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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妻子張某因為家庭瑣事而爭吵鬧離婚並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李某與張某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吵。李某強行與張某發生性關係。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丈夫以強姦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姦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