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我國首部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正式出臺後,我國將進入法典時代。
從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起,民法典編纂歷時5年7個月。其間,法定結婚年齡該不該下調、非婚同居否應由法律界定等議題,曾引發社會各界熱烈討論。
爭議1:法定婚齡該不該下調?
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去年6月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部分委員建議下調法定結婚年齡。
委員張蘇軍當時提出,法定結婚年齡可調整為男18歲、女18歲。從2013年到2018年,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齡化上升。“降低婚齡”不可能直接扭轉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但這是一個正調節的方向。
委員們的觀點,引起網友們的關注。去年6月28日,新京報官方微網志發起一項投票調查:委員建議適當下調結婚年齡你怎麼看?結果顯示,超六成網友不贊同下調法定婚齡。
去年10月三審草案時,法定結婚年齡仍採用“男22歲、女20歲”標準,未作調整。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法定婚齡的修改,屬於婚姻制度的重大調整,宜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科學分析評估後再作決策。
也有委員再度提出下調法定結婚年齡。委員陳鳳翔表示,社會上對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的問題很關注,降低法定結婚年齡的呼聲也很高。“我看了一下材料,建議適當降低法定年齡的還是多數,其實這也反映了社會上的呼聲。”
爭議2:非婚同居能不能入法?
婚姻家庭編草案各次審議中,不斷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民法典應對“非婚同居”作出原則性規定。
去年6月二審時,韓曉武、孫憲忠等多名委員就都提出非婚同居入法問題。韓曉武説。是不是可以考慮在相關立法中正視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活日益複雜化的現狀,適當回應一下社會現實對法律的需要?
去年10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回應了非婚同居入法問題。他表示,從目前情況看,法律上明確規定同居的時機還不成熟。“隨著人們觀念的變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在整個社會上還遠未形成共識。如果法律上對同居制度予以認可,會對現行婚姻登記制度形成較大衝擊。”
4天后,2019年10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時,再有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法律還是應對“非婚同居”作出界定。
委員韓梅就認為,目前,非婚同居的現象呈快速上升趨勢,與此相伴,産生的糾紛也大幅增加,比如財産繼承問題、孩子的問題等,亟須立法來解決,建議考慮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生活日趨複雜化的現狀,在立法中作出適當回應。
爭議3: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此為協議離婚)。若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針對上述協議離婚,婚姻家庭編草案新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從2018年8月初次審議以來,每一次審議,離婚冷靜期制度都引起廣泛討論。
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贊同,認為離婚冷靜期還應延長。長期在社區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岳喜環就表示,“能不能把離婚辦理時間拖長一點,免得離婚後後悔,也給家庭和諧創造一個機會。”
也有委員和代表持不同意見。全國人大代表黎霞就認為沒必要設離婚冷靜期,“如果要説冷靜期,我們認為結婚登記中的冷靜期更為必要。”
一家媒體曾在微網志發起“協議離婚冷靜期,你贊同嗎”的投票,結果顯示,反對的佔95.1%。其中一些網友就認為,相較離婚冷靜期,結婚冷靜期更有利於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還有的網友提出,設置離婚冷靜期,限制離婚自由。
有的專家學者提出,離婚冷靜期應設置甄別機制,不應一刀切,比如家暴和賭博、吸毒、虐待等惡習,不應設置冷靜期。
爭議4:隔代探望權該保留嗎?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至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法律則未作出規定。
婚姻家庭編草案編纂過程中,一審稿增加了隔代探望權的規定,二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為:父母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對於隔代探望權的設立,有人贊同,認為滿足了祖輩的探望需求;也有人反對,認為隔代探望權範圍過大,容易引發矛盾,影響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還有的意見提出,法律不宜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單獨的探望權,建議刪除隔代探望權。
爭議之中,去年10月21日審議的三審稿,刪除了隔代探望權條款。當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解釋説,鋻於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權,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不過,仍有委員認為,“隔代探望權”應該恢復。去年10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三審稿時,委員鮮鐵可表示,“現在離婚率很高,年輕人離婚之後,老人很想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另一方以種種理由不準許探望。我們不能回避,一刪了之有點簡單化了。”
鮮鐵可認為,不能把離婚後的隔代探望糾紛,留待以後訴訟解決,“中國人不願意訴訟,不願意打官司,認為打官司是個不好的事情。尤其是老年人也打不起官司,熬不起。”
爭議5:安樂死該不該入典?
對於生命權,人格權編草案一審稿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有權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二審稿增加了“生命尊嚴”的表述,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有權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解讀説,上述規定意味著生命權中是否包括尊嚴死的權利。一般認為,生命權不包括決定自己死亡的權利,但是,如果不希望動刀子、插管子做無謂的搶救,希望自然而然、有尊嚴地去死,這是生命權人的權利,增加“生命尊嚴”就特別重要。
尊嚴死的權利,涉及安樂死問題。我國法律未對此作出任何規定。
有代表認為,安樂死應該寫入民法典,在生命權“生命尊嚴”部分增加關於安樂死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李傑就表示,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實際上就是鎮痛,應該有安寧療法或者姑息療法,人的最終尊嚴應該受到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馬一德也建議,在生命權“生命尊嚴”條款中,對安樂死作出具體規定,“經醫學界定,無法救治且無法減輕病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實施安樂死,自然人同意實施安樂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隨時被撤銷或者撤回”。
爭議6:24條新司法解釋還需修改嗎?
婚姻家庭編草案歷次審議,一個焦點問題貫穿始終:婚內單方舉債究竟算誰的?夫妻共同債務到底應當如何認定?
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近年來引發了較大爭議。2018年1月,最高法發佈“第24條新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的規定。
不過,2018年8月初審婚姻家庭編草案時,並沒有寫入第24條新司法解釋。多名委員當時提出,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臺後取得了不錯的效果,這種比較成功的司法實踐內容,應當寫入民法典。
去年6月二審時,24條新司法解釋入法,明確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此後的三審、四審,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均採用了二審稿的設計。不過,二審以來,不斷有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入典的24條新司法解釋仍需修改。
有人提出舉證責任問題,即如何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委員王硯蒙就提出,債務是否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來裁決。但法官的認定也應該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才能夠判斷,否則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會出現很多的問題。
去年7月至8月,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曾在中國人大網面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據法工委數據,共收到35314位網友提出的67388條意見和814封群眾來信。意見主要集中在明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進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等方面。
爭議7:公婆和兒媳是不是近親屬?
關於近親屬的範圍,現行民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對此,有的委員認為,上述近親屬的範圍還應擴大,有利於鼓勵社會中自然人之間的相互親善、相互扶持。也有觀點認為,如果將近親屬的範圍劃得比較大,容易引發財産繼承等糾紛。還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
多方觀點中,去年12月審議的四審稿,採納了有關“共同生活”難以認定的觀點,刪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表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鋻於存在不同意見,目前的草案仍將近親屬範圍限定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不過,仍有委員認為該表述應保留。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周建軍就提出,不能因為不好認定,就刪除上述條款。“我們經過了幾十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存在著大量需要兒媳或女婿照顧公婆或岳父岳母的情況,建議對認定條件作進一步的完善”。
委員信春鷹也表示,“共同生活”的確不太好定義,但不宜把這一條款全刪了,“原來的規定仍然是有意義的”。
爭議8:網約車侵權責任如何劃分?
侵權責任編草案設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專章,不過未對網約車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各次審議中,數名委員建議,網約車平臺責任應寫入機動車交通事故專章。
二審中,周光權、王硯蒙等委員就建議,應增加對網約車平臺責任的規定。“如果違法成本不高,有可能導致平臺重視程度不夠。如果平臺可以被認定為機動車保有人,就屬於責任主體。如果不是機動車保有人,只是提供媒介服務,應該對網約車保有人承擔監督職責,如果有過錯應當與機動車保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王硯蒙説。
三審時,呂薇、劉海星等委員再度提及網約車的侵權責任。“應該考慮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分擔規則,包括網路平臺的責任和司機的責任等等,”呂薇説。劉海星也建議進一步界定網約車平臺和車輛駕駛人的責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除車輛駕駛人承擔相應責任外,網約車平臺也負有責任,因此建議將網約車平臺與車輛駕駛人規定為連帶責任”。
截至目前,草案仍未涉及網約車的侵權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回應説,網約車作為新生事物,各方面對其責任問題如何規定分歧很大。在爭議較大、難以形成基本共識的情況下,民法典作為基本法還不宜對這一問題倉促作出規定,否則可能對相關行業造成限制。
爭議9:人格權是否應獨立成編?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備受關注的人格權編初次亮相。這之前,人格權究竟獨立成編,還是合併吸收到其他分編中,曾引發法律界大討論。
2014年,立法機關確定編纂民法典採取“兩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總則,之後制定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各編之後,人格權在民法典中是否獨立成編的問題,就被提了出來。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表示,爭論的焦點歸根結底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是獨立成編還是合併吸收到總則中,或者侵權責任編之中?
有學者提出,在總則民事主體 “自然人”部分規定人格權;有學者認為,應效倣《德國民法典》,將人格權規定到侵權責任法中;也有學者主張,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都是一個民事權利類型,既然物權、繼承權等都能單獨成為一編,人格權為何不能獨立成編?
爭論一直持續到2017年 ,民法總則出臺之後。立法機關最終採用了獨立成編的立法方式。
不過,人格權編是民法典草案的第四編,前面分別是物權編、合同編。此前審議中,數名委員建議,人格權編應“前置”排在各分編的第一位。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回應説,各編排序有其自身邏輯:第二分編物權和第三分編合同均涉及財産關係;第四分編人格權編、第五分編婚姻家庭編和第六分編繼承編均涉及人身關係;第七分編侵權責任編作為最後一編,規定因侵害物權、債權、人身權等民事權益所産生的侵權責任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如果單獨將人格權編位置提前,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位置保持不動,就會使涉及人身關係的內容處於割裂狀態。民法典先規定物權編、合同編,就物權、因合同産生的債權等內容進行規範,再規定婚姻家庭編,既有利於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也更為符合邏輯。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