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8日訊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聯名30名貴州團代表提出議案,適時修改《獻血法》相關條文,禁止因他人無償獻血而獲利。
無償獻血人及其配偶、近親屬因交通事故等産生的用血費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門報銷,能否因此免除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最近貴州省檢察院辦理的一例民事抗訴案就涉及這一矛盾點。
該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袁某某遭受文某某駕車衝撞導致傷殘,因袁某某是自願獻血者,住院治療期間産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自行報銷,法院以“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判決5180元用血費用不應獲得賠償。袁某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近日,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作為本案主辦檢察官,已向法院提出抗訴。
傅信平介紹,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二十餘年。《獻血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第二款規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該條文在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鼓勵社會大眾無償獻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司法實踐中,無償獻血人及其配偶、近親屬因被侵權産生的用血費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門報銷,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是否賠償,獻血法無明確規定,導致了“類案不同判”現象屢屢發生。
傅信平表示,國家報銷用血費用的目的在於鼓勵社會大眾無償獻血,並通過報銷用血費用將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近親屬在遭受人身損害時的損失進行合理分散。如果受害人已報銷的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主張,則導致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沒有完全承擔,客觀上減輕了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實際上成為國家無償獻血獎勵的受益者,侵權行為的後果與受到的責任追究不相符。
據此,傅信平聯名30名貴州團代表提出議案,適時修改《獻血法》相關條文,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近親屬按照前款規定免交用血費用的,不能因此免除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通過增加上述條款,將有利於更好貫徹落實《民法典》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立法導向,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讓執法司法達到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彰顯法律溫度;有利於鼓勵和提倡社會大眾發揚無償獻血的人道主義精神,依法保障無償獻血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緩解我國醫療用血相對短缺的現狀;有利於統一執法司法尺度,為依法辦理該類侵權案件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與權威。
(編輯:彭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