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回應社會關切 作出40余處實質修改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佈時間:2020-05-28 07:20:35 責任編輯:李高思
作者:王亦君 耿學清 楊傑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0-05-28 07:20:35

明確公安等機關查清高空墜物責任人;強調小區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公佈;以文字進行性騷擾將擔責;父母離婚孩子歸誰,已滿8周歲子女有話語權……這些最新的規定出現在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的民法典草案中。

5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指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各代表團審議民法典草案的意見進行了認真逐條研究,就提出的修改意見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100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余處。

“代表們的意見真管用。”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看到最新的修改稿後説。

今天下午,多位研究或從事法律領域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民法學者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對備受公眾關注和代表熱議的話題,草案回應社會關切,對很多建議和意見予以採納。

父母離婚,8周歲以上孩子可決定跟誰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是代表們關注的焦點之一。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中規定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最新修改增加了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尚倫生表示,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寫明要徵求孩子的意見,“當父母僵持不下,孩子的意見將起到重要作用,司法實踐中也是按照這種思路去處理的。”

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為,這一修改主要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尊重孩子的選擇權,我國民事行為能力的界線是八周歲,八周歲以上的孩子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

備受關注的30天離婚冷靜期未作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兩會前夕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從了解的情況看,英國、法國、俄羅斯、南韓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解決衝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

作為長期關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律師,方燕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解釋比較合理, “公眾擔心,30天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可能有暴力行為,這種現象在協議離婚中比較少見,有家暴行為將會通過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物業不得斷水斷電催收物業費

小區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問題也引起代表們普遍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宗勝認為,草案物權編之前規定的是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即將提請表決的草案裏明確規定了應當定期公佈,這為今後修改《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範本。

尚倫生説,這一規定的修改使維修資金的使用有了限制性規定。他解釋説,以前各地反映維修資金使用問題,“需要使用時用不上,如何使用不透明。原來寫的是‘公佈’,有的過了很長時間才公佈,沒有期限,定期公佈讓維修資金有了透明度。”

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採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最新修改草案合同編裏物業服務合同一章裏增加了禁止性條款。

李宗勝評價説,“根據草案合同編中物業合同的規定,物業公司的職責,並不是供水、供電、供熱,不能利用自己相對強勢的地位、用斷水、斷電這種方式催收物業費。”

以文字形式進行性騷擾將擔責

禁止性騷擾和保護公民的隱私及個人資訊是草案人格權編中的亮點,草案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新的修改用列舉的方式,將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作為性騷擾的實施方式。

李宗勝評價説,“現實中發生的給下屬發曖昧短信、不雅圖片將擔責,這種立法技術使立法禁止性騷擾的價值取向更加明確、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

草案人格權編中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隱私和個人資訊的保密義務。最新的修改將這種保密義務的主體擴大到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

李宗勝解釋説,“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可能會採用購買一些社會組織、企業服務的方式來履行防控職責,這種情況下,公民的隱私、個人資訊就會被社會組織、企業等掌握,他們是受政府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同樣需要承擔和政府部門一樣的保密義務,如果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資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李宗勝表示,“民法典草案的這些修改凸顯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是維護每個人基本的民事權利。”

保障頭頂上的安全

草案侵權責任編中規定,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落物引發的死傷事件屢見不鮮,威脅每個人“頭頂上的安全”。這類事件發生後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一直是立法和司法中的難題。

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對於無法查明侵權人的高空拋物致害案件責任承擔問題:“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十年來,這一“連坐”、“一人犯錯、全樓埋單”的條款因在法理上“先天不足”而一直備受爭議,審判實踐中也發現其實施效果並不理想,起不到懲戒此類行為的作用。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三審稿試圖完善高空拋物相關條款,不僅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還規定發生這一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其中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解讀説,《侵權責任法》的“連坐”規定是一個純粹民事規範,本身並無問題,只是在實踐中,民事法律作出規定後,公安機關一般不介入,導致具體侵權人難以查清。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曾經提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機關”。他認為,規定不明將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容易推諉扯皮,公安機關作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對高空拋物墜物進行調查,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和責任人。“有關機關調查,有關機關是誰?”尚倫生回憶,他所在的小組審議民法典草案時,一位建設系統的的全國人大代表發問。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代表們的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物業公司等其他單位未必有調查手段,明確公安等機關來作為調查主體,對於這一規定的落實特別有力。”方燕告訴記者,一定要明確調查機關、也只有公安機關有調查手段。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耿學清 楊傑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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