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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42歲的男保安,深夜將保安宿舍裏的一名18歲男同事“強姦”,最終被朝陽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據悉,這是國內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
張華(化名)今年42歲,從東北來京後進入某保安公司,之後被派到某冰上運動中心。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點多,張華在保安宿舍內對18歲的男同事李軍(化名)實施“強姦”,“強姦”過程中導致李軍輕傷。
此後,李軍報案,第二天張華被抓。2010年8月30日,檢方以故意傷害罪將張華提起公訴。儘管故意傷害案一般為公開審理案件,但基於該案涉及個人隱私,法官最終決定不公開審理。
經過審理朝陽法院認為,張華故意將他人致傷,且造成輕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審理期間,經調解,張華賠償給李軍2萬元。鋻於張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當庭自願認罪,法院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記者多方走訪了解到,儘管張華被判的不是強姦罪而是故意傷害罪,但這是國內首起強姦男性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對此,北京中廣維天法律服務所主任蘆爭表示,這雖然意味著我國法律上的一定進步,但還遠遠不夠。“在我國,同性戀已經成為一種現實存在。現有的關於強姦罪的刑法規定,不利於保護公民權益。在很多國家就已經規定,強姦罪的客體也可以是男性。其實,多年來我國一直有人提議修改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對而作罷。”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