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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上月24日在移審庭裁定將陳水扁繼續羈押3個月,陳水扁提起抗告。8號,台灣“最高法院”以裁定延押理由不夠嚴謹完整,宣佈撤銷台灣高院裁定。隨後台灣高院依照規定在24小時內重開陳水扁羈押庭。
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就“機要費”貪腐案、洗錢案等陳水扁及家人涉及的多起弊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並分別被處以新台幣2億元、3億元罰金。隨後,陳水扁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台灣高院合議庭作出繼續羈押陳水扁的裁定。
而這次撤銷高院裁定的理由包括:高院法官審理時沒有清楚交代陳水扁為何會逃亡;洗錢部分,高院合議庭也沒清楚交代;陳水扁身為卸任當局領導人,仍有安全保衛人員隨行,因此應不會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