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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近,廣西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了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而包括礦長、副礦長在內的5名主要領導卻穩坐在辦公室裏。
這突擊提拔的用意再明顯不過,只為應付國務院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23號文件。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沉痛的教訓告訴人們:眾多礦難的發生,與一些領導只重生産、不重安全直接相關,而23號文件的出臺正是從根本上敲響煤礦負責人安全意識的警鐘。
文件的初衷非常明確,在日常巡查中,礦領導能了解井下安全生産狀態,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同時也可以洞察礦工心態,舒緩他們的工作壓力;而一旦井下有緊急情況,他們也會根據綜合掌握的一手資訊,應急指揮,確定一個科學、有效的處理方法。
但是少數企業巧言搪塞、鑽規定空子的現象也頻頻出現,政策如何落實到位?規定誰來監督執行?都值得反思。
“礦長助理”算不算煤礦的主要領導,能付多大的責任,自然有相關部門來認定,只是從這種突擊提拔的“應急措施”中,人們看到的是相關責任人對安全的漠視,對責任的推卸。如果應盡的責任都不願承擔,如此礦山領導還有什麼存在的必要?
此外,人們還關注“假領導”代替下井以及“真領導”敷衍、作秀,還會持續多久?該怎樣杜絕?
這就要求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帶班領導的具體職務和詳細職責,並且採用各種宣傳手段通知到每一個礦工。同時,設置投訴、舉報渠道,以便及時發現違規現象。
此外,為了防止領導下井後不作為,走馬觀花,敷衍了事,職能管理部門也應該加強突擊檢查力度,一經發現,嚴懲不貸。
在一些私營礦企中,老闆雇傭專業人士擔任礦長、副礦長,而且出於經濟利益方面的考慮,在保障安全生産方面的投入就成為了薄弱環節。針對這種情況,職能部門更要加強監管,把礦主也納入到“礦領導”的職責範圍裏來。
總而言之,規章的制定應該細緻明確,考慮到一線企業的各種複雜情況,不給人以可乘之機。同時,在執行過程中要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
更重要的還是每一位礦企的負責人乃至每一位礦工都能夠繃緊安全生産這條精神紅線,按流程操作,按規章辦事,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礦難悲劇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