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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16日訊記者周斌為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廉潔問題的關切心情,防止法官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直接衝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上述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
為確保回避制度落實到位,規定對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主動提出回避申請,以及其所在法院履行回避申請設置了期限。並明確了這些人員未按時主動提出回避申請、弄虛作假規避任職回避等情況的懲戒措施。對於法院領導幹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錶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而暗地裏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的,規定強調應當責令該領導幹部辭去領導職務或將該法官調離現有崗位,該領導幹部或法官知情的,還應當同時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