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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對年滿75歲老人有條件免除死刑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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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12月21日報道 75周歲以上老年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者,將有可能適用死刑。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75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有所限制。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這是1997年中國修改刑法以來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改。該草案曾規定,75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表示,審議中和徵求意見時,都有人和部門提出,上述規定總體上是對的,但應增加限制條件,以適應各種複雜情況。

在上次審議時,有十來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以及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贊成75歲以上老人犯罪不適用死刑,姜興長委員還建議將75歲放寬至70歲。

和他們意見不同的也有十來位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他們認為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75歲以上的人具有健全的思維能力和行為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些老年人犯罪情節非常嚴重應當保留死刑,有些犯罪組織會利用老年人從事犯罪活動。

上述這兩種不同的意見,同樣也體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各界以及公眾徵求的意見中。最終,草案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專家觀點

“70歲以上判死者極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實際上中國70歲以上的老人犯罪判死刑的數量極少。二審增加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予免死的規定,一方面,是留有應對惡性犯罪的制度空間;另一方面,是在立法表一個態:絕對禁止老年人以特別殘忍手段剝奪他人生命。所以,這種修改可以接受。

周光權認為,死刑問題不僅是刑法的問題,也與政策、政治、文化、國民感受等有關,比較複雜,國際上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年齡規定亦不同。

焦點1

“終身監禁”規定取消

死緩重犯由“不得減刑”改為“限制減刑”

草案二審稿將原來對部分罪行嚴重的死緩犯罪分子“不得再減刑”修改為“限制減刑”,這部分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同時,相應恢復刑法中原有的對這部分人不得假釋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對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等八種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法院根據情況可以決定不得減刑,但在實際服刑18年到20年後可假釋。

由於一些被判死緩的重刑犯,經多次減刑後實際服刑期平均為18年,這導致死緩效果和無期徒刑差距不大,而與死刑差距過大。一審稿中“不得減刑”的規定,被稱為類似“終身監禁”,這增加了重刑犯實際刑期,同時也通過修改假釋的規定,給予其出路。

在上次審議中和徵求意見時,一種看法認為,這樣規定後,死緩罪犯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期仍然過短,與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難以平衡。有委員建議實際服刑提高到25年至30年。

另一種看法則認為,“不得減刑”的規定不利於罪犯改造管理,建議保留刑法原來對這部分人可以減刑但不得假釋的規定。曾長期從事公安工作的白景富委員認為,這樣規定會使這部分罪犯産生嚴重的對抗心理,不利於改造和管理。

不同的中央部門和地方對這一規定也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對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一律規定不得減刑,不限犯罪類型。司法部以及河南、山西等六省市則認為,“不得再減刑”會使罪犯産生抗拒改造的心理,增加改造難度,建議慎重考慮。

針對這兩種不同的看法,此次草案取消了“不得再減刑”的規定。

焦點2

醉駕不論情節均拘役

醉駕、飆車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根據最新的修改草案,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前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説,我國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産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此次,對於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未明確。據新華社電

焦點3

食品監管瀆職入罪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最高判十年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者從重處罰。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對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但針對具體情形如何定罪量刑,則需由刑法完成。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用三個條文與食品安全法作出了銜接。對於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草案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産。

食品安全法對監管者履職不力的法律責任尚限于行政責任,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此次刑法對於履職不力嚴重的情形則規定了刑事責任,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者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 張然視頻來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