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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的通知》解讀

發佈時間: 2015-05-19 16:54:56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戴凡  |  責任編輯: 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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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老齡辦、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的通知》解讀

全國老齡辦宣傳部

全國老齡辦、民政部聯合發文 加強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

我國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已達49.2萬個 覆蓋率達74%

一、文件出臺背景

城鄉社區老年協會作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老年社會組織,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服務性,多年來,在基層老齡事業、社會公益事業、社區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更好地促進老年協會發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都對老年協會建設提出了系列要求。《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關於落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成員單位分工的意見》明確提出,由全國老齡辦、民政部共同負責加強基層老年群眾組織建設。

為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和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2012年全國老齡辦下發了《關於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12〕1號)(以下簡稱《意見》),界定了基層老年協會的性質和主要職責,明確了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主要任務。2012年,全國老齡辦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召開了全國基層老年協會規範化建設經驗交流會。2014年,啟動實施了基層老年協會建設“樂齡工程”。2014年全國老齡辦主任會議要求,要把基層老年協會建設作為2014年到2015年的七項重點工作之首要任務,要求積極籌措資金,引導社會資金進入,要求要適當降低建會門檻,減免註冊和年檢費用,並專門提出,為完成《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任務,民政部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繼續重點扶持中西部地區協會建設。

近年來,各地按照中央部署,以“十二五”規劃為總體目標,積極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意見》精神,廣泛實施“樂齡工程”,不斷加大扶持力度,促進了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健康有序發展,截至2014年年底,我國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已達49萬個,覆蓋率達74%。但調研發現,仍存在覆蓋率不高、區域發展不平衡、經費設施不足、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等問題,使老年協會難以適應人口老齡化形勢的發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需要進一步破除老年協會發展過程中的發展障礙。

二、文件出臺目的

《全國老齡辦、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與《意見》不同,《意見》的重點是明確基層老年協會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此次全國老齡辦、民政部聯合下發該《通知》,目的在於幫助城鄉社區老年協會解決登記難、沒有法律地位、缺乏經費、發展不規範等問題,重在通過加大扶持力度,激發老年群眾組織的活力,充分發揮其在養老服務、社區治理中的作用。

三、加強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的近期目標

提高覆蓋率仍是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的首要目標。《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到2015年要實現基層老年協會城鎮覆蓋率95%、農村覆蓋率80%的目標,截止到2014年6月,城鎮覆蓋率80.54%,農村覆蓋率72.85%,雖然比2013年同期有所增長,但與規劃目標差距仍較大。因此,《通知》提出,各級老齡、民政部門要把提高城鄉社區老年協會覆蓋率作為今年老年協會建設工作的首要任務,統籌區域平衡,細化數量指標,制定具體措施,突出建設重點,明確時間進度,加快建設步伐。力爭到2015年底完成城市社區老年協會覆蓋率95%、農村社區老年協會覆蓋率80%的“十二五”規劃目標。

四、加強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的六大具體措施

《通知》從做好登記管理、加強設施建設、加大扶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開展業務培訓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實施措施,必將有力地推動城鄉社區老年協會建設。

一是首次提出把老年協會納入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範疇。《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要求要發揮老年協會的作用,但是長期以來,老年協會存在著登記難、管理不規範、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制約了老年協會發展和作用發揮,尤其是在政府購買服務推進過程中,沒有登記的老年協會難以承接項目。因此,老年人對於改革老年協會登記管理方式的呼聲越來越高。自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以來,北京、河北、遼寧、上海、安徽、江西、河南、廣東、廣西、貴州、陜西先後下發文件支援符合登記條件的老年協會直接登記註冊並減免註冊資金,鼓勵不具備登記條件的老年協會進行備案管理,以保證老年協會依法開展活動。這些實踐和探索順應了基層老年群體的要求,已經初步取得成效,既促進了老年協會規範運作,也促進了老年協會發揮作用,這些地方實踐經驗值得全面推廣,因此,《通知》提出,將城鄉社區老年協會納入公益慈善類或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範疇,進行直接登記。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放寬條件,簡化手續,做到能登盡登。暫時不具備登記條件的老年協會,可在鄉鎮(街道)備案。對依法登記的老年協會,要按章程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機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充分發揮作用;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老年協會,要制定並規範章程,加強民主管理和自我監督。

為促進老年協會與其他各類涉老社會組織加強合作、資源共用,《通知》同時鼓勵城鄉社區老年協會自願組合,成立聯合組織,並依法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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