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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民告官”路徑已全面暢通

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 發佈時間:2018-03-16 11:31:34 責任編輯:焦源源

北青報:地方各級法院還有其他探索嗎?

江必新:除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外,為了給行政審判打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為改變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行政案件易受干預的局面,地方各級法院探索開展提級管轄、異地交叉管轄、相對集中管轄等多種形式的管轄制度改革。

通過加大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非法干預,為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行政案件的指導意見》,要求各高級法院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改革方案,積極慎重推進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改革,目前已經批准了廣東等近30個省市上報的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方案,集中管轄改革已經取得良好成效。

北青報:自2015年頒布實施新《行政訴訟法》後,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又發佈了新行訴解釋。

江必新:對。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是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的一次全面修改。

新法當中新制度新規定較多,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統一、明確和細化,有必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釋。

北青報:這是不是意味著“民告官”時有關部門的所有行為都可以告?

江必新:我國行政訴訟法對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範圍非常廣泛,但並不是起訴所有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訴訟都可以為法院所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關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其中,行訴解釋中明確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邊界,明確列舉不對外産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過程性行為、信訪答覆行為、協助執行行為等不可訴行為,確保立案登記制的實效。

此外,還明確界定當事人資格,準確界定投訴舉報者、債權人、非營利法人等原告資格,確保有限司法資源效益的最大化。

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明確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訴訟義務,維護行政訴訟的嚴肅性,確保行政糾紛實質化解等。

行政訴訟法還有一個規定,就是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如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那麼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新時代的行政審判工作任重道遠

北青報:最高人民法院對未來一年的行政審判工作有何規劃和設想?

江必新:2018年是十九大的開局之年,是改革開放40週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成立30週年,對行政審判工作來説,今年註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已經制定了2018年工作要點,確定了21項重點工作。

這些重點工作就是今年乃至今後一段時期的努力方向。我們將抓住那些具有全局性、引領性的“牛鼻子”工程,比如行政審判跨區法院管轄改革,制定有關行政協議、規範性文件一併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一併審理民事爭議等司法解釋,開展助力法治政府建設活動等。

此外,今年將部署開展“一會議一活動”,將把它們作為貫穿全年的一條主線,營造行政審判的良好氛圍。

北青報:怎麼理解“一會議一活動”?

江必新:“一會議”就是召開第六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對今後一段時期內行政審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一活動”是舉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建庭30週年系列活動,深入開展走訪、採訪及表彰老同志活動,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發佈首個國家行政審判白皮書、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系列發佈、探索推進行政案件繁簡分流等工作。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自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對於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法院堅持當場受理、當場登記,不留模糊空間、不搞“土政策”,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長期困擾行政訴訟的“立案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人民群眾選擇行政訴訟解決“官民矛盾”的路徑全面暢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這是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的一次全面修改。

新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但是一些行政機關因為法治意識不是很強,或者出於工作確實很忙、認為出庭當被告丟面子等原因,往往委託律師或一般工作人員出庭,仍然存在告官不見官現象。

今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明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即“告官要見官”。

近日,針對“民告官”案件的熱點問題,北京青年報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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