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北京3月8日訊(記者 金慧慧)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企業互保、聯保模式日趨普遍,可能會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為此,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建議,在民法典分則編纂中制定相應條款,規範企業互聯互保行為,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十九大報告提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三大攻堅戰之一,其中金融風險是當前最突出的重大風險之一。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金融風險防控明確了具體要求,提出全面加強“硬約束制度”。
企業互聯互保模式的系統性風險,是當前一些地區引發金融風險的潛在隱患。中小企業為克服生産規模較小、資産價值較低、信用評級不高等短板,普遍採用區域性聯保貸款方式來融資,企業之間互為擔保,或者迴圈擔保。
張雪樵指出,一旦面臨市場不穩、政策調控以及資金流動障礙等變化時,聯保貸款體系可能因其捆綁性、群發性而引起區域性金融風險。其中一家企業出現資金鏈中斷或者破産,就有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甚至引發更大範圍、更多領域的系統性風險。
十餘年來,就互聯互保問題,銀監會多次制定發佈有關文件,發揮了積極的行政監管作用,但主要體現在事後性和補救性上,難以從源頭上進行指引和防範。
張雪樵分析認為,擔保制度的修改完善是民法典分則編纂工作的重點、難點和熱點。按照“問題導向”的立法工作要求,互聯互保所涉問題理應成為關注和研究的重要內容,應當力爭通過本次修法對相關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
他建議,在保證制度中設立資産登記公示制度,對關聯企業互聯互保作出限制性規定;進一步強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保證人在什麼情形下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