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12日舉行記者會,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王勝明、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吳恒、環資委委員呂彩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副主任許安標就“人大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法制日報、法制網記者:謝謝主持人。我們知道,今年5月8日是汶川地震十週年,在當年災後重建過程中,其實還有一場所謂的信任力危機,就是中國紅十字會被曝出用1300萬元購買了1000頂的天價帳篷,由此引發了一場巨大的信任力危機,而且在不久之後,應該是2011年的時候,又有一起公共事件,就是郭美美炫富事件,這個事件更是把中國紅十字會的公信力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上。我們注意到去年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紅十字法進行了修訂,這部法律于去年5月8日正式實施了,我們的問題是,在應對社會公眾熱點事件引發的信任力危機方面,立法究竟會起到多麼大的作用?這部法律對提高紅十字會的履行能力有哪些具體的規定?謝謝。
吳恒:謝謝這位記者,提到了中國紅十字事業方面的問題。確實我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紅十字會法,我想簡要地回顧一下。這部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請審議的,當然相關的機構,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做了大量的協助性、基礎性工作。教科文衛委員會2014年承擔了中國紅十字會法的牽頭修訂工作。因為紅十字事業,特別是剛才記者向我們闡述的曾經遇到的一些問題,在全社會引起的這樣重大的反響。通過將近兩年的努力,委員會花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終於在2016年6月提請了第21次常委會進行審議。經過常委會幾次審議,在去年2月份,在第26次常委會上審議通過。這是我簡單地回顧一下這個過程。
吳恒:我簡單地回應一下這位記者談到的,我們修訂紅十字會法主要體現了什麼東西?在修改的紅十字會法裏我們體現了,第一,進一步加強紅十字會的監管體制建設,因為從發生的一些現象看,確實也感到監管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當然也有很多地方的紅十字組織管理是很有序的,我們把一些好的做法凝練出來,在法律裏體現了加強對紅十字組織的監管。
吳恒:第二,把各級紅十字會的法人資格進行進一步明確。依法作為一個組織,它的法人資格,在社會活動的時候必須像剛才這位記者談到的,在汶川地震的時候,它所發揮了作用,這時它必須有一定的法律身份。
吳恒:第三,在修改裏考慮到現在當代技術和現在社會的發展,在紅十字會法裏賦予紅十字會組織人體器官捐獻等方面的工作,比如骨髓移植,雖然在全社會這方面的總量不會太大,但是對於確有需要的人群來講,確實是非常重要的事。另外,在這次修改的法律裏還特別強調了設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且審計的結果要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這也是之前社會很多人士詬病紅十字會資訊公開不透明,所以在法律修改的時候把這個明確了。當然在法律中的修改還進一步明確了理事會、執委會和監事會如何産生,以及相互的職責。還是圍繞我所説的,我剛才談到的,修法裏第一點很重要的,是要把監管的體制進一步夯得更實、做得更牢。
吳恒:我再簡單回顧一下紅十字會法修改後起到的功效,首先,我們還是認為中國紅十字會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紅十字會是我們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聯繫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這也是對中國紅十字會一個基本的定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三次審議對紅十字會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了紅十字會的職責,強化了對紅十字會的監督,還增設了法律責任一章,有力地保障了紅十字會依法履職,更重要的是提升了紅十字會的公信力,由此來推動紅十字事業繼續健康發展,創造一個好的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