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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佈丨地方組織法修正草案"上會":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 明確代表向選民述職

文章來源:中國網 發佈時間:2022-03-05 13:47:17 作者:董小迪 責任編輯:蔡曉娟 魏婧 張艷玲

中國網3月5日訊(記者 董小迪)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5日在北京開幕,會議審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修正草案”)。這是繼去年大會對全國人大組織法進行修改後,又一部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國家機構組織法。

地方組織法規定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組織、職權、工作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法律。1979年施行至今,已修改了5次。本次修改幅度大、分量重,修改後的法律由69條變為90條,不僅將“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寫入總則,還完善了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職權,增加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等。

2022年1月23日,雲南昆明,少數民族人大代表參加大會選舉投票。圖片來源:人民視覺

全過程人民民主入法 代表應向選民述職

本次地方組織法修改充分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草案將“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寫入總則,明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增加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擬在現有基礎上,名額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別增加10名。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充分發揮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應當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聯繫代表的工作機制,支援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建立基層聯繫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繫,聽取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報告,並予以公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會議的制度。

圖片來源:人民視覺

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 強化國有資産審查監督

草案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強化地方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的監督”;強化鄉鎮人大的職權,明確其“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聽取和審議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明確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列名的專門委員會增至5個,增加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可以比照本法有關規定,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

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其調整方案,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産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報告。

此外,草案明確省、設區的市兩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同立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結合地方實際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加強區域合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區域合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明確政府建設原則 要求推進政務公開和政務數據共用

草案還明確政府建設的原則要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依法行政,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並對建設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誠信政府,推進政務公開和政務數據有序共用、實現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依法接受監督等提出明確要求。

草案對地方政府的組織和職權作了補充完善,明確地方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優化協同高效以及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明確地方政府在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國有資産管理,加強區域合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指導、支援和幫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方面的職責。

草案同時明確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規定其在本轄區內辦理其派出人民政府交辦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明確基層政府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相互關係。增加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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