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週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了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同時做出了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的重要論斷。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論斷進一步深化了關於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體系建設中地位和作用的認識。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的任務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在筆者看來,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要承擔起三項重大任務:
第一,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要承擔起政治協商的重任,通過協商凝心聚力,為改革發展獻計獻策。和其他的六種協商渠道不同,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其特點在“專”,優勢也在“專”。人民政協就是專門從事協商活動的機構,必須將協商作為人民政協工作的重心,將協商貫穿于政協履職的全過程。
要充分發揮人民政治協商民主的優勢,在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決定過程中發揮自身獨特的作用:要發揮人民政協在組織機制上的優勢,人民政協由界別組成,它代表的是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和社會視角,這與人大的地域性代表機制形成了互補,可以保證協商過程中利益表達和社會視角的“條塊結合”;要發揮人民政協在協商主體上的優勢,很多政協委員都是所在領域的專家,具有出色的專業背景,可以保證協商的專業性,為黨委和政府的決策當好參謀;要發揮人民政協在協商性質上的優勢,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關,地位相對超脫,能夠有效避免在協商過程中可能産生的部門利益影響政策的弊端;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在凝聚共識方面的優勢,人民政協的協商不是決策型協商,而是資政型協商,人民政協協商本身不直接形成決策,而是為決策部門提供建議,為決策凝聚共識。人民政協作為黨聯繫界別群眾的橋梁,要充分發揮其聯繫面廣、包容性強的優勢,通過協商,有效引導社會各方面正確對待新形勢下改革發展中的利益格局調整,支援和參與改革。
第二,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要承擔起為協商民主建設先行先試、提供借鑒的重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的關鍵在於制度建設。因此,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要“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式和參與實踐,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從人民政協來講,一方面要求人民政協不斷提高自身的協商能力,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包括完善年度協商計劃的統籌機制、協商活動的籌備工作機制、協商交流的互動機制、協商成果的運用機制等,不斷推動協商的制度化和程式化,保證協商活動的有效開展。另一方面,也要求人民政協必須花大力氣研究協商民主發生發展的規律,積極探索有效開展協商的方式方法,為其他渠道的協商工作提供借鑒。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協委員要“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和選舉民主一樣,協商民主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一套嚴謹而合理的程式,就無法達到預期效果。從協商議題的提出到協商人員的産生,從協商過程的控制到協商成果的運用,每一步都需要合理的程式來加以規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程式合理”的要求,就是針對協商實踐中隨意性大、程式不規範不合理的現狀,對症下藥。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應該責無旁貸地承擔起研究協商民主“技術”的責任。要鼓勵各級政協組織努力進行制度創新,通過自身的實踐,不斷積累經驗,檢驗各種協商技術的適用範圍,使之不斷成熟。在此過程中,應積極借鑒西方協商民主發展過程中積累的有益成果,為我國的協商民主建設提供借鑒。
第三,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要承擔起講好中國協商民主故事、向世界傳播中國協商民主實踐經驗和成就的重任。儘管其他國家也有各式各樣的協商民主實踐,但是,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自己獨特的優勢,這些獨特的優勢不僅對於我國社會主義建設而言十分重要,對於世界各國而言,也是非常寶貴的財富。
可以舉兩個例子來説中國協商民主的制度優勢。第一個例子是協商與決策的銜接。借助制度化的渠道,協商的成果可以順利地轉化為黨和政府的決策。全國政協關於建築工人工傷保險的協商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不僅將協商成果落實為國家政策,而且通過發揮政協的民主監督功能,使政策本身得到落實,解決了4000萬建築工人的工傷保險問題。第二個例子是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關係。以浙江溫嶺為代表的中國基層協商在實踐中創造出來的混合代表制,將協商民主的代表機制和傳統的代表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既保證了參與範圍的擴大,又保證了參與品質的提高,不僅在實踐上回應了基層治理的現實需求,有效解決了公眾意見、專家知識、政府決策相結合的問題,而且在理論上豐富了國際學界對於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二者關係的認知。可以説,在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中,中國經驗非常重要。無論是中國歷史上悠久的協商傳統,還是當代中國豐富的協商實踐,都能為協商民主的發展提供借鑒和靈感,它有助於打破協商民主研究的西方中心主義,推動協商民主研究向縱深發展。
目前,我們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實踐經驗研究不夠、闡釋不夠、宣傳不夠,從國際社會的角度來觀察,社會主義的協商民主還處於“養在深閨人未識”的狀態,國際社會一方面對包括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在內的創造性實踐了解不夠,甚至對社會主義的協商民主存在諸多誤解;另一方面又非常希望能了解包括協商民主在內的中國民主的發展狀況。2016年,我在新加坡的“亞洲協商民主”國際研討會上介紹人民政協的雙週協商座談會,與會的國外學者非常感興趣,主動將我的論文收入哈佛大學創辦的“全球協商民主案例庫”。因此,我們有責任深入發掘中國自身的經驗,講好中國協商民主的故事,並從中提煉出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為世界協商民主理論的深化和協商民主實踐的開展提供中國方案。在這方面,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義不容辭。
總而言之,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專門協商機構的論斷,對人民政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政協在實踐和理論兩個方面都面臨挑戰:在實踐方面,人民政協一方面要努力進行制度創新,將自身的協商活動不斷推向深入,一方面積極和其他渠道合作,不斷探索協商民主的新方法;在理論方面,人民政協要加強協商民主的理論研究和對外宣傳工作,應該成立專門的部門、組織精兵強將,一方面立足中國本土經驗,不斷總結我們在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協商民主形式,一方面積極和高校和研究機構合作,認真研究協商民主理論和方法,為協商民主建設提供新的知識和技術手段。在此基礎上,做好協商民主的宣傳工作,講好中國協商民主的故事。
(作者係清華大學政治學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