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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 不應將交通違法記錄處理與年檢掛鉤

文章來源:成都商報 發佈時間:2018-03-13 09:37:50 責任編輯:吳亮

建議認為,通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法記錄,不需要把交通違法記錄的處理和車檢掛鉤。

交管部門應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執行《規定》關於“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的“捆綁式年檢”規定。

不處理交通違法,車管所不發放年檢合格標誌,此前,全國多家媒體曾進行報道。在2018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市長陳訓華提交了一份《關於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車年檢的建議》,特別提出應該取消“捆綁式年檢”,不應將交通違法記錄的處理與年檢掛鉤。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代表裏讚帶來的一份代表建議,主題也與“捆綁式年檢”相關,提出應該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啟動對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9條備案審查的建議。

正在進行檢測的機動車

兩位人大代表提建議

不該將交通違法處理與年檢掛鉤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市長陳訓華告訴紅星新聞,他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車年檢的建議》。這份建議中提到,機動車都是經過嚴格出廠檢驗後流入市場,汽車的安全性能等也做了嚴格檢測。私家車主大多常做汽車保養,不會等到年檢的時候才去關注汽車安全隱患。特別提到應該取消“捆綁式年檢”。建議認為,通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法記錄,不需要把交通違法記錄的處理和車檢掛鉤。

另一位全國人大代表裏讚也提出,應該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啟動對《機動車登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49條備案審查的建議。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建議,裏讚告訴紅星新聞,“這個問題早就發現了,普遍反映也比較強烈,但是對非專業人士來講,他們沒有從制度設置不合理,或者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不統一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裏讚建議,交管部門應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執行《規定》關於“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的“捆綁式年檢”規定。

為何建議取消“捆綁式年檢”

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成為捆綁理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而公安部在2012年修訂後實施的《規定》第49條,卻要求機動車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在裏讚眼中,車輛年檢和處理交通違法是兩回事,“這兩件不相關的事合併在一起,我把它叫做捆綁式年檢。”

他介紹説,從法理上講,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屬於部門規章,所規定的內容不得違背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從事實上看,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允許車輛上路行駛,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對車輛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截然不同的兩種情況不能捆綁在一起。

“交警車管部門採取這樣一種捆綁式的辦法,對於及時處理車輛違法或許有積極意義,但提高工作有效性不能成為捆綁的理由,對駕駛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要釆用其他合法方式。”裏讚説。

因拒絕“捆綁式年檢”而起訴交管部門的訴訟糾紛其實屢有發生。據媒體公開報道,從2008年至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交警部門以未處理交通違法為由不核發檢驗合格證而被車主起訴的案例共57件,其中車主勝訴28件,但超過半數車主訴求未獲得法院支援。

基層交警:

交通違法扣分和車輛年檢是兩回事

有著近十年警齡的吉林省交警王偉(化名)告訴紅星新聞,基層一線民警平常用到的法條就那麼幾條,他們在法律和“部令”(此處指公安部令)之間,不一定會進行深入研究。

他表示,“部令”的初衷是好的,希望提醒車主注意,別拿違法不當回事,別扣那麼多分。“但交通違法扣分和車輛年檢實際是兩回事,前者是人主觀造成的違法行為,跟車沒關係。打個比方,如果車主去車輛年檢的途中違了法,難道就不給車輛年檢了?”

“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下,‘令’與‘法’應該相統一。”王偉説。

專家發聲:

“捆綁式年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事實上,2008年,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法發出《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請示》,最高法在答覆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對此,著名憲法行政法專家、武漢大學法學教授秦前紅指出,辦案法官在理解法律上存在差異性。“比如對最高法的批復,到底是個案適用,還是普遍性的適用?不同理解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法律。”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唐堯説:“在我看來法律規定是清楚的,對車輛實施年檢就兩個條件,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但這種(車輛年檢)附加條件全國很普遍,明知法律是這麼規定,但是不好判,要考慮社會效果,可能是法官沒辦法。”

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管委會主任胡忠義表示:“機動車的年檢和處理違法,實際上是毫不相干的兩件事情,交警部門把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違法捆綁在一起,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為何部門規章與上位法不符?

秦前紅表示,我們國家現行的是“一元、二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國家法律,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規章層級,從法理上講,首先是要跟行政法規保持一致,更應該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

胡忠義表示,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只是規章層級,老百姓若反映有問題,公安部自己可以修改,國務院作為公安部的上級機關,也可以責令其修改或撤銷。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著名法學家李步雲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説:“當上位法與下位法相衝突時,當然要按照上位法來辦。”

那麼,為何會産生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的情況?裏讚解釋説,任何一個法律、規則的制定,尤其涉及不同部門的時候,相關立法者容易産生知識資訊和法律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可能導致下位法與上位法不一致。目前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主要是部門規章,或多或少都涉及部門利益。地方性法規也有相當一部分在制定時是委託相關部門起草的,所以部門利益通過這樣的立法程式滲入到法規當中。

關鍵詞

何為備案審查?

根據法律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而監督法中第五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明確將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圍。

新聞連結

備案審查在兩會上被反覆提及

3月12日,全國人大相關負責人就“人大立法工作”召開記者會,特別提到了備案審查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備案審查是我們國家維護法制統一、維護憲法權威的一項很重要的憲法性制度。未來如何增強備案審查制度的剛性呢?如果(有問題的法規)拒不撤銷,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由常委會決定予以撤銷。“如果真有這種情況,制度上也是有安排的。”

同樣,今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也強調了備案審查工作在保證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作用。5年來,全國人大共接收報送備案的法規4778件,對188件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逐一進行主動審查。(記者 張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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