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名人大代表呼籲制定國家豁免法
全國人大代表馬一德建議制定國家豁免法;採取限制豁免有利於保護我國政府及公民法人利益
全國人大代表馬一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供圖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提交了一份議案,呼籲加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這份議案獲得了30多名代表的聯名支援。
馬一德表示,由於我國國家豁免法的缺失,對中國國家利益及自然人、法人利益的保護極為不利,導致在國際交往中處於被動的地位。馬一德認為,這種立法現狀遠遠落後於我國對外交往的實際需求,隨著社會各界對國家豁免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制定國家豁免法的各項立法條件也已基本成熟,建議我國加緊制定國家豁免法,並採取限制豁免主義立場,以適應國際發展大環境,切實維護國家及公民法人的利益。
現狀
處理國家豁免問題案件時我國法院無法可依
馬一德表示,國家主權豁免原則是現代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在調整國家行為和國際關係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民商事交往,一國政府與他國法人、自然人之間的國際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世界上很多國家制定了外國國家及其財産在國內起訴與被訴的專門法律——外國國家豁免法。200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其目的就是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加強關於國家及其財産的管轄豁免法治和法律確定性,協調國家與自然人或法人的交易過程中對國家及其財産的保障。2005年9月14日,我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表明瞭我國的立場。
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全面系統的國家豁免法,有關豁免的規定僅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産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等相關法律規範中。“遺憾的是,這些規定都未涉及國家豁免本身的問題,這種立法現狀遠遠落後於我國對外交往的實際需求。”馬一德表示,我國的自然人和法人無法在國內法院對他國提起訴訟,只能到他國法院起訴,這不僅增加了訴訟成本,也使我國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我國法院在處理國家豁免問題的案件時更是無法可依,缺乏統一的處理機制,導致在國際交往中處於被動不利的地位。
馬一德介紹,目前中國有關國家豁免的案件,大多以中國為被告在外國法院被起訴,外國法院根據本國的國家豁免法對中國進行審判,然而其對中國的審判是否正當合理,中國卻沒有相應的法律去核實。雖然中國可以表明“絕對豁免主義”的立場而對判決進行抗辯,但長此以往,政治手段終究不是解決國家豁免問題的良策,這不僅會使中國的外資投入下滑,中國的國民經濟也會受到影響。而且我國一貫採用對外國法院的訴訟文書不予理會的態度,也會延誤時機,給之後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程式造成障礙。此外,中國法院面臨相關豁免案件時又該何去何從?是否受理?受理後依據何法律進行審理?這些都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只有儘快制定中國國家豁免法,才能為這些問題提供統一的解決機制,起到真正定紛止爭的作用。”馬一德稱。
應對
儘快制定國家豁免法保護我國市場經濟環境
馬一德表示,隨著我國涉及國家豁免訴訟的增多,我國的國家豁免問題逐漸突出,亟須通過立法進行明確規範。特別是隨著此次新冠疫情在各國的相繼暴發,以美國為首的部分國家為了轉嫁本國政府防疫、控疫不力的責任,公然以中國政府瞞報疫情、防控不力等為由對我國進行污名化,甚至一些國家的個人或團體依據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對中國政府、相關部門乃至個人提起訴訟,這些所作所為不僅是對國家及其財産的管轄豁免這一普遍接受的習慣國際法原則的踐踏,也是國際霸權與強權主義的體現。這些訴訟的出現也再次説明我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立法的緊迫性和現實性。
馬一德稱,近40年來,中國的國家豁免問題頻繁出現,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對國內外都産生了深度影響。“一帶一路”“亞投行”“中國加入SDR”等一系列事件的發生,無一不在彰顯中國經濟環境發生巨變,可以預見中國在未來的發展中會遇到更多的國家豁免問題,將對國家豁免解決的策略提出更高層次的要求。如果中國政府仍拘泥于現狀,不儘快制定國家豁免法,那麼中國在處理國家豁免問題時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和指導性的缺乏將會嚴重威脅本國市場經濟。
馬一德介紹,對於國家豁免法立法的重要性,英國大法官在審議英國國家豁免立法草案時坦率指出:“還有一個早日立法的強大壓力,因為與1976年通過《外國主權豁免法》的美國相比,英國正處在一個明顯不利的地位。這在金融和商品市場上尤其顯而易見。政府一直被催促,那些與各國從事交易的銀行家和商人要求得到任何爭端都能在法院訴訟的保證。”英國制定豁免法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擔心失去倫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受到紐約金融市場的排擠與威脅。中國作為貿易大國,需適應時代的變遷及時調整應對策略,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國家豁免法,從而鞏固和提升香港、上海這兩個金融市場在國際金融領域的地位。
建議
採取限制豁免立場以適應國際發展大環境
馬一德認為,中國應根據時代環境的變遷,重新慎重地對國家豁免規則進行審視,“中國對於國家豁免的立場,無論是從司法實踐、國際條約還是從對外交往來看,都應採取限制豁免的立場。”
馬一德表示,從外國的豁免實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絕對豁免主義”立場與國際法和世界經濟的發展相悖。從長遠來看,絕對豁免並不會使國家受益,反而會減損國家自身的利益,導致任何當事人在中國法院起訴另一國家成為不可能,即使立了案,外國國家也可以主張中國持絕對豁免而終止訴訟。這對我國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十分不利。
同時,他認為,中國在限制豁免主義國家被訴時,很難以絕對豁免的主張獲得該國法院的支援,因為賦予外國國家豁免是由該國自身決定的。中國處於被動地位,從根本上受制于其他國家的豁免立場。因此,堅持絕對豁免主義對維護我國的利益是無濟於事的。若轉向限制豁免主義的立場,我國法院就可以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産行使管轄權,甚至執行。釆取限制豁免是適應當今國情的變化,有利於切實保護我國政府以及公民法人的利益,使在國內法院起訴外國國家成為我國公民法人獲得救濟的基本途徑;並且會減少國外投資者的憂慮,有利於吸引外資。
馬一德建議,在當前的歷史階段,中國應當採取限制豁免的立場,以適應國際發展大環境,這不僅是大勢所趨,更是維護中國及其在世界各地的財産和本國公民法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