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最高法民三庭庭長:涉知産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已立項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2020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胡仕浩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透露,目前涉及智慧財産權懲罰賠償制度司法解釋已立項,知産保護力度將進一步提升。
值得關注的是,圍繞智慧財産權惡意訴訟頻發現象,近年來,人民法院探索和推動智慧財産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通過組合拳規制惡意搶注商標,傳遞出堅決打擊的司法導向。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依法認定侵權人主觀惡性以及故意仍是現實挑戰。胡仕浩直言,對於侵權人是否具有“惡意”以及是否構成“情節嚴重”,還需不斷探索。同時,針對惡意投訴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在賠償數額上,應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判斷。
涉知産懲罰賠償制度司法解釋已立項,加強涉疫知産審判
澎湃新聞:目前,有關專利、著作權法擬強化侵權懲罰性賠償,以此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當前,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情況如何?
胡仕浩: 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首屆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主旨演講中提出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2019年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報告進一步提出要“建立智慧財産權懲罰性賠償制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在專利、著作權等領域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並進一步強調要“強化民事司法保護,有效執行懲罰性賠償制度”。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種子法已經有了懲罰性賠償方面的法律規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合理確定侵權人的賠償數額,已經成為解決智慧財産權權利人維權過程中面臨的“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難點問題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探索和推動智慧財産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把“推動在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智慧財産權侵權的法定賠償額”作為“構建以充分實現智慧財産權價值為導向的侵權賠償制度”這一重要舉措的重點內容。實踐中,人民法院更是在涉及相關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民事案件中,嚴格依法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準確把握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標準,審結了一批具有示範意義的智慧財産權案件。
以2019年為例,江蘇高院在涉及小米公司馳名商標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針對侵權人在多領域刻意模倣小米公司馳名商標,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惡劣、侵權數額巨大、侵權後果嚴重的實際情況,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在計算侵權人獲利額的基礎上,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惡意、情節惡劣、侵權後果嚴重程度相適應的3倍懲罰幅度,最終全額支援了權利人5000萬元的賠償訴求,體現了嚴厲打擊嚴重惡意侵權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最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價值導向。
當然,由於相關法律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比較原則,對於在具體案件中侵權人是否具有“惡意”以及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這些涉及懲罰性賠償適用的重要內容的把握,還需要司法實踐的不斷探索;此外,對於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的把握,以及懲罰性賠償與其他法律責任承擔的協調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工作已經正式立項。相信隨著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將得到進一步的完善,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也將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澎湃新聞: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與疫情相關的惡意商標註冊行為備受關注。如何強化涉疫知産司法保護力度?
胡仕浩: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人民法院找準工作結合點、切入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
針對智慧財産權審判來講,最高法加強涉防疫相關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力度,嚴厲制裁涉疫情防控的商標搶注、假冒商標、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強化智慧財産權刑事處罰的威懾作用。比如,最近地方法院快速審結了一些生産假冒商標的口罩案件,有效遏制了相關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還加強對涉疫情防控相關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的調研。密切關注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究緊急狀態下的司法政策,如何既保護智慧財産權又保障人民健康,既要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也要有利於恢復生産,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個案明晰裁判標準,堅決打擊惡意訴訟
澎湃新聞:近年來,圍繞智慧財産權的惡意訴訟頻發,一些權利人為了非法獲利,故意通過虛假陳述、偽造憑證和惡意搶注商標等手段提起訴訟。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侵權人主觀惡性以及故意?
胡仕浩:“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産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是2011年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新增的案由。惡意提起智慧財産權訴訟不僅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嚴重影響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人民法院在依法加大對智慧財産權權利人保護的同時,必須嚴厲打擊濫用智慧財産權的惡意訴訟行為,為市場主體誠信經營保駕護航。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涉電商平臺訴訟逐年快速遞增。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以及電子商務法和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條款,構成了我國網路侵權責任的重要責任規則體系。最高法院於今年4.26智慧財産權保護週期間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完善電商平臺侵權認定規則,在加強打擊和整治網路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有效回應權利人在電商平臺上的維權訴求,在暢通網路維權渠道的同時,強調妥善審理網路侵犯智慧財産權糾紛和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糾紛,既要依法免除錯誤下架通知善意提交者的責任,督促和引導電子商務平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又要追究濫用權利、惡意投訴等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通過個案明晰裁判標準,加大對惡意訴訟的打擊力度。電子商務法實施後的首例惡意投訴案,即杭州網際網路法院(2018)浙8601 民初868 號原告王某訴被告江某、第三人淘寶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被告江某偽造印章、冒用商標權人名義,使用虛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標證書,向淘寶公司投訴其他經營者平臺進口的相關商品,被判令賠償損失210萬元。
在今年智慧財産權宣傳週期間,最高法發佈的2019年智慧財産權十大典型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的騰訊公司訴譚發文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産權損害責任糾紛案中,被告明知QQ形像是騰訊公司享有智慧財産權的作品及商標,仍惡意申請其作為外觀設計專利,在騰訊公司主張權利後,被告與騰訊公司達成和解,承諾撤回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後被告非但未履行和解協議,還向法院起訴騰訊公司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索賠90萬元。對此,人民法院認定其主觀惡意明顯,判決其賠償騰訊公司50萬元。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案件的審判,傳遞出堅決打擊惡意訴訟、大力倡導誠實守信的司法導向。
依法界定惡意投訴,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澎湃新聞:《電子商務法》實施後,對於涉電商平臺智慧財産權案件審理中如何認定平臺經營者的過錯、如何規制惡意投訴等行為備受關注。在司法層面,如何規制惡意投訴及訴訟?
胡仕浩:隨著網路資訊技術和電子商務産業的迅速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電子商務平臺的治理措施日趨規範,投訴渠道日益暢通。相較于線下更為便捷的線上投訴方式,使權利人的維權獲得了更加快速有效的保障,但同時也使惡意投訴和訴訟行為有機可乘。如果不加有效規制,惡意投訴行為將可能對電商平臺的經營生態造成嚴重影響,人民法院對此高度關注。
最高法剛剛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類智慧財産權案件,既要督促和引導平臺經營者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發展;又要對濫用權力、惡意投訴等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發揮著規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行為的作用。這些都為惡意投訴行為的規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惡意投訴人在投訴行為之外,還通過對平臺內經營者提起惡意訴訟等方式濫用權利,併為平臺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産權訴訟損害賠償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澎湃新聞:在您看來,如何防止濫用懲罰性賠償?
胡仕浩:有關賠償問題,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對於惡意投訴行為,如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投訴人將面臨懲罰性的賠償責任。但賠償數額的確定,也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判斷,防止懲罰性賠償的濫用。這其中,既要考慮相關連結被採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利潤的減少,也要考慮其為恢復連結到投訴前狀態而需要投入的推廣成本及店舖因被採取措施所帶來的信用積分受損等商譽損失。
組合拳規制惡意搶注商標,研究將不誠信者納入徵信系統
澎湃新聞:有學者建言,法律應儘快明確惡意搶注的行為認定,甚至還建議追究相關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您怎麼看?
胡仕浩:商標“惡意搶注”通常指將他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或依法享有的商標、商號、姓名、肖像等客體進行搶注的行為。惡意搶注不僅是對他人在先權利的侵害,更是對商標所承載的商譽、市場價值的侵害。惡意搶注商標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和市場秩序。近年來,人民法院採取五方面的措施,打出了一套組合拳,嚴格規制惡意搶注商標。
一是通過案件裁判進行規制。2019年,人民法院審結一批惡意搶注商標的案件,讓惡意搶注商標的當事人,既輸官司又賠錢,違法就必須付出成本,堅決維護商標註冊秩序。
二是制定司法解釋進行規制。2017年3月,最高法院頒布《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斷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惡意註冊”他人馳名商標,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訴爭商標的理由以及使用訴爭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主觀意圖。引證商標知名度高、訴爭商標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註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惡意註冊”。此外,前述《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也進一步強調充分運用法律規則,對裁量性法律標準作出不利於惡意搶注和囤積商標行為的解釋,促進商標申請註冊秩序的正常化和規範化。
三是通過價值引領進行規制。堅持“商標是為了使用,不是為了炒賣”的價值導向,對惡意搶注商標,轉讓牟利的,依法不予保護,從惡意申請到惡意轉讓,進行全鏈條治理,讓惡意搶注無利可圖。
四是通過案例指導進行規制。例如往年發佈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喬丹”商標爭議案,以及今年發佈“奧普”商標侵權案等典型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惡意搶注商標的堅定態度和積極效果,讓惡意搶注行為知難而退。
五是通過共建共治進行規制。進一步暢通與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等有關部門的資訊交流共用機制,加強對惡意搶注商標申請人、代理人及有關企業的監控,研究將不誠信訴訟行為人納入全國徵信系統,形成共建共治的威懾力。
2019年11月修正的商標法,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為打擊惡意搶注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