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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報告連續四年提冤錯案 民企保護成新重點

文章來源:新京報 發佈時間:2019-03-15 07:23:11 責任編輯:蘇向東

冤假錯案糾正,成為2019年“兩高”工作報告的亮點之一。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作的工作報告中表示,過去一年,“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完善冤假錯案防範糾正機制,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其中依法糾正‘五周殺人案’等重大冤錯案件10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則表示,“對發現的冤錯案件及時提出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錯的同時深刻總結教訓。”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他表示,2018年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 新京報記者 薛珺 攝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他表示,2018年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821件。 新京報記者 薛珺 攝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王敏遠認為,自2014年起,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糾正冤假錯案成為“兩高”在刑事案件方面的主戰場之一。近5年來,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及流氓案、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聶樹斌案、五周殺人案等案件的當事每人平均被法院宣告無罪。

2018年張文中案、顧雛軍案等重大涉産權案件的再審,讓“兩高”又將糾正冤錯案件的戰場擴大到經濟犯罪領域,從保護人身權向保護財産權邁進。

“冤案平反很不容易,這是很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産權之後,複雜程度會更高一些,”王敏遠説,“但我們更希望看到依法規、程式、日常性的工作,希望借鑒個案的平反逐步建立日常的、系統的救濟程式。”

冤錯案件被糾正

每起案件背後都不簡單

“21年了,我終於無罪了。”2018年4月11日, 46歲的周在春走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後忽然跪地,號啕大哭。他將無罪判決書舉過頭頂,宣告自己洗刷了罪名。

周在春是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的5名周姓被告人之一。那一天,他們均在再審後被宣告無罪。

2019年3月12日,周強在工作報告中指出,“五周殺人案”是2018年依法糾正的重大冤錯案件之一。

據新京報報道,1996年8月25日,安徽省渦陽縣大周莊發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繼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兒當場死亡。同村村民周繼坤、周在春等作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隨後檢方提起公訴。因“矛盾點多”,尤其是控方證人當庭翻證,否認了之前的證言,不少證人當庭陳述曾受到刑訊逼供。阜陽市中級法院審委會(渦陽縣原屬阜陽市)本已決定宣告5名被告人無罪,後因被害人周繼鼎衝入審判長辦公室服毒自殺,阜陽中院重新討論了該案,最終判處兩被告人死緩、一被告人無期徒刑、兩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2001年,“五周”的家屬找到了阜陽市原人大代表陶曉俠。經過走訪調查,陶曉俠看到了一名被告人身上的傷疤,見到了“五周”的律師以及案件一審審判長。她認為“五周殺人案”有問題,一直為他們申訴。

17年來,陶曉俠先後找了22位全國人大代表為五周案遞材料。2014年,陶曉俠終於通過一位人大代表將材料遞到了安徽省檢察院檢察長手中。也是在那一年,安徽高院決定對“五周殺人案”啟動再審,並最終改判。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除了“五周殺人案”外,“金哲宏案”也較為典型。

2018年宣告無罪的吉林金哲宏案,也經歷過與五周案相似的漫長申訴。金哲宏的再審辯護律師襲祥棟説,該案前後申訴十餘年,律師接力般地換了幾十任。去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級法院宣告金哲宏無罪時,他已失去自由24年,身患多種疾病,要靠雙拐才能站立、行走。

“五周案、金哲宏案,以及近年來宣告無罪的多起重大冤錯案件有一個共性,就是重口供,輕(客觀)證據。”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説,如李錦蓮毒糖殺人案中,警方沒有找到任何李製作毒糖、丟糖投毒的目擊者,也沒有發現製作毒糖的工具。

此外,這些案件申訴時間長,糾錯難度很大。“基本每起冤錯案件背後,都有一段辛酸史。”徐昕説,除了當事人自己申訴到底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人推動,“不同的辯護律師介入,可以找到不同的辯護點。”

2018 年 4 月 11 日下午,“五周殺人案”的 5 名被告人被宣告無罪。他們拿著無罪判決在安徽高院前合影。 新京報記者 曹林華 攝

2018 年 4 月 11 日下午,“五周殺人案”的 5 名被告人被宣告無罪。他們拿著無罪判決在安徽高院前合影。 新京報記者 曹林華 攝

“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提到,依法宣告51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最高檢察院稱,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訴34398人,同比分別上升15.9%和14.1%。”徐昕説,這些數據對司法人員起到了約束和警示作用,對防範冤假錯案有很大影響。

涉産權案件

嚴格界定民事糾紛和犯罪案件

“要嚴格界定民事糾紛和犯罪案件,決不能把民事糾紛當刑事案件處理,不能把民事責任轉化為刑事責任,不能因為小的瑕疵和不規範的行為,而置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于死地,”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首次亮相部長通道,談到了涉産權、民營企業冤假錯案問題,他説“要放民營企業一條生路”。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徵夫也以提案方式呼籲,對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家原則上不實行羈押,均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羈押逼供産生冤案,也能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主任張遠煌總結了民營企業面臨的5大問題:刑事干預擴大化,將民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在民事和刑事的司法定罪界限較模糊的時候,沒有嚴格堅持按照刑法規定,實行罪刑法定原則;過多引用兜底性條款;民案審判過程中罪名頻繁變換;有罪證據並不充分,並未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

一系列涉産權案件之所以在這一階段啟動再審,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這與宏觀經濟形勢相關。近年來由於經濟增長放緩等情況出現,民營企業家感覺形勢不明朗,國家因此通過司法機關糾正錯案的形式,向民營企業家釋放積極信號。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要求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式,審慎把握處理産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此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制定了《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數份文件支援非公經濟,2018年又發出《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司法保障——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解答》,以進一步統一、規範涉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司法標準,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

從2017年年底開始,法院系統啟動了張文中案、顧雛軍案等三起重大涉産權案件依法再審。張文中案是一個典型。

2006年12月,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中被逮捕,隨後因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兩次減刑後,于2013年刑滿釋放。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再審了張文中案並依法改判無罪。合議庭在判決中表示,張文中未在股權交易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單位行賄罪不成立;其挪用資金的行為屬於企業單位間的資金流轉,罪名不成立;詐騙罪也因企業沒有詐騙故意而宣告不成立。

對此,張文中的再審辯護律師左堅衛説,“最高法院的判決嚴格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蘊含的裁判規則和司法理念具有指導性價值。”

相關制度或許正在建立。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包括職務侵佔、不支付勞動報酬、虛開發票等多種案例。江必新也在部長通道上表示:“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力度糾正冤假錯案。”

“現在的企業家案件平反,依然要依靠持續不斷的申訴、律師多年的努力,因而翻案的案例仍然只是個別。”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敏遠説,作為學者,他更期待制度和機制的完善。

非法證據排除

舶來品的中國適用

“非法證據排除的目的主要是規範偵查行為,遏制刑訊逼供。”徐昕説,這對防範冤假錯案,促進司法公正非常重要。“近年來,由於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定程度上杜絕了冤錯案的産生。”

律師殷清利最近就向法院申請了排除非法證據。他在為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辯護時發現,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前的24小時曾被長時間、高強度訊問。他向合議庭提出申請,望責令檢察機關補充材料及同步錄音錄影。由於檢察機關未提供相關材料,那24小時的訊問可能違反程式性規定,因此法院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式,不再採納嫌疑人在那段時間內作出的有罪供述。

“過去,非法證據主要來自刑訊逼供。”殷清利説,客觀證據不足時,偵查機關面臨破案壓力,有時會傾向於在嫌疑人口供上尋求突破,進而誘發了誘供、刑訊逼供等情況。許多已被糾正的冤錯案件,正是因為司法機關僅憑口供定罪。

對於中國,非法證據排除是舶來品,2012年才被明確寫進刑事訴訟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但在此前,這項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應用。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2001年4月6日,貴州省湄潭縣湄江鎮發生一起命案。嫌疑人被公訴後,其辯護人閱卷後認為事有蹊蹺,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當時,非法證據排除程式僅有指導性文件,沒有實際操作細則,但法官們仍然啟動了非排程式,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判被告無罪。不想兩年後,真兇出現。

不過,並非所有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都能得到法院支援。在殷清利看來,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會讓案件朝著罪輕或無罪的方向發展,對檢察機關形成挑戰。“法院一旦排除這些證據,對公檢法三機關的關係都有影響,法院也要照顧公安、檢察的感受。”

徐昕也認為,非法證據的實際運作並不樂觀,尤其在近幾年的行賄受賄案件、涉黑案件中,許多被告人喊冤,稱遭到刑訊逼供。“但啟動排非程式的少,很多案件的判決還是重言詞證據。”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的金哲宏被宣判無罪。金哲宏走出法院大門接受媒體採訪。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的金哲宏被宣判無罪。金哲宏走出法院大門接受媒體採訪。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不僅嚴禁司法機關刑訊逼供,還明確要求不得“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律師付健認為,這在實際上擴大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它沒有採用列舉式規定,這為認定非法證據留下了合理的裁量空間。這有利於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責任制

“一個追責案例比一堆文件都管用”

早在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就已成為健全司法權力運作的重大舉措。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聯席主任、律師朱明勇看來,這是要確保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消除行政化對司法機關運作的影響,達成審理者的權責統一。

作為安徽“五周殺人案”再審辯護律師之一,朱明勇認為,該案1999年判決時便是典型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其實審理者得出的結論是無罪,審理報告也提到該案應當判無罪,但是判決書出來是死刑。”朱明勇説,案子當年受到了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響,最終結果是上級領導決定的。

為維護法官地位、讓法官權責更加統一,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中央政法委和“兩高”相繼出臺文件,建立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追責機制。

朱明勇告訴新京報記者,最近幾年,他確實感受到干預其他法官案件、甚至過問其他法官案件的情況大大減少。“法官審理案件的時候也會考慮到,我對這個案件負責,而且是終身負責,所以一定要認真審理,錯了將來就可能被追責。”

但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已經糾正的冤錯案件,追責效果並不明顯。

去年4月11日安徽“五周殺人案”再審宣判無罪至今,已近一年。已服刑近21年的周繼坤向新京報記者感慨,推動對相關辦案人員追責,“太難太難了”。

據周繼坤介紹,被宣告無罪後,他和另外4名蒙冤者去過渦陽縣公安局,亳州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監察委,安徽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委政法委,甚至向北京的最高檢察院投遞過材料,要求追究辦案人員刑訊逼供、枉法裁判等責任,但至今尚未收到任何答覆。

近幾年改判無罪的眾多案件中,極少數在追責方面有所迴響的案件之一是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呼格于2014年12月被宣告無罪,一年多後,內蒙古新聞網發佈消息,稱依法依規對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除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餘人員分別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行政記過。

該案追責結果公佈後,輿論出現了“高高拿起,輕輕放下”的質疑,認為處理結果太輕。律師鄧學平認為這很難起到追責效果,建議由監察委、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第三方機構啟動追責程式。“否則讓領導查自己單位的事,往往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個案例比一堆文件都管用。”鄧學平説,得對幾個典型案例真正追責,才能切實推動司法責任制的落地實施。

糾錯在路上

專家建議設立申訴委員會

儘管近年糾正冤假錯案工作頗有成效,一批冤錯案件被宣告無罪。但糾正過程阻力大、時間長等問題依然存在,不少冤錯案件當事人仍在不斷申訴,希冀沉冤得雪。

阻力之一在於,讓原辦案人員自我糾錯很難。

如果不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的另一嫌疑人王書金主動要求追究自己的罪行,聶樹斌案或許現在仍未改判。據京華時報報道,王書金曾向其律師透露,河北方面曾派工作組進駐看守所做其“思想工作”,逼其翻供。聶案申訴律師陳光武也曾對媒體表示,當年參與聶案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竭力否認或回避承認與聶案有關。

“另外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和裁判穩定性,辦案單位的現任領導會對推翻前任的生效判決有所顧忌。”在朱明勇看來,推翻之前判決相當於否定前任領導、對某個具體機關工作,而且涉及國家賠償和錯案追究制的問題,想要翻案更是難上加難。“所以更要從源頭避免冤假錯案發生,因為一旦發生,平反極其困難。”

“五周”被宣告無罪後,一名被告人高高舉起了無罪判決。新京報記者 曹林華 攝

“五周”被宣告無罪後,一名被告人高高舉起了無罪判決。新京報記者 曹林華 攝

除了辦案人員的主觀因素,一些冤錯案件年代久遠,很難查清當年的證據和事實,也為糾錯帶來困難。而且當年的證據保存不規範,許多案件只有紙質卷宗,物證等客觀證據最多只有照片,實物再也找不到了。

“還有些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法官連案卷都不調,看看證據和之前的法律文書,就把人草草打發了。”律師襲祥棟因此建議,要增加申訴復查的司法工作人員的力量,增加申訴部門的財力,以解決法院堆積如山的申訴案件。

即便有了案卷、證據,想要啟動再審也不容易。

依據刑事訴訟法,要想提起刑事審判監督程式,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第二,必須是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第三,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決定再審。“所以想要提起再審就很難了。”朱明勇説。

此外,從受理申訴案件到啟動再審程式,時間也缺乏保障。襲祥棟説,依據刑事訴訟法,申訴案件立案審查後的6個月內,法院必須給當事人明確答覆,要麼駁回申訴,要麼做出再審決定。“但是法院接到申訴後多長時間進入立案審查?現在還是法律空白。這個程式上的漏洞導致許多申訴案件久拖不決。”

對此,襲祥棟認為可以為申訴案件制定快速進入審查程式的制度。

朱明勇則認為可以分地區設立一種新的社會仲介組織——申訴委員會。“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異地交叉。讓他們隨機挑選案件復查,集中討論出來的結果形成建議提交給法院。”

新京報記者 龐薄 付松 實習生 韓謙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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