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作40余處實質性修改,物業不得用停電、停水、停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爸媽離婚後跟誰?滿八周歲有話語權
5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顯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民法典草案。代表們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編纂和立法的意義,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100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余處。
修改後的民法典草案對離婚撫養權糾紛的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明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修改1
處理撫養權糾紛應尊重滿八周歲子女真實意願
離婚後,撫養權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此前,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有的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以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修改2
物業不得採取停電停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採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予以規範。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草案合同編物業合同中增加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此外,物權編草案中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佈,以更好地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修改3
禁止性騷擾規定進一步細化
禁止性騷擾入法是人格權編草案的亮點之一。此前,草案對禁止性騷擾作出如下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有的代表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使規定的針對性更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作相應的修改。
修改4
明確高空拋物由公安等機關負責搜尋責任人
此前,侵權責任編草案修改完善了高空拋物條款,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侵權責任編草案時,有委員建議將上述條款中的“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機關”。本次人代會上,有的代表也提出,高空拋物或者墜物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等機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修改5
“醫療費用”不再屬於病歷資料內容
此前,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病理資料、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的義務作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有的代表提出,根據國家關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醫療費用不屬於病歷資料的內容,建議刪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這一款中的“醫療費用”。
修改6
人身損害賠償新增“住院伙食補助費”
此前,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受害人治療和康復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建議參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住院伙食補助費”相關內容。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