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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對外公佈了《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
打擊力度
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始終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擺在突出位置,始終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
立案偵查
公安及時立案快速偵破
《通知》要求,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切實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合力。
公安機關對於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時立案,依法採取有效的刑事強制措施,快速偵破,並及時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要切實做好審查批捕和起訴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情況實行監督,進一步強化對立案、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法院量刑
罪當判死刑要堅決判處死刑
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適用法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僅要考慮犯罪數額、人身傷亡情況,還要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加大財産刑的適用,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要從嚴控制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職務犯罪
貪腐瀆職者涉案不得用免刑
《通知》強調,依法遏制和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懲相關的職務犯罪行為。對於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擾,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從重處罰。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或者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制度健全
發現監管漏洞要提司法建議
《通知》還要求,對在查處案件中發現的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防患于未然。
■ 呼聲
食品安全刑罰力度不足震懾犯罪
“去年底和今年初影響全國的三聚氰胺奶粉,我們辦案中查獲的涉嫌生産銷售數十噸三聚氰胺問題奶粉的主犯,最後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緩刑三年。”日前,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徐滬談及食品安全立法等問題時説,這樣的打擊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也不足以制止這種犯罪行為的繼續發生。
今年7月,青海再次出現問題奶粉。
徐滬介紹,在偵破天津某乳製品有限公司生産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辦案人員去控制公司高管時,對方當著辦案人員面,告訴家屬説,“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
結合上述經歷,徐滬建議,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