往前推進了,然後我們再進一步的研究,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往前推進?這個是可以再研究的。當然,我希望實踐當中我們的辦案機關不會因為這個規定而使通知家屬這項權利受到忽視,對於辦案機關來説,尊重和保障人權,就是我們開始説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的,保障人權的精神如何在實踐當中,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本身是不夠的,還要在辦案過程當中,把這個當成一項重要的任務來看待,該通知家屬的就應該通知家屬,以有利於保障人權。

    2012-03-08 12:03:42

  • 中國網:

    謝謝您今天為網友們做解讀,也再次感謝您做客我們的節目,同時感謝各位網友們的收看,再會!

    2012-03-08 12:08:02

圖片內容:

視頻地址:

    http://mp4.china.com.cn/flv/olderDataft/olderDatazjxz/2012-3-8wmy_1331188904.mp4

圖片大圖:

  • 訪談開始

    中國網 胡迪

  •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

    中國網 胡迪

  • 這次又是在96年修改的基礎上,改革開放歷經了這麼多年,又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修改

    中國網 胡迪

  • ,《憲法》規定了以後,依據《憲法》而制定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應當要貫徹這個精神

    中國網 胡迪

  • 鏡頭中的訪談

    中國網 胡迪

  • 我相信刑事訴訟當中,人權的保障,這條任務增加的規定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中國網 胡迪

  •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面確實比較廣

    中國網 胡迪

  • 證據制度確實是一個貫穿于刑事訴訟始終的一個基本制度

    中國網 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