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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正式實施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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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9月9日消息:今天上午從國家安監總局獲悉,對於帶班領導沒有下井的煤礦,一旦發生事故,將嚴懲煤礦和主要負責人,可分別罰款500萬元和罰上年年工資的80%。

針對一些煤礦領導沒有履行好帶班下井的規定,日前,國家安監總局公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該規定從10月7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為了防止煤礦領導作假,規定還明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另外還規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重大事故可依法關閉

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産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煤礦罰款規定(無領導下井出事的煤礦)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的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重大事故責任人終身禁任礦長

該規定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同時,還要處以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主要責任人罰款規定(無領導下井出事的煤礦)1.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責任編輯: 楊掬視頻來源: C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