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
(2018年3月15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章程總綱第一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後增加“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修改為“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組成的”。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二、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後增加“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繼續在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活動中進行了許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撥亂反正、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實現國家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轉移,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爭取實現包括台灣在內的祖國統一,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的鬥爭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進一步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中“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後增加“推進社會主義建設,進行改革開放新的偉大革命,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修改為“在人民革命、建設、改革事業中”;“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後增加“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修改為“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後增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在新的歷史時期”修改為“國家事業不斷發展”;“一個重要‘法寶’”修改為“一個重要法寶”。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推進社會主義建設,進行改革開放新的偉大革命,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建設、改革事業中同中國共産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國家事業不斷發展,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四、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開頭增加“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在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努力的基礎上,國家事業發生了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修改為“但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後增加“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政治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後增加“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最大同心圓”;“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修改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在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努力的基礎上,國家事業發生了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但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政治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最大同心圓,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五、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中“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後增加“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實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修改為“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實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六、章程總綱中增加一段,作為第七自然段,內容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要聚焦國家中心任務,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完善協商議政內容和形式,著力增進共識、促進團結,在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七、章程總綱第九自然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
八、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
九、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堅持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十、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二條修改為第三條;第二款中“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修改為“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協商”。這一款相應修改為:“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産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第三款“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修改為:“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協商式監督。”
第四款中“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修改為“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問題”。這一款相應修改為:“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産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要綜合運用各種形式,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于一體,完善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以協商座談會、對口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會等為常態的協商議政格局。”
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三條修改為第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中國共産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修改為“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事業,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中國共産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事業,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四條修改為第六條;“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修改為“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修改為“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五條修改為第七條;“克服官僚主義”修改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密切聯繫各方面人士,反映他們及其所聯繫的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國家機關進行機構改革和體制改革,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廉政建設。”第六條相應修改為第八條。
十五、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七條修改為第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通過各種形式,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六、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八條修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發展科學、繁榮文化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密切聯繫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在政治、法律、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醫藥衛生、體育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等活動,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發展科學、繁榮文化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密切聯繫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在政治、法治、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醫藥衛生、體育、環境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等活動,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
第二款中“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事業”修改為“有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事業”。這一款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推動和協助社會力量興辦各種有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事業。”
十七、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九條修改為第十一條;“視察、參觀和調查”修改為“視察、考察和調查”;“通過建議案、提案和其他形式”修改為“通過建議案、提案、社情民意資訊和其他形式”。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委員視察、考察和調查,了解情況,就各項事業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通過建議案、提案、社情民意資訊和其他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
十八、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推動委員自覺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學習時事政治,學習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繫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十九、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繫”後增加“堅決反對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這一款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參與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繫,堅決反對一切分裂國家的活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
第二款“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聯繫和團結”前增加“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鼓勵他們為保持港澳地區的繁榮和穩定”修改為“鼓勵他們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這一款相應修改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聯繫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第十二條相應修改為第十四條。
二十、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五條;“為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修改為“促進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保護事業”;“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後增加“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修改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為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保護事業,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為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二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六條;“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後增加“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援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第十五條相應修改為第十七條。
二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八條;“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後增加“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二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九條;“中國近代史、現代史資料”修改為“中國近代以來文史資料”。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根據統一戰線組織的特點進行關於中國近代以來文史資料的徵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二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條;“交流經驗”後增加“指導工作”。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加強同地方委員會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研究地方委員會帶共同性的問題。”第二章“組織總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相應修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二十五、章程第二章“組織總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個人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相應修改為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二十六、章程增加“委員”一章作為第三章,內容為修改後的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九條。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相應修改為第四章、第五章。
二十七、章程第二章“組織總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三章“委員”第三十條;“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後增加“保守國家秘密,廉潔自律”。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廉潔自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二款修改為第三十四條。
二十八、章程第二章“組織總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三章“委員”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修改為“提出意見、批評、建議”。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權利。”
二十九、章程第二章“組織總則”第二十七條“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修改為“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的權利,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這一條相應修改為:“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的權利,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
三十、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式後,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式後,須由各級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三十一、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依照本章程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行使權利。”
三十二、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正確處理個人職業活動與履行職責的關係,不得利用委員身份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係人的利益。”
三十三、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委員履職管理,建立委員履職檔案,採取適當方式通報履職情況。”
三十四、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
三十五、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本人應當辭去委員。對違反社會道德或存在與委員身份不符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委員。”
三十六、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對違紀違法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相應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三十七、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三條;“得臨時召集之”修改為“得臨時召集”。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
三十八、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四、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五、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修改為:“(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原則、任務並作出決議。”
三十九、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
四十、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序號“一、”至“五、”修改為“(一)”至“(五)”;增加一項“(六)協商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第六項、第七項序號“六、”“七、”修改為“(七)”、“(八)”。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相應修改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四十一、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九條;“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後增寫一句,內容為:“專門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原第四章“地方委員會”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相應修改為第五章“地方委員會”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
四十二、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員會”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第五章“地方委員會”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修改為“(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第二項“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修改為“(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第三項、第四項序號“三、”“四、”修改為“(三)”、“(四)”。第四十六條相應修改為第五十六條。
四十三、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員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第五章“地方委員會”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序號“一、”至“四、”修改為“(一)”至“(四)”;增加一項“(五)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第五項、第六項序號“五、”“六、”修改為“(六)”、“(七)”。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相應修改為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
四十四、刪去章程第五章“附則”,刪去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行。”
四十五、章程增加“會徽”一章作為第六章,內容為修改後的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
四十六、章程第六章“會徽”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為一顆五角星、齒輪和麥穗、四面紅旗和緞帶、中國地圖和地球、‘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的圖案。”
四十七、章程第六章“會徽”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中,一顆五角星表示中國共産黨領導;齒輪和麥穗表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四面紅旗和緞帶表示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的大團結大聯合;中國地圖和地球表示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分別為誕生時間、名稱。”
四十八、章程第六章“會徽”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參加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會徽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會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