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監察法草案的説明,聽取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説明,表決大會關於設立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表決大會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表決辦法草案,表決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兩個名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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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國:
(五)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
為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