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財政部公佈《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二為一,改徵民航發展基金。此舉被質疑為“換湯不換藥”,有網友甚至調侃到,“一個好消息:徵收多年的機場建設費停了;一個壞消息:開始徵收民航發展基金。”

機場建設費從1992年開始徵收,迄今已經20年,最早是在溫州永強機場收取,原因是溫州機場並非國家投資。隨後,國內機場為了各自收益,都跟隨開徵了機場建設費。但這一收費直到1995年才有了條文依據,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從此“國內航班另收50元,出境航班另收90元的機場建設費”便有了合法身份。

2002年的《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繼續實行現行機場建設管理費政策。2006年兩會期間,不少代表提出機場建設費應當廢止。然而,2007年,財政部網站公佈了《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新辦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期限延續至2010年。

2010年,財政部網站又公佈了“關於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旅遊發展基金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繼續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旅遊發展基金。”

機場建設管理費一收就是20年,質疑和爭論一直不斷。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機場徵收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開透明上。從各國現狀看,機場建設費是否該徵可以討論和商榷,譬如美歐日等發達國家,雖沒有機場建設費一説,但也向乘客單獨徵收“進出港稅”。至少在程式正義層面,人家是立法在先,並且使用、監管全過程向社會透明。根據國內目前上市的5家航空公司近期公佈的業績公告,機場建設費返還已經成為機場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這也讓不少人産生懷疑,有限的財政是否有必要拿來補貼上市公司?20年的機場建設費徵收總額已逾千億,除了公開過部分的收入支出數據外,並未公開具體支出去向,也從未有權威審計機構給予披露。

2012年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葉青繼續呼籲取消機場建設費,哪知爭議聲尚未平息,機場建設費就華麗轉身,變成民航發展基金,繼續獲得尚方寶劍,暢行無阻。

根據辦法,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援某項事業發展,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這些基金的開徵大都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之間,開徵的原因無非是“擴大積累,壓縮消費”,試圖等經濟發展了再增加消費,要求民眾勒緊褲腰帶支援國家建設。由於其在法律地位上與稅有著顯著的區別,不需徵求意見、更不需通過全國人大的審議和批准。等經濟發展了,那些基金的收取不僅沒有取消反而受到更多重視,並被納入預算管理,取消的可能性更小了。

長期從事財稅法研究的熊偉認為,政府性基金對公民和企業來説也是一種財産犧牲,主張用法律來設定,最起碼也應該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來設定,國務院的文件不宜成為設立依據。否則,政府性基金容易被濫用,侵害私人財産權。

2011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中上年結轉收入為794.87億元,2011年準備結轉到2012年的也有817.31億元,説明這些中央政府性基金用不完,卻要徵收。在27項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有的已經是名存實亡,有的收入為零,有的不足1億元,估計都難以覆蓋其徵收成本。

全國人大代表葉青説,現在經濟發展、財政稅收收入大幅度增加了,中國是到了“清費理稅”的時候了,這樣才能取信於民。政府增加收入固然可以籌集資金,加大民生投入。但隨著民生經濟、內需規模的擴大,也應想到,減少國民負擔也能起到拉動內需、縮小貧富差距之效,甚至會超過政府先收入再分配的功效。而且,政府藏富於民之後,威望也會逐步建立起來。國富不如民富!30多年改革開放之後,中國應該樹立政府理財與國民理財並重的理財觀念。他建議,取消低於200億元的中央政府性基金項目,相應事業的所需支出從中央政府支出中予以調整。同時,地方政府性基金也做相應的調整。

媒體評論員劉曉忠認為,不論是機場建設費還是民航基建基金,實際上都計入旅客民航消費的非營運成本。如從支付形式上機場建設費與機票是分割的;而民航基建基金則是內化進機票價格中的政府性基金,該費用是航空公司運營成本之一部分,反映在票價中,導致機票成本複雜化。

而且,旅客乘坐航班是其與航空公司等的合同交易行為,而非與機場進行交易;旅客與機場的關係,實際上是基於機場與航空公司的合同交易行為,如航空公司向機場支付的飛機起降費、民航基建基金等,機場為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包括機場建設費的民航發展基金,則意味著旅客向服務提供商的第四方(非機場)支付了費用,這本身就不符合商業的定價有償原則。而且當前《暫行辦法》顯示民航發展基金也不屬於旅客捐贈、借款和投資等,而是一種非稅的輔助性民航發展基金,這就導致其産權屬性的模糊化,從而容易公地悲劇。

總之,民航發展基金增加了乘客的負擔,有悖于當下拉動內需的大環境。

對於民航發展基金的七大用途。全國人大代筆葉青也逐一進行了批駁:

(一)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科教、資訊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歸還上述建設項目貸款,安排上述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和貸款貼息。這些不都是建設機場者應該承擔的嗎?以此類推,到酒店住宿,應該徵收“酒店建設費”才對。

(二)對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中小型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進行補貼。以正常航班的旅客的額外負擔,用於補貼非正常的航班的旅客或者貨運,這説的過去嗎?

(三)民航節能減排,包括支援民航部門及機場、航空企業節能減排新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節能設施或設備更新改造,行業節能減排管理體系建設等。節能減排也要由飛機乘客負擔,豈有此理?

(四)通用航空發展,包括支援通用航空企業開展應急救援、農林飛行等作業項目,通航飛行員教育培訓,通航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和設備更新、改造等。這些通用航空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是各級政府的職責嗎?

(五)民航科教、資訊等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和新技術應用。研發經費也由飛機乘客負擔,也説不過去吧?

(六)加強持續安全能力和適航審定能力建設。難道這不是航空公司應該做的事嗎?

(七)徵管經費、代徵手續費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辦法規定,按不超過基金收入的1%列支徵管經費和代徵手續費。也就是説,每位乘客要交5毛錢的代徵手續費。這也是一種雁過拔毛。

此外,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鄒建軍認為,總結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的經驗,發展基金管理辦法需要在基金的使用方面進一步細化,比如相應的補貼在使用時應有細則和規範。至少需要有一個類似于年報、審計報告的披露制度。同時,在有關費用的審計、監管方面,應建立專項資金通道,由國家審計部門對該收費進行專項審計和監管;對每年民航發展基金的使用情況,應及時公開;嚴禁挪用。

 
特邀嘉賓

    全國人大代表葉青:取消政府性基金中徵收量極低的項目;取消直接涉及民負的項目;採取包括減稅減費等積極財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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