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現有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與“應援盡援”的要求不符。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從建立到現在,已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如今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也在不斷提升。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習近平總書記還就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發表了重要講話。
但也要看到,現有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將很多符合經濟困難標準但不在援助事項範圍內的主體排除在外,與“應援盡援”的要求不符,離實現普遍的公平正義也有距離。
更何況,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已突破既有的限制。按照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低保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等6種情形時可申請法律援助。但在很多地方,法律援助事項已進行了大幅擴圍。
如果説,以往對法律援助範圍進行限制,有對政府財力保障壓力的考量,也有對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足的考慮,那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及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增加,全面放開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已具有可行性。
鋻於此,建議取消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範圍的限制,並重點從幾個方面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管理。
一是對申請法律援助事項設置案情標準。從實踐來看,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不但要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和事項範圍,而且要符合案情事實標準,即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為減少某些無理糾纏的申請人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干擾,可使法律援助機構有法可依,更好地履行職責,減少法律援助資源浪費,可以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的案件必須有勝訴的可能,否則可以拒絕援助。
二是明確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範圍。明確規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範圍,不僅可以體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也可以讓申請人更為明確判斷自己的申請是否行,同時使法律援助機構的自由審查權有了參照標準。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優先制。如果取消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無論何種案件,只要申請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或屬特殊人群,都應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那麼法律援助案件量必然會增加,不可避免會出現人力和財力資源缺乏的問題。
因此在取消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的同時,還應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等級優先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援助資源條件和社會基礎條件,首先優先援助申請法律援助事項關係公民的生存或生命安全權益;其次在法律援助對象中確定“優先”受援人,即殘疾人、婦女、兒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同時對一些群體性法律援助申請或涉及人數眾多、不及時解決可能會危急社會穩定的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事項,也納入優先考慮的範疇。
□李薇(全國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