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讀民法典草案丨出了交通事故能否先扣車,打球受傷找誰賠?

文章來源:澎湃新聞 發佈時間:2020-05-28 08:00:59 責任編輯:李高思
作者:朱遠祥 來源:澎湃新聞 2020-05-28 08:00:59

深讀民法典草案|出了交通事故能否先扣車,打球受傷找誰賠?

澎湃新聞高級記者 朱遠祥

孩子與同伴踢球受傷,對方要不要賠償醫藥費?居民從高樓扔東西砸到人,物業有沒有責任?出了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嗎?

民法典草案中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回答了上面這些問題。

侵權責任編草案共有10章、95條,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草案)改變了過去那種大而化之的注重維穩、注重保護權利,而相對輕視行為人自由的理念。”中國法學會民法典起草領導小組成員、侵權責任編總召集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向澎湃新聞表示,侵權責任編草案進一步兼顧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更精準地把握權利救濟與行為自由的關係。

張新寶介紹,在這部分內容中,無論是對智慧財産權、生態環境、産品責任這三類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還是對高空拋物傷人的侵權責任認定;無論是“自甘風險”規則還是“自助行為”制度,都體現了權利救濟與行為自由之間的平衡,以及在這種平衡規則中追求的公平正義。

自甘風險:不要總向別人“甩鍋”

在足球運動和籃球比賽這類體育活動中,由於有激烈的身體接觸,參與者容易受傷。萬一傷情嚴重,比如骨折了,“傷人”的一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對此類糾紛的裁判原則並不統一,有的法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的適用公平原則。此次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在侵權責任編中明確提出了“自甘風險”規則。

民法典草案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也就是説,在足球、籃球等文體活動中,因正常身體碰撞導致受傷的,傷人一方並不用承擔侵權責任。不過,如果是惡意犯規等故意行為,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傷人一方還是要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規定,相關活動的管理者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全國人大官方網站刊文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表示,“自甘風險”原則有利於明確正常開展相關活動的責任界限,讓活動開展有章可循,也能有效引導人們謹慎參與危險活動,從而分散和預防社會風險。

自助行為:必要範圍內的扣留措施

民法典草案在“自甘風險”規則的下一條,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受害人為保護合法權益,可以對財物採取適當的“強制措施”。

生活中有時會出現這類情況:吃“霸王餐”的顧客不肯付錢,肇事車主出事後想逃跑……遇到這些情況,受害人當然可以報警,可是往往等警察趕到時,吃“霸王餐”的人、肇事的車主,可能早就溜之大吉了。

而民法典草案的相關規定,可讓受害人獲得法律的“尚方寶劍”——餐廳老闆有權把吃“霸王餐”顧客的行李暫時扣下,交通事故受害人也可以把肇事車主的車子扣留,然後報警。

民法典草案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不過,這一條款同時規定,受害人採取扣留侵權人財物等措施,應在“必要範圍內”,並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

什麼情況是“必要範圍”,哪些措施才算“合理”?這涉及到自助行為的尺度把握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解決和完善。

高空拋物砸人:物業公司不能袖手旁觀了

一個從高空落下的煙灰缸,把重慶人郝躍砸成八級傷殘。這起發生在2000年5月的重慶“煙灰缸案”,成為高空拋物傷人的典型案件。

由於當時無法查清拋煙灰缸的居民是誰,重慶市渝中區法院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由22戶居民分別賠償郝躍8101.5元。不過,判決生效後遇到了執行難——許多被判賠償的居民感到委屈。

“墜物只是某一個人的過錯,如果要整棟樓的居民都來承擔,那就會産生比較大的爭議。”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總召集人張新寶向澎湃新聞介紹,草案中關於高空拋物侵權的規定,使損害責任的分配與承擔更趨公正合理。

民法典草案1254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因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查明侵權人後,此前已作出補償的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該條款還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高空拋物等行為,查清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等情形的發生。

按照這條規定,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人,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懲罰性賠償:適用三類侵權行為

在全國人大此次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對部分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引起了法學界關注。

所謂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顧名思義,這是一種帶有懲罰性的加重賠償,具有懲戒侵權人的目的。

澎湃新聞從民法典草案發現,侵權責任編對三類侵權行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侵害智慧財産權、産品責任、損害生態環境。

民法典草案第1185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草案第1207條: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草案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張新寶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對遏制侵權行為、推進法治建設具有重要價值,而從目前侵權責任編草案來看,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還是較為保守。在張新寶看來,懲罰性賠償制度今後仍有擴大適用的空間,例如,可考慮在侵害個人資訊領域也適用這項制度。

此外,目前已列入“懲罰性賠償”範圍的侵害智慧財産權等三類侵權行為,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條件認定,比如什麼是“情節嚴重”,哪些情形屬於“造成嚴重後果”,以及賠償的數額認定等,仍有待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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