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刑法增設“非法放貸罪”
建議區分一般性民間借貸與經營性民間借貸,相應降低24%和36%兩個年利率檔次
近兩年,民間非法放貸、網際網路現金貸亂象環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激增。房山法院去年一年受理的案件就達兩三千件。數據顯示,去年下半年網際網路現金貸引發的暴力催債致死至少20人。針對民間放貸滋生的社會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厲莉等6名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
現狀
民間借貸案從幾百件升至兩三千件
全國人大代表厲莉是一名法官,她所在的房山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負責金融類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據她介紹,最近幾年,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類案件翻了好幾番,而且多為經營性放貸。
“2012年,我們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只有四五百件,去年已經飆升到兩三千件,增長的這些案子90%以上都是經營性放貸。”厲莉説。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民間借貸也以“P2P網路借貸”的模式實現飛躍,滿足了新形勢下個體借貸與大眾理財的需求,催生了新的商業模式與機會,同時也出現了很多社會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保安服務總公司海淀分公司管理部主任李勇談了自己身邊的例子。
“我一個朋友,今年24歲,手機上下載了近20個借貸APP,每個借的錢也不多,小幾千,但加起來也有十幾萬,到還款時就拆東墻補西墻。最後還不上了,他朋友都接到了催收電話。這些APP能識別手機通訊錄資訊,我就接到過好幾個不同人打來的電話。”李勇説起來很痛心,建議加強對這類借貸APP的監管。
這種借貸類APP讀取聯繫人的情況非常普遍。據媒體調查,國內目前200款借貸類APP,將近一半都要求讀取通訊錄許可權,並在隱私條款中提及可將資訊分享給第三方。
困境
非法放貸衍生暴力催收成打擊難點
目前,這些非法借貸案件多被視為民間借貸,按照民事糾紛案件來審理。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解釋,根據合同法和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對於民間借貸利息有強制性規定,對於24%以內法律予以保護,超過24%但未超過36%借款人支付了法院也不會要求返還,超過36%法院會要求返還。皮劍龍強調,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合同無效。
“法律上講,民間借貸需要遵守一些原則,即平等、自願、公平、意思自治。”但在審理一些案件的過程中,厲莉發現,被告經常會簽一些空白合同。
“他去簽空白合同,除了簽名,本金、利息都沒有,並且他拿不到合同,意味著他願意承擔極高的利息。雖然從書證上看,沒有違反締約自由,沒有人綁架他的意志,但他們的自由度是不一樣的。”厲莉説。
不但在審理案件時存在困難,非法借貸衍生的暴力催收也是警方打擊的難點。
“即使他的暴力達到一定的程度,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將其處罰,依然只是摘掉這棵大樹的一片葉子,並沒有除掉非法借貸整個團夥,他們甚至會衍生出專門應訴的部門。”厲莉説。
另一方面,非法放貸現在尚無有效的行政監管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已出臺規定,強調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現在的問題是,他放貸又能怎樣呢?他就是一個人,並沒有牌照,無法被金融部門監管。”厲莉説。
更令厲莉擔心的是,那些以佔有對方財産為目的的“套路貸”,通過陰陽合同等手段,在證據方面做得十分完備,企圖強迫法院做出對他們有利的判罰。她認為,這種更應該按照詐騙罪來打擊。
數説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等機構發佈的《2017年網際網路現金貸輿情大數據報告》顯示,2017年219724條網際網路現金貸輿情資訊中,負面資訊佔57.14%。其中,與暴力催收、利率畸高、“砍頭息”有關的輿情資訊最多。
僅2017年6月至11月,有關網路催收的負面輿情資訊1萬多條,違規催收頻次1000余萬次,施害人79萬,受害人92萬,致20余人死亡。
建議
1 全國人大代表厲莉等
“針對營利性放貸增非法放貸罪”
對於這種營利性為目的的放貸,厲莉等6名人大代表建議增設“非法放貸罪”,置於《刑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
在厲莉看來,“非法放貸”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發放貸款的行為。高息並非問題的本質和要害。“非法放貸”與“高利貸”有共同之處,但卻有本質區別。將“高利貸”入刑,打擊的是收取高額利息的放貸行為,而將“非法放貸”入刑,打擊的是逃避金融監管的放貸行為。
“入刑以後,就倒逼一些不規範的組織去接受金融監管,比如註冊一個小貸公司,這樣的話,就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監管,他還要去金融局進行年度彙報、備案等。”厲莉説。
此外,厲莉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節中區分一般性民間借貸與經營性民間借貸。
她認為,經營性民間借貸涉及小貸公司、地下錢莊、影子銀行、職業放貸人等群體,在保護他們合法利益的同時,也應重視對其進行有效管理、規範,如打擊高利貸、砍頭息,規範交易流程。
2 全國人大代表郭新明
“規制放貸主體 降低借貸利率”
據現金貸輿情報告,目前,還有相當一部分現金貸的實際利率,不論是按信用卡年率(APR),還是按實際年率(EAR,複利精算),都遠遠超過了法律允許的年利率36%,更超過了受法律保護的年利率24%的邊界。
依據最高法2015年公佈的相關司法解釋,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年利率24%以下部分受法律保護,年利率24%-36%部分性質上屬於自然債務,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但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援;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援。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建議,現行民間借款利率偏高,加重借款人負擔,建議將民間借貸法律保護的年利率由24%和36%兩個檔次相應地予以降低。
郭新明認為,上述標準的出臺,樹立了民間借貸利率的標桿,而且由於簡單明確,有利於司法審判的實施。但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網路借貸平臺也利用相關司法規定,將借貸利率普遍定在24%甚至36%,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也從一定程度上突顯了“校園貸”、“現金貸”等業務的負面性。
郭新明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進行完善,參考當前實體經濟融資成本、銀行貸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礎上,將民間借貸法律保護的年利率由24%和36%兩個檔次相應地予以降低。明確向社會傳遞信號,指導社會民間融資成本下降,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同時,儘快推動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對專門從事民間借貸業務的主體予以規制。(記者 李玉坤 沙雪良 戴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