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草案明天表決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今天下午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各項決議草案和外商投資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明天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閉幕。作為今年兩會的一項重要議程,外商投資法草案將在明天的全體會議上進行表決。
在第一部與外資有關的法律通過後四十年,中國又一次迎來外資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重要議程,就是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
這部法的重要性,也許從之前草案審議的密集程度也能看出來:去年12月23日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外商投資法草案第一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僅僅一個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外商投資法的立法明顯提速。
本次大會,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和小組審議,最終,外商投資法草案將於3月15日舉行的第四次全體會議上進行表決。一旦通過,它將取代早年制定的“外資三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王瑞賀:它規定了我們國家對外開放、保護外商投資合法利益、吸引外商投資、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的一些基本性的規範,對於繼續擴大對外開放,對於建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向世人國人宣示我們改革開放的決心和勇氣,因為這部法律非常重要,所以我們把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外商投資法將取代“外資三法”
説到外商投資法草案,就不得不提到“外資三法”,也就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這三部法律,因改革開放而生,伴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過程,為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共十五個條文,首次明確了可以利用商標、專利投資。這就像是一個宣言,用法律的形式,宣誓了中國“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決心。
商務部研究院外國投資研究所所長 馬宇:剛剛打開國門,但那個時候你為了要跟國際上做生意,並且要引進外商投資,外商就説那你要引進外資的話,你不能用文件來管理,那我們對外的時候還是需要有這種法律規範,所以很快全國人大就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就是一個突破性事件。因為當時我們國內連公司法、合同法都沒有,在那種情況下,就是法律先行來規範對外開放和引進外資,外商投資才開始逐步地進入中國。
1980年,第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結束了中國民航沒有航空配餐的歷史,開創了中國利用外資的先河。而此後,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開闢的“試驗田”也開始遍地開花。
配合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出臺,商標法、專利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陸續出臺。隨著外資進入的形式變多,1986年,外資企業法出臺;兩年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出臺。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這“外資三法”為主體框架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也逐漸形成。
截至2018年底,中國依據“外資三法”累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約96萬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超過2.1萬億美元。外商投資已成為推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如何以法治為引領,加強與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對接,提高開放水準?在3月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首場發佈會上,大會發言人張業遂就表示,新形勢下,曾經為對外開放作出巨大貢獻的“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大會發言人 張業遂:近年來,我國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面臨新的形勢,“外資三法”也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資法,就是要創新外商投資法律制度,取代“外資三法”,成為新時代我國利用外資的基礎性法律。
外商投資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新的外商投資法和以往管理外商投資的“外資三法”相比,有哪些重要變化?這些變化將如何改變中國的投資環境?
與現行“外資三法”相比,外商投資法草案在外資管理模式上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明確了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王瑞賀:以前如果一個外國投資者要到中國境內設立企業,他要通過外資主管部門去進行設立審批,就是你設一個企業,不管你做什麼,不管你在哪個領域、哪個行業都要進行這一道市場主體的審批。那麼現在在這個負面清單之外,就不存在這道審批了,它和內資企業是一樣的,在市場監管總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做一些外資相關的資訊報告,這是一個管理模式很大的區別。
備案註冊 “法無禁止即可為”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這是我國自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始的外資管理模式探索。清單以外,無需審批,備案註冊即可。充分體現了“法無禁止即可為”。如今,自貿區版的負面清單,限制性措施條目從最早的190項降到了45項,適用範圍覆蓋了12個自貿試驗區,3.5萬平方公里。
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中,2017年起,負面清單制度首次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2018年版的全國負面清單,對外資的限制性措施由前一年的63項減少到48項,縮減近四分之一。一、二、三産業全面放寬市場準入,22項開放措施涉及金融、交通運輸、製造、基礎設施等各領域。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 孔慶江:準入前的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事實上已經完完全全突破了我們現有的“外資三法”確立的逐項審批制度,實踐中是卓有成效的,到了現在這個時候,應該是把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鞏固下來。
固化改革成果 水到渠成順理成章
外商投資法草案的目的之一,正是把這些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草案中明確規定,對於禁止和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將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清單之外充分開放,中外投資將享有同等待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王瑞賀:經過這一系列的改革試驗推進之後,我們現在制定一部外商投資法,把這個制度用法律確定下來,現在看來我們的改革過程是一貫的,我們的路徑是明確的,我們改革的決心是非常堅定的。當然這個過程也是非常穩妥、非常慎重的。這項改革成果也是水到渠成、順理成章的。
加強投資促進服務 保障外資權益
和此前“外資三法”相比,外商投資法草案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就是著力加強投資促進和保護,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草案設立了專門的章節規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制度,針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普遍關心的徵收和補償、利潤匯出、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得強制技術轉讓、地方政府守約踐諾等問題,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將從法律層面為各級政府和機構開展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提供明確的指引。
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王瑞賀:對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強化,也做出了一些銜接的規定,特別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轉讓技術。智慧財産權方面的合作完全基於市場規則,基於平等自願,基於商業規則,由相關各方自己去平等談判解決,而不是由政府強制。
商務部研究院外國投資研究所所長 馬宇:這個是特別重要的一個變化,就是從原來的那種去具體規定一些事情,由原來的管理性變成現在的促進和服務性。怎麼樣能給外商投資創造一個好的營商環境,怎麼樣更大程度地降低我們市場準入的限制,減少限制,那這個先做好都是從促進角度(來講)。還有一個是投資服務,怎麼樣來保護好外商的投資的合法權益,包括智慧財産權保護,無論是咱們説的一個長期的原則性的還是説現實的關切,都是外商特別關注的,也是我們中國政府特別關心的一個問題,所以在這個法裏面也是非常重地談到投資保護問題。
下一步要制定完善配套法規
而專家就表示,作為一部基礎性的法律,外商投資法頒布實施後,許多涉及外商投資的相關法規將會作出相應改變,這一過程需要時間。而隨著法律的頒布實施,嶄新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將形成並且逐步完善,這將推動中國向更高水準的投資自由化與便利化邁進。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 孔慶江:應該説為進一步推進全面開放局面奠定了非常好的法律基礎。我相信外商投資整體環境也將隨著這個法律的頒布得到進一步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王瑞賀:外商投資法只是新的歷史起點上完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邁出的第一步,下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規的任務還很艱巨。我們現在正在著手研究這些配套規定,配套規定與外商投資法要做到同步實施,無縫銜接,保證這部法律確定的制度能夠有效地落實,保障外商投資法能夠及時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